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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契约范本

2024-07-14 阅读 6270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公共契约。(以下简称公契)

一、总则

第一条: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公契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列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契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它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规定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维修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者,每天处以应交款3‰的滞纳金,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十七条: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必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到管理部注册登记要求对方遵守本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一条:当业主私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部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等费用。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以上费用应根据规定或双方约定在期限内予以支付,逾期拖欠的,按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底层花园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2、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备,改变其使用性质。

4、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或在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它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6、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

7、在公共场所私设、乱设摊点,推销商品、服务设备及开展广告等宣传活动。

8、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将杂物投入排水管道致使其堵塞损坏及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9、在自己的门户上安装涉及行业、职业、企业名称的名牌;在物业的外墙窗户私设、乱设广告牌或标志。

10、在小区内任何地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伤害的宠物。

12、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废气。

13、饲养犬类的业户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部登记注册。

14、业户出租房屋须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招租,并在当地的派出所登记后再到物业管理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因私自招租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该业户自己承担。

15、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

16、违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毒品。

17、在小区内聚众喧闹、醉酒滋事、非法*、*、*等危害公众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的,由物业公司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之间应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当相邻业主有正常维修的需要,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六条:装修时,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违章装修的必须及时纠正,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公共契约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除必须立即停止违章、违约行为外,还应照章缴付赔偿费用及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对上条所应缴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失职,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共契约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公共契约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公共契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由住宅区1/10以上业主提出,2/3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公共契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产生相同拘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公契一式二份,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盖章)业主(盖章)

200__年__月__日200__年__月__日

篇2:住宅小区公共契约范本5

住宅小区公共契约范本5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签定本公共契约.(以下简称公契)

一、总则

第一条____市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全体住户以及有关人员均应服从管理,支持、配合管理公司工作.

第二条公契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契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负责住宅区的管理、经营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四条维护住宅区内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第五条保持住宅区内公共地方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负责住宅区内所有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实行管制.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规定收取停入费.

第八条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九条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管理.

第十条按规定向房屋业主或使用人和其他应缴费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上级部门和缴费人监督.对逾期不缴纳管理费者,每天处以应缴款项额5%的滞纳金.对拒缴或无理不缴者,可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管理公司欢迎住户提前预缴管理费.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单位及全部租金收益.

第十二条业主全权将其名下所占的业权份数,连同上述的权利和权益,自由出售、转让、出租或准许他人使用而不受其他业主干涉.

第十三条可与其他业主共同自由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地方及设施,例如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系统、供水及排水系统、电力供应系统,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业.

第十四条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每份业权一票.

第十五条业主或使用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或使用人必须依照公契的规定,负责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基金款项.

(2)住户可在自己的门户装上名牌,但不得涉及其行业、职业或工商业.同时,住户单位之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

(3)住户单元及阳台公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货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4)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建楼宇的结构.例如更改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5)不得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用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房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6)切忌往楼下抛弃垃圾、杂物,以免伤及他人或影响卫生.注意不要把垃圾、布屑等杂物投入水池或下水道.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业主或使用人应负责全部修理费用.

(7)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当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

(8)楼宇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具、货物或其他物品.

(9)住宅区内之任何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如属儿童所为,应由家长负责.

(10)在不妨碍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住户可以饲养少量较为驯良的供观赏的动物,如猫、鸟等,但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11)楼宇内严禁收藏、拥有任何危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和毒品,以保证全体住户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公契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除了停止违章违约行为外,还应照章罚款.罚款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契而政策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的行为,以支付违章契金(10―300元)及其他形式处罚.该项违章契金纳入住宅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区公益事业,每年由管理公司公布罚收名单和支出明细表.

第十七条对违章违约者的执行处罚,都同时在住宅区内公布并通知被处罚者.被处罚者如有不服,可在5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本公契,应加重处罚.凡因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渎职或失职(包括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等)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并追究其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公契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住宅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使用人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本公契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等效.本公契一式两份,管理公司及业主各执一份.

**物业管理公司:签章业主: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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