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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2024-07-14 阅读 3579

某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和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犯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本小区住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由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情况物业名称:EE生活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70000m2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合同,住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同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题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轿厢,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实施,消防设施,避雷施设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2、幼儿园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卫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

第十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住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孙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超标噪声。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高空抛物,花盘放在阳台上,都容易造成意外危及他人生命。9、垃圾、布屑等装修废物投入厕所排水管道。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住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转悠部分由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在社居委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派员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拒绝恢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转向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修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如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物业使用人违犯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住户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区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舍制方式,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同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按规定使用分配。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转悠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规约由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司自交房之日起印签署临时规约之日起生效,至社区(物业)业主大会制定新的住户公约生肖之日终止。

篇2: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某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和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犯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本小区住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由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情况物业名称:EE生活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70000m2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合同,住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同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题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轿厢,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实施,消防设施,避雷施设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2、幼儿园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卫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

第十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住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孙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超标噪声。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高空抛物,花盘放在阳台上,都容易造成意外危及他人生命。9、垃圾、布屑等装修废物投入厕所排水管道。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住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转悠部分由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在社居委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派员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拒绝恢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转向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修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如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物业使用人违犯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住户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区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舍制方式,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同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按规定使用分配。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转悠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规约由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司自交房之日起印签署临时规约之日起生效,至社区(物业)业主大会制定新的住户公约生肖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