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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2024-07-14 阅读 4340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企业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企业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篇2:企业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2)

企业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二)

1、本文所说有毒物质是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表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但不包含"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有毒物质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毒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丢失等。

5、存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有毒物质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7、不得将有毒物质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质。

8、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黄色区域警戒线。

9、需要进入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时,应配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0、每年进行一次有毒物质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3、应建立有毒物质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有毒物质岗位基本情况;

(2)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有毒物质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有毒物质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篇3:某企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企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

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

(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