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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

2024-07-13 阅读 1167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以下简称),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

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

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

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

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

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

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

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

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

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

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

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

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三章过户登记

第十四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机动车获得方式。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过户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

第四章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资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转出登记的日期。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转入登记的日期。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五)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六)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七)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前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

对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的,应当由车辆管理所派人确认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修理厂出具的证明。

(六)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七)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本办法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篇2:企业机动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在工厂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产品按生产路线、工艺流程进行库房与车间、车间与车间、车间内部各工序之间的运输都称为厂内运输。

二、目的:防止各类厂内运输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

1.把原材料运到工厂。

2.把原材料搬运入库或运到堆放场地。

3.将材料由仓库或堆放场地运到车间或者生产作业班组。

4.零、部件、原料在车间内部班组、工序间的转运。

5.零、部件、原料在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转运。

6.将产品由车间运送到库房。

7.将产品由库房发运出厂。

四、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种类: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有撞车、翻车、轧辗以及在搬运、装卸、堆垛中物体的打击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篇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对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与要求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

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

资产隶属于局、分公司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

到200km及以远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3.4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特殊运输

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

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章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驻外机动车辆

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3.9长期在基层值班的机动车辆

由上级指派的在一线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动车辆。

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局、分公司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

5.2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5.3.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5.3.3参加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5.3.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机动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5.3.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5.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5.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5.4.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5.4.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5.4.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4.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4.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6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4.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5.4.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5.4.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5.5生产、企管、设备、资产、人事、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5.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机动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5.5.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4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5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6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7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5.6车队长安全职责

5.6.1车队长是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任人,对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5.6.2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6.2落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动车辆交通任务顺利完成及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5.6.3严格执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制度,不准安排无“双证”人员上岗。

5.6.4检查车队班、组安全活动,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

5.6.5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7驾驶员安全职责

5.7.1严格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自己所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努力争当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

5.7.2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练就过硬本领。

5.7.3爱护机动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7.4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安全部门或车管安全员的监督,团结互助,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解决或上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管理内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6.1.2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机动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6.1.3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6.2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6.2.1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6.2.2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机动车辆审批制度。

6.2.3日常机动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机动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机动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6.2.4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2.5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6.2.6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2.8机动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2.9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6.2.10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2.12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6.2.13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6.4.1机动车辆档案。

6.4.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6.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6.4.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4.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6.5驾驶员管理

6.5.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机动车辆驾驶证。

6.5.2对驾驶员的选用,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驾驶疾病的(由医务部门监督),安全部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考核(两人以上专业人员监考),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华北局、华北分公司选用驾驶员审批表见附表1)

6.5.3对现在用驾驶员因技术素质较差暂时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应停止其驾驶资格,或重新进行技术培训,待达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机动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5.5驾驶员应做到:

6.5.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机动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机动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5.5.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爱护机动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辆,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6.5.5.4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公安交通部门和单位车管部门按期组织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6.5.5.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5.5.6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

6.5.5.7严禁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6.5.5.8严禁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车载电话等。

6.5.5.9严禁驾驶员不经领导指派私自开车。

6.5.5.10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和向单位汇报,严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车驾驶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起重工操作证,方能进行起重操作。

6.5.5.12参加气田(作业区)施工建设的内部驾驶人员(包括试气队驾驶自行式作业机人员),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含外聘驾驶员),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货物运输机动车辆驾驶员,还应持有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a)驾驶人员在气田(作业区)道路上行车时要做到礼貌行车,应执行大车让小车,轻车让重车的行车规则。

b)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入气田(作业区)应着装整齐,进入现场必须着工装。不准有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规行为发生。

c)驾驶员进入井场、气站后严禁吸烟。

6.6内部准驾证管理

6.6.1局、分公司对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局、分公司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6.6.2“准驾证”由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统一印制,审核和发放。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各类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岗驾车。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单位安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培训、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驾驶员的考核、申报工作。

6.6.3“准驾证”分为局、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局、分公司机动车“临时准驾证”两种。“准驾证”和“临时准驾证”制作有正证和副证两种版本,正证为驾驶员随车携带,副证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副证不能替代正证使用。

6.6.4“准驾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的专职驾驶员、专职车管、安全人员。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在驾驶岗位的人员)不办理内部“准驾证”。对具有实际驾驶经历、技术熟练,又确属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可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临时准驾证”最长时效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6.6.5办理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的程序分别为:

