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一、设置原因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的一项重要措施。本项八种安全卫生教育,是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立法基础上,总结多年实践经验,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的教育形式,可提高企业领导者和广大员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责任感的自觉性,促进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使广大员工增长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掌握消除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本领。
二、项目内容
1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对入厂新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入厂厂级教育、车间(分厂)和班组教育,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晋升或聘任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务的干部,人事部门应将名单通知安技部门,由安技部门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可采用授课、讲解、报告等方式进行。教育周期为2年一次。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机械司机、金属焊接工(气割)、厂内机动车辆司机、架子工、起重工、冲剪压工等。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期限:司炉工四年一次,其余特种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进行。如果当地劳动部门没有对该特种作业培训、复训规定的,则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4班组长教育班组长是贯彻、执行“五同时”的基层指挥员。聘任班组长的部门应将班组长名单通知安技部门和教育部门,由安技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采用授课方式进行教育。班组长教育至少一年一次。
5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工人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由劳资部门发变换工种通知单,安技部门组织车间(分厂)、班组进行二级教育。
企业有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劳动卫生教育
6.1教育对象劳动卫生教育按合理选择人群对象而分为主要对象和特殊对象。
主要对象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特殊对象是指有关部门的车间(分厂)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环保、安技人员和相关的医务人员。
6.2教育内容作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掌握本工种所发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
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有害因素的分布和危害程度。工程技术人员还能熟练应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有关工业卫生知识。
环保和安技人员要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分布、危害程度,并根据其理化性质的特点采取防护技术措施;相关的医务人员应掌握职业危害(职业病)与一般疾病的鉴别诊断,并进行医务治疗。
6.3教育方式由医务部门会同安技部门请工业卫生医师以授课、讲解方式进行教育。教育周期为二年一次。
7全员教育是企业对全体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可采用授课、辅导进行考试,也可采用电化教育等方式进行。教育周期为一年一次。
8复工教育工人因病假、事假、探亲等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分厂)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因工伤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车间(分厂)级和班组安全教育。
三、评价方法
1文本资料
1.1八种教育应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班组长教育、劳动卫生教育、全员教育应有教育台账。
1.2被教育人数应与企业劳资部门统计数相一致。
1.3企业自行教育的,应有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1.4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卡中的每一级教育必须有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签字。
2抽查考核
2.1安全意识
1)对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认识。
2)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劳动纪律的理解。
3)联系生产实际,对劳动安全卫生重要性的看法。
2.2安全技术知识
1)熟练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一般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a.了解与本岗位、本工种有关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
b.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工伤事故报告、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厂内交通安全知识。
2.3现场执行安全知识应用于生产实际情况。
1)现场抽试与集中笔试合并计算,按其合格率计分。
2)若某种安全教育搞形式,大部分没有效果,该项不能得分。
3)安全教育的目标值是100%(全员教育及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目标值为80%),因此其作业人数、劳动部门统计人数、安全教育档案卡片(或台帐)人数三者必须相一致。
四、计分方法
1本项目应得分共57分。
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目标值为100%,少一个扣10分。
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目标值为100%,少10%扣2分。
3班组长教育、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复工教育目标值为100%,少5%扣2分。
4全员教育目标值为80%,少5%扣2分。
5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应大于80%,不足80%扣4分。
篇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