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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2024-07-14 阅读 2450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市疾控中心采购疫苗;

(二)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篇2: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工作标准

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集团公司等上级文件和相关规定,制订****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各电厂,各电厂在不低于公司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

(一)发电机不同期并列,空载电压超过规定值;

(二)6KV以上电气设备损坏;

(三)发电机线圈、变压器油温度超过规定值;

(四)充油、充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

(五)直流系统接地接地时间超过24小时;

(六)保安电源发生故障而失电;

(七)厂用母线故障;

(八)锅炉安全门发生故障,致使锅炉超压;

(九)锅炉超温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时间;

(十)机组辅机发生故障,引起减负荷;

(十一)电除尘不正常,投入率不符合要求;

(十二)燃烧不正常,引起尾部二次燃烧;

(十三)汽机调速系统发生故障,引起调节范围波动,超过规定值;

(十四)真空、旁路减温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真空降低,超过规定值;

(十五)回热系统发生故障,使高加退出运行;

(十六)低汽温等引起机组振动;

(十七)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十八)重要保护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十九)过程控制单元(PCU)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二十)自动测量调整装置(AGC)发生故障,退出运行;

(二十一)通讯电源全部中断超过10分钟;

(二十二)远动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二十三)炉水水质严重超标;

(二十四)给水、凝结水水质严重超标;

(二十五)全列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运并停止制水;

(二十六)制氢设备发生故障,停止制氢;

(二十七)酸、碱系统泄漏,影响制水;

(二十八)主要卸煤、输煤机械损坏,影响卸煤;

(二十九)单段输煤皮带发生故障,影响输煤;

(三十)燃油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油,引起油枪灭火;

(三十一)发电厂因人员责任(如:运行操作失误、人员误碰、误动)等原因使重要辅机被迫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

(三十二)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三十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罚款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

(三十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千元及以上;

(三十五)各电厂认定为二类障碍的其他情况。三、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二条根据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检查可分为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根据安全检查组织机构的划分,可以分为外部安全检查和内部安全检查。

(一)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二)内部检查是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安全检查主要有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形式。专项安全检查主要有季节性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有春季安全大检查和秋季安全大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是以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为目的而开展的专项安全检查,主要有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节节前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有关事故通报或某些重要生产、施工项目等专项安排的安全检查工作。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对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的一次定期检查,主要为持续改进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日常检查是指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建筑物及生产用物料等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综合性安全检查、春季安全检查和秋季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同时参照本规定所列检查内容,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对检查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表,落实检查负责人。按照动员发动、自查、复查、问题整改和活动终结的流程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生产工作计划,择机整改。安全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安全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上级分公司、公司。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后,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意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计划和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分公司、公司。

第四条节日前安全检查主要由各单位生产部门自行组织进行,生产部门应根据检查内容,做好组织安排工作,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节日前整改完毕。对确实不能整改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本单位相关生产管理部门,直至分管厂领导。所有查出的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应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第六条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公司管理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整改计划和完成情况向上级分公司、公司汇报。

第七条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各单位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第八条公司推荐性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公司推荐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计划表见附件2;公司推荐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

第二章综合性检查第九条综合性检查的项目主要有:

(一)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配备和学习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二)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规程是否健全和完善,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现象,是否存在与日常生产工作不相符现象;

(三)查是否学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快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的贯彻和落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在本单位发生;

(四)查是否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文件和会议要求等,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贯彻与落实;

(五)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添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份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活动,为次年本单位制度修编奠定基础。各区域分公司或公司本部可组织对公司管理各单位安全检查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章专项安全检查第十一条春季安全大检查项目主要有:

(一)查防雷设施

1.厂房、变电站、油库区、制氢站、烟囱、煤厂、输电线、独立微波通讯、码头等直接雷击防护设备是否完善;

2.避雷器放电记录器,保护间隙,防止谐振过电压装置等过电压防护设备是否正常投入;

3.防雷装置接地线引下线连接是否可靠,截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电阻是否按照规定测试合格,是否存在固定松动(脱落)的接地线;

4.是否制定了电气设备春季检修、维护计划;

5.对运行10至15年以上的变电站的接地网是否进行了开挖检查,腐蚀情况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二)防雨防汛措施