6.6.5.1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准驾证”申报表(见附表2),附上申报办理“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准驾证”手续。

6.6.5.2非专职驾驶人员,井、分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驾驶技术较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3),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井、分队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还需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5),经所在单位HSE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3队、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4),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6),经局、分公司HSE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分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4对外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经历必须调查清楚,严格把关。聘用者必须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5年以上,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驾驶人员。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全部门技术考核,经局、分公司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6.6.5.5气田、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区域内部使用的专业机械工具,诸如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经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准上岗。

6.6.5.6汽车专业修理试车人员可办理”临时准驾证”,但只限于在非正规公路上或规定路段试车。部分单位使用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员须先取得国家核发的该项纪录驾驶证资格后,再比照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临时准驾证”,而后方可驾车上路。

6.6.5.7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不带“双证”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b)证件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c)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补办;

d)退休、调出、改变工种人员应及时交回“准驾证”;

e)办理“临时准驾证”的须按规定期限收回。

6.6.5.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a)发生表内外重伤、死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b)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者;

c)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d)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

e)经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适应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者。

6.7机动车辆管理

6.7.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6.7.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机动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6.7.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6.7.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6.7.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机动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7.6三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机动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机动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机动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6.7.7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7.8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6.7.9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7.10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机动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6.8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8.1条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安排机动车辆任务时,应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6.8.2对外出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对每辆车应配备随车登记册。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将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路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维修情况记录在册。

6.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6.8.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6.8.5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认真查看机动车辆周围,大型机动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6.8.5.2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6.8.5.3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6.8.5.4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6.8.5.5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6.8.5.6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6.8.5.7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6.8.5.8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6.8.5.9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6.8.5.10机动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6.8.5.12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6.8.5.13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6.8.5.14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机动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6.8.5.15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机动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机动车辆拖出。

6.8.5.16机动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机动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机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机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6.8.6本规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环境条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6.8.7任何领导干部和个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装载,违章行车。

6.8.8任何乘坐人员不得强迫或怂恿驾驶人员违章行车,在驾驶员违章行车时,乘坐人员有义务提醒驾驶员停止违章行为。

6.8.9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确保机动车辆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合乎要求,轮毂及底盘各部螺丝无松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小型车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行驶中与前车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8.10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长途行车时,凡车上设有安全带的,驾车人和乘坐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6.9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机动车辆

6.9.1机动车辆调派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实行出车路单(派车单)(见附表7)和长途机动车辆严格审批制度。

6.9.2?各级用车单位须填写用车申请并经主管领导签批,无调度部门的零散机动车辆单位,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6.9.3?生产用机动车辆调派由生产调度部门负责。长途用车须由用车单位(部门)向基层机动车辆单位(车队)或机动车辆调派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机动车辆长途用车申请栏,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路单必须标明用车时间、工作项目、到达地点。

6.9.4严格机动车辆派车制度,任何驾驶员无权在没有得到车管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将机动车辆驾出指定停放点。非执行特殊任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外宿”。?

6.9.5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由本单位调派机动车辆部门存档备案。

6.10“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机动车辆回场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

6.10.2节假日期间,不值班的机动车辆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定点停放,单位封存机动车辆。

6.10.3各单位在收队、机动车辆到达基地后3天内必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按要求把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封存。

6.11?大型搬迁、吊装和联合作业

6.11.1各单位在进行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时要制订详细的吊运计划,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6.11.2所有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机动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派出。

6.11.3大型搬迁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影响因素调研,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由搬迁单位组织制定拉运安全监护措施。

6.11.4运输大件物资、设备,必须捆扎牢固。

6.11.5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设明显标志,注意观察、避让和处理行驶中遇到的电线、树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体。

6.11.6大型搬迁行驶遇软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桥梁情况不明时,必须详细了解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情况,选择安全路面通过,严禁冒险穿越。

6.11.7大型搬迁机动车辆必须保证机动车辆驱动、制动、转向、轮胎、喇叭、刮雨器、后视镜和灯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行驶在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时,严格按照“礼让三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6.11.9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签章。

