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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07-14 阅读 9914

某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来人口及驻村单位常住人口都应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也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组织实施,为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管理服务。

第四条村民有权参与管理和监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有权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有权对村委会开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可以再生育。严禁政策外生育和婚外生育,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六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生育关怀行动,实施“六关爱”。

1、协助政府落实计生优惠帮扶政策,协助社会团体开展关怀扶助计生户活动。

2、二女结扎户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有法定的优待和奖励外,享受本村以下各项优惠:

(1)计生困难户优先作为各级年终和节假日慰问对象,优先纳入“低保”范畴;

(2)免费纳入年度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给予引导提供劳务输出有关证件的办理手续,优先安排到村办企业、“三结合”基地就业;

(4)同等条件下,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5)二女扎户除享受区政府2000元补助外,村再给予500元补助;

(6)二女扎户子女考上大学本科补助1000元。

第七条实行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协议制度。未婚青年、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生育二女和流动人口等各种对象都应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直系亲属有协助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流动人口应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出人口在签订本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后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常住人口应主动申报,接受审验和管理,企业和私房出租户有责任配合计生管理。

第九条实行人口计生民主听证制度。人口计生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正、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和村民自治执行情况、确定奖励扶助和优待优惠对象、计生工作人员述职等重大事项都应纳入公开听证内容,进行民主评议测评。

第十条实行人口计生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每月将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情况(包括初婚、办证、出生、双查、落实节育措施、符合政策再生育对象、流动人口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规定报送计生部门依法处理。是优待对象的,取消资格,追回原享受的奖励和优惠所得,并接受计生服务管理协议有关条款的处理。

第十二条村民评议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服务管理协议的履行,并向村委会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本《村规民约》的修正,由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10年8月12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计生村规民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加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第一条每位村民要自觉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条鼓励青年实行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严禁早婚早育(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方可怀孕生育,违反者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禁止超生,禁止婚外生育,禁止非法抱养、送养孩子,禁止弃婴。对非法抱养孩子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弃婴的应及时向公安、民政、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条已婚育妇应自觉学习并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直至熟练为止。

第五条严禁非法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持《生育服务证》的育妇必须与村委会签订不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合同书。持证育龄妇女女怀孕后擅自施行人流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由发证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发放《生育服务证》;是第二孩的,不再批准生育,并责成落实一项绝育措施。因医学需要施行人流、引产的须由村委会、镇计生办出具证明。意外流产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调查核实。

第六条男女结婚,女方或男方应在婚后1个月内把户口迁入常住地。生育孩子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5天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生育一孩的育妇,必须在婴儿出生42天90天内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夫妇(含多胞胎)必须在婴儿出生后6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因疾病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应逐级报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七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在生育一孩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八条查环查孕对象应按照镇计生办安排的时间,自觉参加每轮环情孕情检查。超过规定时间30天没有参加“双查”的,由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凡跨市(县)经商、务工等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18――49周岁),应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后应及时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当地计生部门登记审验。属“双查”的育妇应在规定时间内回村接受检查,特殊原因不能回村的,限一期寄回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附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以便核实真伪。逾期不落实的,由村委会书面通知其家属或担保人敦促,直至落实为止。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提供的外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无效:未办理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提供联系电话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接受流入地登记审验并纳入管理的;该避孕节育检查单情况流入地未在网上通报的。

第十条本村已婚育妇及男16周岁以上、女15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在校学生除外),及离婚、丧偶等特殊人群应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男满16周岁、女满15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在校生除外),每年应接受两次“未婚青年见面教育”,具体时间由村委会提前5天通知,对象应准时参加。

第十一条本村辖区内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主,必须通知外来人员在入住7天时间内将计生情况准确向村委会申报,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审验,违者按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实行计生奖惩制度。村委会要积极协助县、镇两级及时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发放计生奖励金,符合各级有关奖励扶助等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村委会要积极申报并协助对象提供相关材料;自觉遵守计生规定的困难户,村委会根据村财力和困难程度予以扶助,并向镇计生办反映,多方筹措资金扶助。违反计生对象,不享受各级优待照顾,以享受的要解除。同时,村委会要积极提请并配合上级政府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于20**年10月15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全体村民应共同遵守,同时村民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zz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