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电工证管理规定办法

电工证管理规定办法

2024-07-13 阅读 7204

电工证管理规定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乘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部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发票缴销管理规定办法

发票管理制度范本【1】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篇3:设备巡回点检规定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维护、保养质量,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征兆,排除设备的故障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处于均?、稳定、有序状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用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巡回点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点检管理制度,即设备岗位级、生产车间主任级、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级。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根据三级点检管理制度,点检机构分为:

一、设备岗位级

生产设备岗位的日常巡回点检是公司设备巡回点检的基础,是设备异常信息的最主要、最确切来源,也是公司设备能否长期、安全、稳定运转的关键所在。

设备岗位的点检职责:

a、按照本车间规定的路线、部位、项目、周期、方法、标准,以感官为主对所管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b、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车间及相关部门。

二、生产车间主任级

1、生产车间主任的巡回点检由本车间主任负责。

2、生产车间主任的点检职责:

a、制定本车间设备点检的管理规程;

b、检查、监督、指导本车间设备岗位对其所管辖范围内全部设备的日常点检、维护质量;

c、掌握本车间全部设备的技术状态,及时发现本车间设备存在的隐患;

d、对于检查出的缺陷及时组织处理。

三、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的设备点检。

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巡回点检的职责:

a、监督、指导各车间及设备岗位的设备巡回点检工作;

b、负责A类设备的巡回点检。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c、负责重要设备的定期精密点检(温度、压力、厚度、振动三要素、油液检测等)的实施。

第三节巡回点检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设备岗??巡回点检内容:

1、设备运行中的异音、振动、异味;

2、设备润滑系统工作情况(油温、油压、流量、油位、冷却水温等);

3、目测设备零部件是否开裂、变形、开焊;

4、检查设备的地脚螺栓、紧固螺栓是否松动;

5、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可靠;

6、设备负荷大小;

7、设备运转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电流等;

8、设备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

9、日常巡回点检主要凭感官和经验,依据本车间制定的标准。

第六条生产车间主任巡回点检内容:

1、监督、指导设备岗位的日常点检,复核设备岗位的日常巡回点检记录;

2、检查本车间在线设备的运行技术状态,发现异常损坏。在做好记录的同时,确定设备应修理的部位及更换零件情况,组织维修并通知有关部门;

3、检查本车间设备环境卫生的及时清扫情况、效果。

第七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的巡回点检内容:

1、监督、检查各车间执行公司设备巡回点检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设备岗位日常点检质量、巡回点检记录;

3、检查主机设备的运行技术状态,对有异常的设备进行精密点检和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最终技术措施。

第八条三级巡回点检记录,都要妥善保管。设备岗位级、生产车间主任级的巡回点检记录由车间保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巡回点检记录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统一保管,不得缺少或丢失。巡回点检记录的保管期均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