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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2024-07-15 阅读 7087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议和督导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退休老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院党委会研究,院长聘任。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对本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六条了解本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及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条协助各教研室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对本院的教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

第九条对本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其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篇2: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长提名,并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研究与掌握本院所设学科的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学科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设岗等提出建议。

2、审议本院各学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3、审议本院重大学术活动。

4、审议与评价本院学科进展情况,审议并推荐重大科研成果。

5、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专任教师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6、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7、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学科带头人。

8、指导院内学术活动及图书、资料有关工作,审议本院学术交流报告和论文。

9、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临沂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修改本条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