1.所有建筑物是否存在漏水、渗水现象,门窗、玻璃是否完好无损,所有落水管、排水沟(井)是否存在堵塞现象;

2.各类配电室、开关室的排风扇、通风孔是否设置了金属网和采取了防止进水措施;

3.室外配电箱、电气设备是否采取了防雨措施;

4.防汛物资准备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是否制定(完善)夏季异常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进行了演练。

(三)防小动物措施

1.电缆孔洞封堵是否完好;

2.排气孔洞、室外百叶窗及室内铁丝网是否齐全完好;

3.挡鼠板是否齐全,配电室、电子间等电气、热控设备区域是否放置了鼠药;

4.线路杆塔鸟巢是否及时清除;

5.升压站周围是否存在鸟害现象。

(四)防火措施

1.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消防管理法律、法规与《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要求,消防器材是否按照周期进行了试验或更换;

2.防火重点部位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的标志,防火制度是否齐全完善;

3.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缆隧道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反措要求;

(五)防暑降温措施

1.生产、办公用制冷及空调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2.是否储备了生产、办公用制冷及空调系统紧急备品备件;

3.员工暑期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得到落实;

4.是否制定了高温区域工作计划与防止人员中暑的措施,计划与措施等是否落实。

(六)防风

1.室外设备、设施(如斗轮机、吊车、落水管等)是否采取了防风固定措施;

2.建筑物顶部杂物是否进行了清理;

3.室外设备、管道等保温是否完整,牢固;

4.沿海企业,是否制定了防台风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七)查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较大设备隐患;

(八)查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工器具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九)本单位应急管理是否存在缺陷,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十)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添加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秋季安全大检查项目主要有:

(一)防火防爆

1.查消防组织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购置是否符合要求;

2.职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是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充足、定期试验(含消防水系统),存放地点是否合适;

4.消防设备、系统是否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5.运行人员是否定期进行消防系统模拟操作培训;

6.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存放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7.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缆隧道内是否有杂物、积油及其他易燃物,是否采取了封堵和阻燃处理,措施是否符合反措要求;

8.油库及其他存油场所、氢站的设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有无现场安全制度和出入要求,附近是否设置放静电设施;

9.禁火区域是否严格执行了动火工作规定;

10.开关室的通道、排气装置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11.各类仓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2.生产区域、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二)防寒防冻

1.设备、管道保温、孔洞封堵、采暖设备的备品备件储存等工作是否落实;

2.水、汽(气)、油系统的防寒措施是否完善,停止运行的设备、管道积水是否及时排空,伴热系统是否能够正常投运;

3.各建筑物门窗是否完好,采暖设备是否能够正常投运;

4.充油设备的油位是否符合标准,设备底部是否存在积水现象;

5.室外设备是否采取了保温或伴热措施,室外作业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雪防滑措施,是否准备了融雪剂;

6.是否制定车辆防冻措施,并严格执行。

7.人员防寒防护用品是否已经落实。

(三)防污闪

1.检查年度防污闪工作计划是否按期完成;

2.升压站瓷瓶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检零,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清扫,是否按照规定涂刷防污闪涂料。

(四)防小动物

1.生产场所小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是否放有鼠药或灭鼠工具;

2.挡鼠板、防鼠网是否完好、齐全,门窗是否及时关闭;

3.孔洞是否封堵。

(五)查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较大设备隐患;

(六)查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工器具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制定(完善)冬季异常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进行了演练;

(八)本单位应急管理是否存在缺陷,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九)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添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节日前安全检查项目主要有:

(1)查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较大设备隐患;

(2)查消防、保卫工作是否到位,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可靠;

(3)查应急备品、备件是否完备;

(4)查值班安排工作是否合理。

(5)查拟在节日期间组织进行的大型群体活动组织措施与安全措施是否制定、落实。

第十四条专业性安全检查项目应根据检查要求,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定期组织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和秋季安全大检查活动。各单位节日前安全检查应于节日前5天进行。区域分公司或公司本部可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公司管理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工作结束后,公司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表,结合当地自然气候特点,强化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完善)相应预防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增强企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章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对所辖工作范围进行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做好记录,确保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篇3:二类障碍细则范文

1、总则

1.1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

必须是在未构成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性质。

1.2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设备实际,及时向生产部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2、通用部分:

2.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0MW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

2.3检修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2.4主要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2.5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送、引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低加,空预器,内冷水泵等)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2.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的误操作(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条件).

