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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范文)

2024-07-15 阅读 667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学术委员会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院长提名,并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研究与掌握本院所设学科的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学科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设岗等提出建议。

2、审议本院各学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3、审议本院重大学术活动。

4、审议与评价本院学科进展情况,审议并推荐重大科研成果。

5、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专任教师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6、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7、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学科带头人。

8、指导院内学术活动及图书、资料有关工作,审议本院学术交流报告和论文。

9、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临沂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修改本条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学术委员会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院业务建设咨询和学术成就鉴定。

2、研究制订学术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业务建设目标。

3、对全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4、负责组织全院各科学术活动以及对外学习交流活动。

5、指导各临床、医技和管理科室的业务学习活动。

6、负责审定学术上的重大问题,推荐优秀学术成就、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7、组织评定学术成果,确定级别,提出授奖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问题,布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