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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信访局工作制度

2024-07-14 阅读 6438

一、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参加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的人员为全体常委、政府副县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待时间定在每周星期一,接待地点设县信访局。

2、必须主动、热情接待*群众,同时要有详细记录,特别是当天接待的重要信访件要认真负责处理,不留尾巴,直到把问题解决为止。

3、需要领导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必须在领导接待日前对处理的问题作好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接访领导拍板作出处理。

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1、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信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财办、农办、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等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

2、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都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并配备专职信访员。

3、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要报请县委常委研究处理。

三、定期报告制度

1、县信访局每月对全县的信访工作情况作一次综合整理与分析,并向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对全县出现的重大信访、信息及时报请领导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3、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每月第一周要向县信访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情况,同时对出现的集体访、越级访和上级转交的信访案件要按时报送处理结果,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热点问题排查制度

1、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报县信访局。

2、对排查出的热点问题与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县信访局要作好调查,以重要信访件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对排查出的局部热点问题,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五、检查督促制度

1、县信访局将对全县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两次检查(年中、年度),重点检查工作目标,各项制度和基层信访规范化建设。

2、对基层信访的立案查办及文书资料的建档,归卷进行一次抽查。

3、对县信访局的交办件和信访老户的稳定工作进行督查。

六、群众合理化建议征集制度

1、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2、对群众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及进准确地向领导反映。

七、领导包案制度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领导按工作责任范围,负责处理本线、本区域内的信访问题。

2、做好县委常委及政府常务会议安排的大案、要案的协调处理工作。

3、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处理好信访问题。

篇2:信访局工作职责范本

职责一:信访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并实施信访工作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负责信访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直接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信访问题,负责有关信访件的复查;

五、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提供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负责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信访局工作职责

(一)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指导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对全市信访工作的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协调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信访部门的工作。

(四)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建议及行政处分建议。

(五)总结、推广全市信访工作经验。

(六)负责全市信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到市信访局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信访局工作职责

(1)接待和处理全县群众给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来信来访,保证信渠道畅通;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2)承办并反馈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与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督促劳动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乡(镇)和县属部门交办信访案件,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通报全县重大突出的信访问题;直接调查或参与有关部门共同处理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来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依法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4)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分析提供信访信息,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5)布置、检查、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研究、起草全县性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草案;总结推广各乡(镇)、县属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了解掌握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培训;指导全县信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7)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四:信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认真组织宣传;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制订全区信访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的信访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查各级领导信访批示件和重要信访事项的落实;负责处理国家、省、市信访局及国家、省、市其它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受理群众给区委、区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市南政务信息网区长投诉信箱的电子邮件;

(五)协调、组织全区的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信访工作三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回访信访户。

(六)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信访工作建议;定期分析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七)指导全区的信访业务,培训信访干部。

(八)负责全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职责五:信访局工作职责

1、在信访工作中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和逐级*制度,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维护市行政中心大门口*秩序,直接处理或者组织、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3、承担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任务,向县(市、区)和市级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转办或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4、负责信访调研、分析排查信访问题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5、检查指导县(市、区)和市级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全市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6、完成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局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市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信访局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坚持依靠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和省信访局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处长(主任)是本处(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完成本处(室)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市信访局督查处的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二)督查督办市信访局领导交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来市去省进京*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需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五)督查督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每月将督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对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处(室)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对立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前相关处(室)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督查工作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信访局领导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的由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五)督查处对立项的督查信访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登记。

第十五条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对象、时限、要求,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有权处理的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分别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办理、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可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3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六条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书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三)督办信访事项,应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后,视情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附电子介质),一式三份;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应由其领导审核签报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应由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报意见;汇报材料应有督查审理表(参见附件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见面书(参见附件2)。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交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第十八条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后呈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督查处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信访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建议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相关县、区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30日内汇报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及时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处(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督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