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标准化管理条例

标准化管理条例

2024-07-14 阅读 9565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标准化管理条例,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公司效益,根据《标准化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标准内容、标准化实施等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公司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在近期内建立起公司的技术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是企业组织生产、技术和营销活动的技术基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由标准化计量管理室(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室)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设立兼职标准化员,其业务工作受标准化管理室领导,兼职标准化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室职责:(详见标准化计量管理室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组织系统。

(三)承担或指导企业标准文件的拟订和报批工作。

(四)管理公司标准化技术文件。

(五)协助培训部对专(兼)职标准化员进行培训。

(六)承担标准化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

第六条专(兼)职标准化员的职责是:

(一)在标准化管理室指导下,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在本部门内贯彻执行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三)承担或协助本部门负责的标准文件的拟订、报送初审工作。

(四)监督本部门实施有关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标准化管理室汇报。

(五)收集本部门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负责提出本部门修改、增定标准文件的报告。

(六)积极接受标准化培训,努力钻研业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标准化管理机构(岗位)图示:

第三章技术标准内容

第八条技术标准建立的途径与目标: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信息,采用或制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分别拟订标准文本草案,最终由标准化管理室规范文本,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技术标准的构成:以与质量有关的技术标准为主体,同时包括安全、卫生、能源、环保、定额等技术标准。具体构成见下图:

第十条产品标准:公司登记采用轻工业部技术标准"q/cyss001-**香精香料"作为组织公司生产、检验及销售各种产品的依据。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生产用原料标准:对每种原料都编出相应的原料验收标准,用于验收、使用与存贮。

第十二条生产用半成品(料)标准:每种反应香基都编出半成品标准,用于验收、投料或转序。

第十三条检测的通用方法(标准):对不同试样测定相同项目,尽量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方法。

第十四条生产工艺类标准:是规范生产工艺的文件,每种生产工艺都应制定标准指导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材料、产品包装质量标准:涉及每种包装材料、器具及使用要求、标识、包装质量要求系列文件,是确保产品外部质量形象的保证。

第十六条公司要适时制定营销、售后服务、生产现场-环境以及安全技术、能源、定额等内部使用技术标准,以便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信誉。

第四章产品标准登记与审验

第十七条凡符合涵盖范围内的产品已作了登记;凡属生产超出涵盖范围的产品,应增补企业产品标准并依法办理登记,在企业内外执行,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八条国家规定登记和审验周期是:登记二年,审验三年。

第五章技术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产品标准制定(增补)程序:

(一)标准起草:由标准化管理室按标准编制规范起草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文件。为使标准编制得以进行,由技术部提供:产品项目指标、与国内外同样产品项目指标对比资料、型式-出厂检验项目、验收方法、存放、包装条件与要求、保质期等。由质量管理部提供检测方法(包括特殊要求的取样方法)、判定方法、反映方法准确性的试验数据一套(包括标准偏差)等资料。

(二)讨论-审定:在技术总监指导下,由标准化管理室、质量管理部、技术部组成讨论-审定小组,讨论后定稿。

(三)批准实施:由标准化管理室整理出报批稿,上报技术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生产原料验收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

(一)标准起草:由标准化管理室按标准编制规范起草标准文本,由质量管理部、采购部提供技术资料。

(二)讨论-审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批准实施:由标准化管理室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半成品(料)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

(一)标准起草:由标准化管理室按标准编制规范起草标准文本,由质量管理部、技术部提供技术资料。

(二)讨论-审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批准实施:按第二十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的通用方法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

(一)标准起草:由质量管理部起草,要求根据公司情况和国内外发展水平,尽量采用公认的、先进的、准确的检测方法,尤其是国标、行标已确定的通用方法。

(二)讨论-审定:由质量管理部、标准化管理室讨论定稿。

(三)批准实施:由质量管理部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工艺类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

(一)标准起草:技术部工艺室起草,标准化管理室从规范性上给予指导。

(二)讨论-审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批准实施:由工艺室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包装材料、包装质量标准制定程序:是企业规范产品外包装标识的系列标准,是企业内部使用标准。

(一)标准起草:由质量管理部、市场部起草,由采购部、技术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标准化管理室协助。

(二)讨论-审定:在技术总监指导下,由质量管理部、市场部、采购部、标准化管理室、技术部组成审定小组讨论定稿。

(三)批准实施:由质量管理部整理出报批稿,经技术总监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其它企业内部使用标准的制定程序视具体内容参照本章相应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标准使用管理与修改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开发的产品(包括按新项目指标改进的已有产品),如超出"q/cyss001-**"涵盖范围,制定标准按第十九条执行。但两种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由研制者提出。

第二十七条新产品试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以保证在产品批量投入市场前,产品标准实施于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过程中。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允许无标准的产品生产;不允许不符合标准的原料、半成品投料和转序;不允许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制品出厂销售。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备案后,有关部门方可放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现行产品企业标准。

(一)企业所登记采用的行标进行修改时;

(二)企业产品项目指标普遍不适合市场需求,不适合程度不低于该产品销量的1/2时;

(三)企业产品质量有突破性改进,需要用新的项目指标表示产品这种质量特征时;

