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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2024-07-13 阅读 6608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听证由业务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监察室派人参加,办领导视情况指定我办非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不超过两人)等。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七日前,应当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市人防办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以及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我办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办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篇2:贵港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听证由业务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监察室派人参加,办领导视情况指定我办非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不超过两人)等。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七日前,应当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市人防办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以及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我办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办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篇3:听证制度

第一篇:听证制度

由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听证是掌握权力的决策者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一种途径。然而,这样一套有利于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却几乎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

从早期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厦门px项目和六里屯垃圾反焚烧事件,再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如果在项目建设前期,真正做到听取民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态恶化,使项目去留决策过程更科学、更民主。

启动听证程序谁说了算?

目前召开的各类听证会,鲜有公民个人提议召开的。在重大环境决策中,公众因为不知道自己拥有可以提起听证的权力,往往在项目上马后才提出反对意见,丧失了参与决策的主动权。

我们越来越不会开会了?

听证会上,跑题、超时、攻击、被打断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公众在参加对某个项目的听证会时,还会把所有对社会的不满都讲出来,偏离了听证的目标。

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利害关系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听证陈述人无法最大限度地代表不同的民意,政府部门有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之嫌。

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如此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严谨的程序制约和制度性保障。“只有按照预设的程序,经过充分的表达后,立法或决策才能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谁有资格出席听证会?

在近年来召开的听证会上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听证代表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数量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严格限定,无法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声音。

“如果听证会的场地和时间允许,应当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出席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的要求,而不应不区分实际情况就死板地规定听证会最多有几人出席,超过几人申请时就应该推举代表。必须在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的出席请求、更充分地听取多方意见的听证宗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灵活机动地确定听证会座席数量。”

公众的意见能被采纳多少?

作为听证会参加人,公众很想知道,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怎么被处理的?方案的确定是不是采纳了听证会意见?如果不是,为什么?

在听证会结束后,公众该如何监督政府的决策过程呢?很多国家采取的方式是将公众的评议或评议的摘要、解释,公布在登记通报中。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