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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专科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湘潭

2024-07-15 阅读 6601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联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学生个人,不得私自选择或调整寝室。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学生住房分配实行以班级集中的基本原则,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第三条以下情况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学校因房源不足,校内学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确有困难;

2、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即填写《湘潭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3、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4、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

5、学生家长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6、学生本人的学号、联系电话、租房的原因、租房时间、租住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条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是: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3、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共同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第七条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学校,由所在学院安排住房。确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在每年六月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学费减免,不能享受针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时根据《湘潭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九条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因校外租房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违者,学校将根据《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2:某工地临时住宿管理规定

凡本项目的临时搭盖、未竣工、完工的建筑物均属临时住宿范围(下称宿舍区),经批准的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向项目部提供进入本工地住宿人员的花名册,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劳务班组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住宿人员,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项目部。

2.住宿人员必须办理好暂住证、上岗证、就业证、审检证,办理不完整的,不得留宿(在入场前,劳务负责人及项目安全员共同进行验证)。

3.劳务负责人应安排本班组宿舍内的卫生值日员,并将卫生值班员名字写于宿舍门口的值班牌上,卫生值日员必须负责宿舍内的清洁卫生、被子、蚊帐及帽子生活用具等整齐摆放的监督等工作,卫生值日员一天内至少不少于两次清洁、整理室容,宿舍内的垃圾由卫生值日员按项目指定地点倾倒。

4.宿舍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火炉、煤气灶及其它电热器具。

5.严禁将炸药、雷管、导火线、汽油等易爆易燃物品带进宿舍区搁置、储藏。

6.宿舍区内的临时用电、用水线路、管道由项目部统一安装、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更动、布设。

7.在宿舍区内严禁乱丢烟头、垃圾,乱吐痰,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小便。

8.不得随意带小孩、家属及非本工地施工人员进入宿舍区,来访人员经门卫登记后,由接受拜访人员带进,来访人员必须在晚间10点之前离开。

9.严禁在宿舍区内酗酒、斗殴、赌博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10.不得随意挪用工地、建筑物、宿舍区的材料、门、窗、床、水、电器材料等公物,住宿人员应注意爱护、保护公物,不得损坏、遗失,私人物品必须注意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11.凡在宿舍区范围内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案情时,住宿人员有责任予以制止、举报、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处理、破案。

12.劳务负责人对本班组人、物的文明、卫生、职业健康安全负领导责任,应认真组织学习,执行以上规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篇3:某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成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5度电、2.5吨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