(四)国家或行业对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有新的要求时。

第三十条修改程序:有关部门书面提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申请,报标准化管理室列入计划,经技术总监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标准文件起草、讨论-审定、批准实施按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内部使用标准"的增补、修改,参照第五章相应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新标准实施之前,以公司名义发文公告:原标准作废、停用、收回时间,新标准实施时间。必要时办理新标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别产品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特殊项目指标,只是对特定用户交货、验货的依据,不列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情况。公司不允许双重标准对外同时运行。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制订、登记备案性的产品标准,其费用摊入该产品成本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生产工艺标准外,本制度中确定的标准,由质量管理部监督实施,前者由技术部工艺室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标准化管理室制定和解释,其中涉及技术性内容时,视具体情况由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或其它职能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报技术总监审定,由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凡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章制度和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规定

职务

1.在生产副厂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企业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和厂内各项任务的要求,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2.根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负责编制本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3.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4.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5.加强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组织抽查、盘点。

6.负责办理全厂工艺性外委协作和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的签订,承接外来修理加工任务。

7.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需要,向工艺、动力、供应等有关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8.组织安排工厂各级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9.做好生产作业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生产报表。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内方针目标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

11.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职权

1.有权对车间和生产服务单位下达完成或配合完成生产计划方面的调度命令,并对各单位执行调度命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2.在保证完成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建议。有权调整瓷件、附件作业计划和金工模具品种计划。

3.有权检查生产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不执行决议而影响进度者有权追究责任,并向主管厂长报告。

4.根据生产现场需要,有权召开有关车间、科室负责人紧急会议。

5.根据生产计划的要求,有权签订零件加工生产协作方面的合同。

6.对生产用的动力有指挥、协调、调配权。

7.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临机处置权,事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职责

1.对由于计划不周,调度工作不力,影响全厂产量、品种计划的完成或达不到均衡生产的要求负责。

2.对下达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位器具、工模具和半成品、在制品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储备超过定额,致使资金严重积压负责。

4.对由于管理混乱,所辖库房的库存零件工模具发生丢失、锈损、磕碰划伤造成的损失负责。

5.对因指挥不当,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及部门内发生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6.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生产车间保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保密制度》,保证公司技术秘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部建立保密工作机构,在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生产部保密工作的领导、监督与检查。生产部经理为机构负责人,计划调度主管、各班组长为机构成员,下设兼职保密员。

第三条坚持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条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维护公司秘密安全,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

第五条在职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合同书》,遵守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生产部所属员工须严格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七条对载有公司秘密的文件、图纸、记录等资料,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定期向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香精生产配方,配制香基配方,须由专人按规定传递、管理。香基配制人员须严守配方秘密,不得扩大知晓范围。

第九条对已经用于生产的新原料,领料员、香基配制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原料名称、价格、生产厂家、供应商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加强对配制香基和自制香料实体的管理,不得流失,严防被窃。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生产技术、设备及工艺情况和相关数据,对来访、参观客人要按预定计划接待,不得扩大交流、参观范围,关键设备谢绝参观。

第十二条对维护公司秘密做出贡献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奖励,对泄密、窃密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保密制度》和《保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生产部制订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室职责:(详见标准化计量管理室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组织

系统。

(三)承担或指导企业标准文件的拟订和报批工作。

(四)管理公司标准化技术文件。

(五)协助培训部对专(兼)职标准化员进行培训。

(六)承担标准化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

第六条专(兼)职标准化员的职责是:

(一)在标准化管理室指导下,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在本部门内贯彻执行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三)承担或协助本部门负责的标准文件的拟订、报送初审工作。

(四)监督本部门实施有关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标准化管理室汇报。

(五)收集本部门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负责提出本部门修改、增定标准文件的报告。

(六)积极接受标准化培训,努力钻研业务工作。

篇2:酒店设备管理三个标准化

酒店设备管理的三个标准化

在酒店经营过程中加强设备有效管理,使设备管理工作能够在酒店经营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需要对设备设施进行三个标准化管理;

一是操作标准化,根据岗位工作流程明确设备操作步骤和流程能够有效保障工作时效性和安全性。

二是保养标准化,通通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能够保障设备运行环境,提高设备工作效率。

三是检修标准化,通过专业标准化的检修项目和检修流程,确保设备检修工作的到位、全面、安全,从而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经济运行状态更好的为经营服务工作。设备管理工作是酒店经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设备的有效管理能够降低设备的能耗和维护费用,从而为经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篇3: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组织开展情况应做好记录。

5、通过广播、图画、消防刊物、楼宇视频、单位局域网等多种载体宣传消防知识;重要防火期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的启闭状态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

自行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各楼层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制定每日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制定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2、消防控制室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3、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4、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7、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8、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9、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均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5、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复函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明确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明确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明确发现问题时的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3)采用配备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4)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5)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物质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储存;

(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好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进行电气焊作业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操作;

(10)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前,应严格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12)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装卸完成后,应彻底消除遗留物;

(13)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救援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经常组织灭火救援训练,能够每日24小时执勤。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可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灭火救援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6、组成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组成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各类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内容:

(1)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3)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5)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疗用品;

(6)其它必要的组织。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2)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3)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4)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5)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6)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7)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8)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向公安消防队报火警;

(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贯和完善:

(1)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2)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消防演练方案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3)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演练过程中,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

(4)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5)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6)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7)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十一、燃气及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检查工具、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在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完好有效;

(4)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5)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

1、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十三、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十四、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3、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4、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十五、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