6.11.10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严格按照JT3130《汽车运输规则》以及J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6.12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12.1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认真遵照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6.12.2加强在外值班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控制所在作业区内部道路交通违章现象,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应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在外值班单位签订HSE承诺书、安全管理委托书,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和派车人,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6.12.4各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6.12.5在外值班单位严格对驾驶员管理,礼貌行车;尊重当地国家、地方的风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6.12.7在外值班驾驶员着装必须符合在外值班单位要求。

6.12.8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安排基层值班机动车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长期值班机动车辆制定管理措施,划定值班区域。

6.12.9长期在基层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年审签章。

6.13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

6.13.1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管子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时原则上避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6.13.2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出车,必须保证机动车辆性能完好。

6.13.3能见度低时要限速行驶:当能见度在100~2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60km、大车4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30km、大车20km;当能见度在50~1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40Km、大车3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20km、大车10km;;当能见度低于50米时,各单位控制机动车辆出行,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领导签批。

6.13.4在雨天行车时,红泥路面要严格执行晴通雨阻规定。

6.13.5雨、雪、冰以及泥泞路面行车,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车速,正确利用制动,严防溜滑。必要时,应加装防滑装置。

6.13.6在泥泞滑路和便道上行驶时,要提前换入低速档,少加油慢通过,不能加大油猛冲,更不能中途换档或停车、起步。

6.13.7在遇暴风雨视线不清时,一定要立即停车避让,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时,在继续行驶,绝不冒险行驶。

6.1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14.1机动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年度检验。

6.14.2机动车辆年度技术等级评定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物资装备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定并建立档案。

6.14.3机动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14.4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机动车辆的维护维修工作。

6.15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15.1各单位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机动车辆租用事宜签订机动车辆租用合同,明确责权。

6.15.2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

6.15.3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详细了解机动车辆的运行情况,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检验。必须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营运证以及相关的道路运行证签。运输危险品(油品、炸药、雷管、有毒物资、放射性物资等)的机动车辆必须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6.15.4企内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在驾驶外租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内部颁发的“准驾证”(临时准驾证)。

6.15.5机动车辆维护管理执行GB7258《机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16乘员安全管理

6.16.1乘员乘坐机动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6.16.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6.16.3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机动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6.16.4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16.5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6.16.6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6.16.7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驾驶员、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

6.17.2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交通法规、交通规定、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6.17.3要组织单位职工(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每年一次,专职驾驶员每季一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

6.17.4要利用驾驶员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场所,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6.18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6.18.1一般规定

6.18.1.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机动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6.18.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6.18.1.3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GB1339《道路运输机动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6.18.1.4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6.18.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机动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6.18.1.6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8.1.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被污染过的机动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饲料及动物。

6.18.1.8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6.18.1.9除特别规定外,机动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6.18.1.10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6.18.1.11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18.1.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机动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6.18.1.13装有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6.18.1.14运输途中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6.18.1.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机动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6.18.1.16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6.18.1.18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规定。

6.18.3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6.18.4条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规定。

6.18.5条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机动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6.19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管理

6.19.1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机动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6.19.2应根据不同特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19.3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机动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6.19.4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9.5特种机动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6.19.6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6.19.47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6.19.4物探队钻机车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配备有效的防触电高压报警器,并采取人工监护制度。防止高压触电。

6.21气田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气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6.21.2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

?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并明确责任人。

?6.21.3专业搬迁运输车队、钻前队、固井队、压裂队、物探队、测井队等大型货运车辆和特种作业车辆较集中的施工单位,除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外,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术服务队伍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气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

?6.21.4气田道路建设、维护和管理遵从以下要求:

6.21.4.1气田道路按照等级分为沥青路、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均有爱护和管理道路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破坏道路的行为。

6.21.4.2气田道路建设应根据井位分布和周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级和转弯半径,充分考虑周围农田灌溉等对道路的影响。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道路的指令,确保道路建设任务按时完成。通车前,由分公司组织对道路进行检查验收。

6.21.4.3道路建成后应尽快做到设施配套。合理设置路标、路牌,主要分叉路口应在路牌上绘制明显的导向图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段应根据路况设立车辆会车点;会车点宽度和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停、站的需要;路面转弯处应加设会车区或会车点。

6.21.4.5遇有放射源库、火工品库、集气站、加油站等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和相应的警示标志。

6.21.4.6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路面和路段状况,协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设立限速标志。

