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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范本20

2024-07-14 阅读 8095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篇2: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某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和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犯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本小区住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由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情况物业名称:EE生活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70000m2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合同,住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同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题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轿厢,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实施,消防设施,避雷施设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2、幼儿园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卫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

第十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住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孙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超标噪声。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高空抛物,花盘放在阳台上,都容易造成意外危及他人生命。9、垃圾、布屑等装修废物投入厕所排水管道。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住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转悠部分由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在社居委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派员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拒绝恢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转向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修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如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物业使用人违犯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住户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区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舍制方式,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同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按规定使用分配。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转悠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规约由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司自交房之日起印签署临时规约之日起生效,至社区(物业)业主大会制定新的住户公约生肖之日终止。

篇3:X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作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zz市**路*号;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

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根据买卖合同约定;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车库(业主自行购买除外);

2、小区会所;

3、社区配套商业设施;

4、其他没有分摊给业主的房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调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国家、zz市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饲养;

2、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饲养动物进入草坪、花丛;

3、饲养动物应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检疫,保证无疾病传染。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是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确认签字:

zz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