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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2024-07-13 阅读 7374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年第4号)同时废止。

篇2:大型设备技术管理制度

大型设备是矿山的咽喉,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大型设备安全运行,针对大型设备技术性能很强的特点,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管理和技术措施

1、大型设备各类司机和运行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持证率要达到100%。

2、要制定针对各类司机和运行工的培训计划,以操作规程、应知应会内容进行培训,提高重要岗位人员素质。

3、大型设备逐台有切合实际、正确规范、内容翔实的操作规程并必须有项目齐全的运行日志,并要求司机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正确仔细填写运行日志。

4、在单机、单回路运行时其它规定情况下,技术员必须及时编制保机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健全各种保护和技术要求

1、主提升机应装设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过卷保护、闸瓦磨损保护、过速、限速、松绳保护、制动油压的过欠压保护、动力润滑的断油超温保护。同时要求脚踏急仃开关、离合器闭锁、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制动系统可靠。

2、主通风机应有可靠的双电源,返风设施的防爆门符合技术要求,同时电机有过流保护、轴承有超温报警指示。备用主扇可在10分钟内启动。

3、空压机有超温保护、断水断油保护,同时还要求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电机有过流保护。

4、主排水系统应有防水闸门、配水闸门,并齐全可靠。还必须有可靠的引水装置。电机必须有过流、欠压保护。主泵可在5分钟内启动。

5、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须达100%。

(三)狠抓检修和基础技术管理

1、大型设备每年有二次停电大检修且其中必须有一次返风演习。

2、做好每月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和缺陷及时上报并处理。

3、大型设备的用油必须按说明书的标号和注油周期执行并定期将油样校验,指数不合格及时更换。

4、主提升机钢丝绳使用前必须校验,各种参数合格方能使用。定期检查钢丝绳,断丝一有超标现象立即处理。

5、大型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性能测试和探伤,有不合格项立即处理。

6、大型设备必须逐台建立设备档案,说明书、图纸等资料必须健全并有专人保管。现场必须放有说明书、总图、主要零部件图以备用。

7、大型设备必须按《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要求健全各种综合图表和制度。

篇3:机电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机械操作时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械的机座应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装防护装置。

3)工作前应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应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上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

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6)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人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应停电;不能停电的,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作业。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有关规定。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10)*光或其他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11)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