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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范例B)

2024-07-14 阅读 6344

□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帐务稽核第十二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业务稽核第十四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第十六条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十七条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第十八条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第十九条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财务稽核第二十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二十一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二十二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总务人事稽核第二十三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四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第二十六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七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篇2:石油销售公司内部会计稽核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稽核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工作权限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专职人员担任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审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经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五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的权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三)复核账簿。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检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责令主管人员更正。

(四)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五)稽核人员针对专项稽查事项,应于稽核事项完毕后,据实出具稽核报告,稽核事项如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具稽核报告。如遇意见不一致,需单独提出,与核查报告一并提出。

(六)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目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七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会计稽核的办法

第八条会计稽核采用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稽核人员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应在被稽核的凭证、报表、资料上签字。

第十条稽核人员专项稽核后应出具稽查报告,报告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问题及原因,并记明日期。

(二)详细情况分析,具体处理整改意见及报告签署及日期。

第四章稽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者名称、经办人签章、凭证接受者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二)原始凭证是否涂改、伪造和变造。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数量、金额是否有误。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实物验收证明及入库单。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附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据(发票)。

(六)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七)填制记账凭证运用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包括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

(二)记账凭证是否连续编号。

(三)是否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金额与相关原始凭证所载金额是否相符。

(五)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运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正确。

(六)记账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及时登录于相关的会计账簿。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审核

(一)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

(二)各种账簿的记录是否与相关记账凭证相符。

(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之间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四)各种明细账是否按时登记,是否每月与总账账户核对相符。

(五)会计账簿是否有启用表,启用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汇总账页和目录。

(六)账簿的登记、装订、保管、存放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审核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账表设置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三)会计报表项目之间、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四)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是否符合规定,与会计报表是否保持一致。

(五)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是否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

第十五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一)审核机制凭证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符合性、数据的正确性及录入的正确性。

(二)审核输出凭证、账表内容及数据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三)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要分析原因,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审核

(一)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审核各项资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检查不符的原因。

(三)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档案管理制度

篇3:医院会计工作内部稽核办法

医院会计工作内部稽核办法

为加强会计工作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和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按照国务院《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工作规划》要求,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制定本办法。

一、稽核人员与职责

财会部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对单位会计稽核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1、现金与银行的付款原始凭证。先由出纳人员审查、经办人是否签名,用途是否写明,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出纳员才可付款。

2、收付款记帐凭证会计填制,稽核人员复核后,记帐人员予以记帐。

3、会计报表由财务负责人稽核。

二、内部稽核范围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资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

4、专用开支。

5、收入、利润。

6、其他。

三、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1、审核财务收支计划,各指标和计算是否正确,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复核会计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确、复核会计报表中是否符合规定的编报要求。

稽核人员对其审核、复核并签字的计划、收支、凭证、帐簿、报表负责。

3、出纳人员不得兼职稽核工作

四、内部稽核方法

1、会计凭证的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日期、用途、金额、盖章、字迹等项目,对不合法、不真实、不符合经济性质要求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对内容填制不全的,要通知经办人员在期限内补齐手续,对于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各类凭证,在拒绝办理的同时要上报领导。

2、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审核记帐凭证的种类、日期、???号、摘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附件、金额、签章等项目。

记账凭证是记账的依据,如发现填制不规范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账薄记录的正确性。

3、帐簿的审核

应定期与不定期稽核,其他帐簿进行经常性不定期抽查,确保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在复核中发现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予以更正。

4、会计报表的审核

审核新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种类、格式、报表中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填齐全。

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各项经济指标计算和表列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否正确。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逐项查清落实,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