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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利用互联网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2024-07-13 阅读 7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2:施工合同办理审批及存档规范

施工合同办理、审批及存档规范

适用范围: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外所有对外经济合同。

规范目的:明确程序,分清责任;便于付款审核和日常查询;提高合同审批效率;确保合同资料完整。

规范内容:

合同办理原则

第一条:1、应事先签定合同的情形:

1)金额5000元以上且属于非即时清结(指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不能同时即刻完成的情况)的经济业务;

2)金额5000元以下,但根据以往经验或业务自身特殊性(如特别需要强调保修或质量保证责任的)必须签署合同的。

2、无需签定合同的情形:

1)即时清结的零星经济业务;

2)和施工单位签有合同后增补工程的业务(由项目部专业人员通过增补签证并附报预算或估算书的方式操作);

3)视具体情况掌握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具体办理时,应按照公司规定采用统一的格式化标准合同。关于格式化合同,详见《格式化标准合同管理规范》。

第三条:严禁工程类业务未签合同即先行施工,杜绝后补合同现象,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除外。其他类别合同参照执行。

合同审批

第四条:经办部门应按照公司有关规范就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对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300万元以上合同需财务部、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及办公室法律组等相关的专业部门参加),待对方盖章确认后,再进入公司审批程序、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其他原因需增加份数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经办人申报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填制相应的合同审批表。包括以下五类:工程类、材料及设备采购类、室外环境类、公司管理类、营销类。其中前三类适用于项目直接投资的经济业务,营销类适用于销售部办理广告、包装、策划等业务,公司管理类适用于和项目开发无关的、属于公司管理方面的零星业务。表格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经办人必须认真、完整填写合同审批表的项目内容,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必须填写相应的招投标资料编号,同时将定标书原件作为其必要附件一并附报。有其他附件的,如预算书、报价单、方案、效果图等,应在合同审批表"备注"栏加以说明。

第七条:工程类合同应事先编制预算或估算(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除外),作为合同报批时的必要附件。

第八条:合同审批按照审批表所反映的审批环节进行。除了采用公司格式化文本的情况外,其他均需公司法律顾问审阅并签字认可,具体情况判断由成本管理部在审核时掌握。

第九条:特殊情况外,成本管理部对转来的待审合同应在一天内审核完毕并每天分两次汇总交财务总监审批。

合同存档管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按照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两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办公室是公司所有档案的管理中心,必须完整保存所有合同。

第十二条: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和便于监控合同执行过程,在合同没有彻底履行完毕之前,经办部门、财务部以及成本管理部也应各自保存已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指定专人负责部门内部编号和归档管理。在项目结束后将相关重要档案移交办公室。::各部门应自行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财务部归档保存公司所有与付款有关的合同,成本管理部对有关项目开发投资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在合同审批通过、经签字盖章后,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编号规范》规定,对公司留存的合同及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编号完毕后,应将合同审批表通过扫描存入电脑,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共享,以方便有关人员在付款办理和审核时查阅,合同审批表原件由办公室连同一份合同原件以及定标书原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在合同签署完毕第一时间将一份合同原件交财务部存档,同时复印两份分别交于经办部门和成本管理部。

第十七条:属于合同报批时的除定标书以外的其他附件,由经办部门妥善保存,并在合同结束后移交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其他

第十八条:财务部负责所有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及交纳工作。

第十九条:经办人办理合同付款时,无需附报合同,但必须在付款申请单上注明公司统一的合同编号。

第二十条:财务部不再将合同复印件作为付款凭证附件。

附图1《合同管理程序》

附表3《合同审批表》

篇3:建设项目保固金办理细则

1.0目的

加强对公司建设项目工程保固金支付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能,使保固金支

付有序地进行。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保固金的支付办理过程。

3.0定义:

保固金:也称质保金、保留金、保修款,由发展商从承包商(供货商)的工程款(货款)中扣除规定金额,作为质量保证的货币抵押。保固金数量和返还期限由合同规定。到期后,如承包商(供货商)完成合同约定的条款,特别是保修协议的有关条款,发展商将抵押的货币退回承包商(供货商)。

4.0职责

4.1预算部

4.1.1.负责保固金的审核:根据合同及结算情况,确定支付金额、时间,计算应扣除的维修及索赔费用,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1.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月度支付计划及付款制单。

4.2.客户服务部

4.2.1.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反馈质量及维修情况。

4.2.2.负责反馈与该承包商有关的投诉。

4.2.3.反馈整改后物业公司及小业主对整改后的意见。

4.3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已撤)

4.3.1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反馈质量及维修情况。

4.3.2负责维修、整改的技术支持。

4.4项目部(项目部未撤)

4.4.1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反馈质量及维修情况。

4.4.2负责整改的技术支持。

4.5计财部

4.5.1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5.2审批后办理保固金支付手续。

4.6公司领导层

4.6.1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6.2负责保固金支付的审批。

5.0流程

5.1保固金申请表办理

5.1.1保修期结束时,由项目部预算工程师(项目未结束时)或预算部文员(项目结束时)向承包商提供《保固金申请表》。

5.1.2承包商填写《保固金申请表》(三份原件),并加盖公章并附上《结算审定单》复印件三份,提交到预算部文员。

5.1.3预算部文员将《保固金申请表》,送客户服务部,如无物业、小业主投诉信息则签署同意的意见;如有物业、小业主投诉意见,在签署栏中详细列出需整改的事项。

5.1.4由项目部工程师(项目未结束时)或工程部(项目结束时)负责整改的技术支持。如需整改,提出整改方案,按《维修费审核作业指导书》办理。

5.1.5待维修整改合格后,项目部工程师或工程部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费

用事项(即维修费用产生原因和内容)。

5.1.6如不需维修,项目部工程师或工程部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1.7预算部经理根据5.2保固金审核后,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1.8预算部分管领导核准预算部的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并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1.9计财部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1.10工程中心总经理、分管副总、常务副总、总经理,依次在保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2保固金审核内容

5.2.1预算部预算工程师负责核对合同有关保固金支付的内容。注意核对:付款条件、竣工日期、保修期起止时间、::保固金的数量、保固金支付日期、及合同对保固金的支付条件等。计算和统计维修产生的费用(属于该公司责任,而由别公司维修产生的费用),将结果填于《保固金申请表》上。

5.2.2预算部经理负责从部门结算数据库中查阅该施工单位承包本工程或我司其他相

关工程的应扣款项,填写并核准《保固金申请表》。

5.2.3如有与承包单位申报数额不同或在保修期间有需扣除款项的,预算部预算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承包单位核对,达成协议后,再进行5.2.2;如不能达成协议,按《工程结算/甲供材结算办法作业指导书》4.2(结算分歧处理)办理。

5.3保固金支付申请单的填写、审批、支付的办理

5.3.1预算部根据保固金申请表审批结果填写付款审批单。

5.3.2各中心领导、公司领导层按公司有关付款审批制度批准保固金的支付。

5.3.3计财部负责按审批单办理保固金款项的支付。

5.3.4预算部将保固金支付情况录入结算数据库中,封闭该项结算工作。

6.0支持性文件

《工程结算/甲供材结算及尾款支付实施细则》

《月度付款计划编制、付款申请审批细则》

(附件二)《付款审批单使用说明》

7.0有关纪录表格

《保固金申请表》

《付款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