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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办法范例

2024-07-13 阅读 5887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作用【1】

企业合同制度建立的重大作用,我国企业合同制度发展并不是很完善,需要积蓄加强企业合同制度意识。

企业要成功,要发展,一方面离不开选择好的经营方式,注重技术创新,突出自身特点,敏锐发现适应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有效预防和积极消化市场经营风险,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实行依法管理是关键。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WTO的游戏规则和国际标准办事已经成为了企业的生存环境。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国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依法经营决策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

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

一、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础。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订的合同是企业运营的“法典”、“规则”、运行的“轨道”。

目前,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合同的签约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规范、履约率较低等等。合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约现象,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可见,加强合同管理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

企业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因而,签订合同势在必然。

二、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加强合同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企业要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这些都离不开合同管理。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企业基本上能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合同比较重视,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将它们进行归纳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共同之处:

1、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被人盗用、借用,另外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那些未经授权的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的。

因此明确企业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合同管理的一个起始点,并且明确普通授权、特别授权、转授权代理、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等,对企业实施财务、物资采购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确的前提法律依据。

另外,在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管理中也应注意相互一致,以免引起因两份法律文书在文义上的不一致所致纠纷。

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据调研,百分之七十的企业签订合同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百分之四十。有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为这些就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过错,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这些当初图省事的一时举动。

虽然现行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了以往经济合同法中对书面合同的严格要求,但作为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有这样一份含义明确的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

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

因此,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合同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中小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

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

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约率不理想。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

在企业经营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规范管理外,还应注意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表现:

(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

(2)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3)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同资金等;

(4)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

(5)假为购货,实为出货骗款;

(6)虚构标的,骗取乙方信任,获取资金。

三、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

从中小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各种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提高法律鉴别能力,认真对待签订合同,相信并不是能够轻易受骗上当。推而广之,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

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要强化履约意识。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四、结束语

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2】

企业制度管理制度是为了企业能够更好的生存,更好的发展。说明了就是赚钱~~~,企业不赚钱那就是对员工不负责任。所以,针对当前中国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增长。一棵树,不在生长就是死亡;一个企业,不在增长就在衰亡,保持接连长的速度,才拥有处理各种问题的可能,一旦速度慢了,各种问题都将成为致命伤。

因此,一切的管理都是效率管理,没有效率就没有盈利!/>对于员工最有效的激励就是,让他们赚到钱,让他们心中有目标,心中有希望。而这正在很多企业做不到的。

篇2:煤矿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办法制度

为加强我矿供电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管理,改善设备状态,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搞好煤矿电气安全工作,杜绝电气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管理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机电科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电气设备管理负管理责任,机电科下设防爆检查组、电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组等专业管理组织。各区队要配备兼职管理网员,全矿要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管理网。

二、煤矿井下所有在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三、加强电缆管理

1、井下选用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

2、入井电缆出库前一定要做好外观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

3、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4、要坚持按规程要求做好矿井在用动力电缆,特别是通风机、绞车的动力电缆、下井主回路电缆的检查和定期试验,及时安排更换不合格电缆,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井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搞好检查、整定、试验工作

1、地面、井下6KV变电所必须按规定使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发现一次一处不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的,罚有关单位1000元。

2、新型真空开关在井下作为总馈电开关使用时,必须坚持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功能,包括辅助接地的正确使用,做好漏电保护试验及远距离跳闸试验等。漏电保护功能不使用或者没打辅助接地的,每发现一次罚有关单位1000元。

3、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做好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的调整、试验,达到动作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现象。未按规程要求时间对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进行调整、试验,导致开关越级跳闸,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每出现一次此类现象,罚有关单位2000元∕次

4、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局扇风电闭锁,未坚持和甩掉不用的,禁止供电。另罚有关单位1000元∕次。

五、防爆设备的管理使用

1、严把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关,严格执行"三证一标"管理,不合格设备不许入井。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察员、设备管理员、区队管理网员共同检验合格,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2、临时使用的非防爆电器(电焊机、电工仪表等)、照相器材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防爆性能检查规定每周一次,发现一次一处电气设备失爆的,罚有关单位3000元,奖罚每月兑现一次。

4、各单位电气维修管理人员必须按《三大保护细则》及《防爆检查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失爆现象。

六、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应设专职维修电工值班,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变电所内,应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如有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

3、严格落实两票制度和停送电制度。坚持专人停送电原则,谁联系谁送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检修停电时,必须先停电,后验电,再放电,然后打接地线,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先拆除接地线,然后按有关规定操作。

4、变电所内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

七、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1、严格执行用电接火审批制度。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或者根据生产需要现场调整供电方案的,必须提前报机电科审批,电管组现场落实后,下接火通知单,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对私自改线调整负荷的单位要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井下电气设备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要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对采掘区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撤出后要立即升井检修,在用的应按规定轮换升井检查、并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对回撤的采掘区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按规定时间出井,不能按规定时间出井的,100元∕天.台(根)。

八、其它方面规定

1、水电队要加强对矿井通讯的后备电源蓄电池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后,蓄电池供电时间保证在8小时以上。每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不少于6小时实际带机供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2、水电队做好供电高压架空供电线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前的全线路的防雷电、防雾闪、防滑坡、防塌陷检查,做好冬季雨雪天的线路防护工作,及时处理,提前预防,确保供电安全。

3、井上、下接地系统必须完整、可靠,接地电阻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接地电阻无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罚有关单位500元∕处。

篇3: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防突管理

第三十九条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调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放炮管理

第四十八条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

(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