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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小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4 阅读 7345

小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须按装修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材料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烧杂物、弯曲胶管等。

三、禁止将易燃易爆、腐蚀剂、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小区内。

四、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适量装修所需用量,不得大量储存、堆放在小区内。

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六、室内布装电线须使用阻燃性绝缘导线,并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绝缘导线的绝缘强度应符合电源电压要求。

七、室内装修须严格按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不燃的或难燃的防火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八、动明火烧焊的客户(单位),在计划烧焊动火作业前,须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严格按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九、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改动触动消防栓。

十、室内装修间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十一、装修施工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道的正常使用。

十二、每日施工结束离场前,须进行室内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

篇2:既有线施工工作规定

1.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3.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5.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6.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7.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8.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

2)运行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9)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自动闭塞区段除外)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篇3:施工扬尘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工作负主责。在建筑拆除、土方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先行进行土方招标的项目在土方施工时,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要选用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措施。在夜间施工时必须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污染治理职责,及时足额向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单位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落实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污染治理措施。施工现场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依法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本市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相关要求,持车辆准运证,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严禁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站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设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接收和处理建筑垃圾,完善消纳台账;要设专人管理,做好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筑垃圾消纳、夜间施工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计分处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资质动态管理系统。

六、市政市容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许可办证管理,对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抽查、抽验。对发现未达标的运输车辆,及时督促整改。

七、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施工扬尘和违规运输及消纳、遗撒、乱倒乱卸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高限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进行公开曝光。

八、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对因违规运输造成遗撒的运输企业及车辆,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九、环保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非道路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严禁黄标车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十、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对无进京证、遮挡、污损号牌等违规运输车辆,依法高限处罚并计分处理;利用科技手段,对遗撒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非现场执法。对各部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阻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十一、交通、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等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规定对各专业工程涉及的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十二、各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要落实对辖区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等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辖区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被执法部门通报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两次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降低资质等级,视情节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运输单位车辆不符合要求、形成道路遗撒的,被执法部门查处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高限处罚;查处两次的,依法责令停运整改,视情节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建筑垃圾消纳场站未按照规定接收和消纳建筑垃圾,未做好洒水降尘工作,被执法部门查处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高限处罚;查处两次的,依法吊销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的违规行为,一律录入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违规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作为依法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经营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强化新闻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城管热线96310、城市管理热线1231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010-),调动社会各界对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