6.21.4.7分公司应根据气田发展状况,及时变更、绘制、印发气田井位道路交通线路图。

6.21.4.8道路建设单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维护人员应做好气田道路的维护保养工作。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按照“谁修路谁维护”的原则,负责道路管理和维护。

6.21.4.9因生产需要确需开挖道路的,应先修便道,确保道路畅通,施工后,及时由开挖道路单位恢复道路原貌。

6.21.4.10生产过程中出现阻碍交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调度处和协调处汇报。

6.21.5在气田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21.5.1特种车辆车速:≤40公里/小时;

6.21.5.2其它大型车辆车速:≤50公里/小时;

6.21.5.3小轿车、越野车及各类小型车辆车速:≤80公里/小时;

6.21.5.4农用车车速:≤30公里/小时;

6.21.5.5车辆行经村庄、路口等路段或遇阴雨、雾天、冰雪路面,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必要时需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员在公路上拦截及检查超载车辆时,必须穿戴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间执勤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专业衣服或背带及头盔。

6.21.6.3路卡人员在横穿公路拦截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公路双向的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6.21.6.4当司乘人员与人员发生争执时,需交由当地路政部门解决并上报部门领导,坚决避免打架及伤人事件,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需马上上报部门领导及治安队。

6.21.6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交通安全表现,不定期对交通安全优秀单位、优秀驾驶员以及不重视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6.21.7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或对不重视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2路检路查管理

6.22.1安全环保处负责工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负责工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调度处负责工区内交通线路设置和运行管理。

6.22.3对外协调处负责工区路政管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在工区交通职责落实情况。

6.22.4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勘察处理工区交通事故,并及时上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6.22.5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6.22.6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6.22.7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通知、不定点、不定时”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交通安全检查活动。

6.22.8路检路查的内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6.22.8.2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车辆是否带病运行;

6.22.8.4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否提高;

6.22.8.5车场及维修工房的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6.22.8.6查处无证驾驶(驾驶证、上岗证)和酒后开车;

6.22.8.7查处无路单行车、跑私车、疲劳驾驶;

6.22.8.8查处超员、超载、车辆带病运行、不按时归场;

6.22.8.9查超速行驶:

6.22.9路检路查责任区

6.22.9.1分公司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行驶在气田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和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6.22.9.2安全环保处、工程处、调度处、外协处、监督中心、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与检查的权利。

6.22.9.3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路检路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在生产区内作业车辆的检查。

6.23汽车修理安全管理

6.2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23.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23.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23.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6.23.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6.23.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23.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6.24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

6.24.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6.24.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6.24.3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6.24.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24.5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6.24.6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进入指定位置。

6.24.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6.24.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驾驶员应立即处理。

6.24.9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25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5.1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对安全行车30万、50万、80万公里以上,成绩显著优秀驾驶员的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分别由各主管单位和局(分公司)分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奖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材料,安全部门进行审核,单位HSE委员会或HSE领导小组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5.3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与表彰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活动同期进行。

6.25.4在年度驾驶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的驾驶人员,在年终考核后,所在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据情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6.25.5对驾驶人员安全行驶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25.5.1驾驶员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以实际考核公里计算。

6.25.5.2驾驶员没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车3万公里计算。

6.25.5.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负次要责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4对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5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车辆部分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当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6.25.6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予拒绝而造成事故的,领导和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造成事故的,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及经济处罚。

6.25.7一般人员无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一经发现,责令其向单位写出检查,并处罚款500-1000元。队(处)级领导以上人员无“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一经发现,必须向局、分公司领导作出检查,并处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时,否决其单位的“优秀”“良好”资格。对于无“双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6.25.8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分别给予驾驶员及所在单位下列处罚:

6.25.8.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离开气田,或取消雇用资格。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进行气田内通报批评。

6.25.8.2私自驾驶机动车辆,或私自将机动车交他人驾驶,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6.25.8.3明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机械安全系统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继续使用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车辆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令强制维修。

6.25.8.4对毁坏道路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和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5.8.5对于其他违章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对驾驶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6.25.8.6指使驾驶员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按上述处罚标准处以三倍罚款。

6.25.9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按照《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6.25.9.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8%,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6%,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3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2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6.26.1.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6.26.1.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6.26.1.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26.2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大小按照规定权限严肃处理。

6.26.2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7.1本规定未列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