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明火作业防火安全规定
大厦明火作业防火安全规定
1、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熬沥青、清理易燃物品容器、用具废旧-易燃、可燃物品销毁等需动用明火项目。
2、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到*大厦保安部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3、明火作业必须做到:
(1)查:在动用明火前,检查周围和上下以及被焊接物内有无燃物;
(2)清:对必须和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
(3)浇和隔:对不能够清理的物品,用水浇或用石棉等非燃材料遮隔防止落入火种;
(4)看:动用明火操作时,必须有专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并配合灭火器材,用火后,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余火复燃;
4、电气焊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后颁发正式证件的焊工;
5、对不遵守本规定者,保安部有权制止作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6、本证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有效,过期自行作废,无物业部公章无效。
篇2:某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篇3: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8、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3、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5、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