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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范例)

2024-07-15 阅读 1153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处监察部门经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其监察对象是处属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工作的内容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2、加强执法执纪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供应处内部的制度、规定、决定、指示以及具体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供应处生产经营的决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6)上级要求或领导交办的其它应该监督检查的工作。

3、开展效能监察

(1)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效能监察。

(2)财务和资金管理效能监察。

(3)基本建设管理效能监察。

(4)物资采购价格、渠道专项效能监察。

(5)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专项效能监察。

(6)根据上级领导安排或处行政主要领导安排的其他需要监察的经营活动。

(三)监察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监察重点,每年有选择地开展1-2个监察项目,严格监察程序,增强全员执法执纪意识,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要积极支持监察人员的工作,对监察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2:效能监察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纪律规定,维护安全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2、组织效能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效能监察。

3、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4、协助监察处长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5、协助监察处长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优秀立项成果进行奖励。

6、组织效能监察人员对安全事故有关的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7、组织本室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

篇3:建设集团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项目和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履行职责及其能力、效率、效果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其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国家的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单位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实行局、公司两级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由所在公司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局监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督促并进行抽查。

第五条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项目,由单位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批准确定。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经营、人事、财务、审计、工程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根据选定的监察内容,可采取专项效能监察或综合性效能监察,以过程监察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效能监察等方式。

第三章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主要内容:

㈠、项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文件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害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

㈡、项目与上级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及效益情况,项目经理有无越权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㈢、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㈣、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和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有无问题和隐患,以及失职、玩忽职守和违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

㈤、项目分项工程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搞转包或挂靠;

㈥、劳务队伍的选定,承包方式,人工费支付和廉政等管理情况;

㈦、项目工程收入与实际成本支出和财务帐务处理情况。有无违规支付、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㈧、项目现场材料采供、管理和废旧物资材料处理情况。有无吃回扣等违纪行为和丢失浪费现象。

第八条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的题目,由监察部门根据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确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效能监察小组,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

第九条制定计划。监察部门根据监察项目情况制订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立项的依据、目的、方法和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要求与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组织实施。在实施效能监察三日前(必要时可不事先通知),监察部门向被监察项目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效能监察通知书》,被监察工程项目按照通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核实问题。效能监察小组审阅收集的资料,查阅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等。采取项目汇报、个别谈话、座谈、实物抽查和资料查询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提出建议。效能监察小组对收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核实后针对问题提出监察建议。项目按照建议即时整改并反馈。如有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总结经验。工作计划完成后总结经验,书写效能监察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审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效能监察报告中除叙述工作情况和总结经验外,还应提出奖惩意见,确有严重违纪的应转入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应及时填写《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最后,将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职权与责任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小组开展效能监察时,可以依据国家、企业赋予监察部门的职权,对监察项目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进行检查了解、资料查询、帮助指导、监察整改、堵塞漏洞、整章建制,被监察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提供资料,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效能监察小组在监察活动中,如被监察对象不配合、阻扰、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经领导批准可采取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可以按照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条款,提出奖惩建议,对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应嘉奖,对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纪人员应立案查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小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小组成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2日起实施,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