2.7主要辅机及其配套的电机故障被迫停运。

2.8以下设备故障,影响主设备运行或降低出力。(冷烟风机、热风再循环风机、润滑油泵、调速油泵、射水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除氧器等)

2.9停用的主要辅机中的泵类、风机等设备,因出口门(档板)、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或风机等倒转,造成轴瓦磨损.

2.10转动机械由于缺油,或冷却水中断,造成轴承温度升高.使轴承损坏.

2.11消防水系统停运或因操作失误,使消防水压力降低到规程规定值以下超过30分钟.

2.12一次二类障碍如涉及二个单位时,各报一次二类障碍.

2.13厂领导或安监人员有权认定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为二类障碍.

3、除灰部分:

3.1灰斗高料位≥2个以上。

3.2电除尘整流变有效投入率低于90%,或前2个电场投入达不到11个。

3.3灰、渣系统设备故障,影响正常除灰或降低出力达8小时。

4、锅炉部分

4.1运行中锅炉主、再热压力或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允许值达30分钟。

4.2安全门拒动或误动。

4.3炉发生尾部再燃烧但未损坏设备。

4.4由任何原因造成跑油,经济损失达5000元;或燃油系统阀门、油枪等处漏油严重,须停油系统处理;或油串入汽水系统。

4.5制粉系统爆炸,防爆门爆开未损坏设备。

4.6吹灰器故障无法退出炉外,造成吹灰器烧损。

5、汽机部分

5.1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10%及以上达8小时。

5.2射水抽气器等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

5.3汽轮机运行中任一轴承温度超过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值达10分钟。

5.4汽轮机轴承及其油系统漏油,引起冒烟着火,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5.5汽轮发电机定子内进油,排污量异常增大。

5.6汽轮机在运行过程中调速汽门或主汽门发生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5.7汽轮机各油箱油位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8小时内未恢复。

5.8运行中除氧器压力升高,达到动作压力后,任一安全门拒动。除氧器水位异常,影响炉出力30分钟。

5.9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下降,导致出力降低,30分钟内不能恢复。

5.10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5.11启停机或中压预热过程中造成低压缸安全门动作。

6、电气部分:

6.1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发生误操作,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

6.2?0.4千伏及以上开关、6千伏及以上隔离刀闸,因故障或操作机构失灵,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影响了机组正常运行;或0.4千伏及以上开关断不开未造成事故和一类障碍.

6.3?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10%-120%之间。

6.4小电流接地系统的高压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小时.

6.5发电机转子及轴瓦温度超过规程值;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或主变的潜油泵及风扇电源同时中断。

6.6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下降到油面计无指示。

6.7运行中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忘投或误投(包括误整定,误接线,保护压板误投,忘投或误退,忘退),或机组停运时继电保护试验过程中,造成主要辅机联动。

6.8故障录波器因故停运,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器不正常,影响事故分析调查。

6.9发电厂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主要仪表是:发电机静、转子电流表、电压表、有功、无功电力表、线路有功电力、电流表,同期装置盘上的任一表计失灵。

6.10单元控制室,网控室及主要生产场所夜间工作照明中断20分钟,或事故照明切换失灵。

6.11系统正常运行或故障时,蓄电池或其它操作能源满足不了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合闸和跳闸要求;

6.12励磁机检修后投运,发现极性接反,或运行操作不当,产生逆励磁。

6.13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错接线,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6.14由于人员过失,造成CT二次开路,PT二次短路,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6.15由于监视、调整、操作不当造成发电机端电压过低,引起强励动作。

6.16检修中,由于工作不慎造成充油设备的高压套管、瓷套损伤,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6.17电气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7天。

6.18运行中,6KV、380V厂用母线瞬间失电造成部分机械跳闸,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6.19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气体压力低于额定值以下24小时未恢复。

6.20发电机运行中工作励磁故障,被迫改为备用励磁机运行。

6.21交换机、生产用调度总机故障1小时。

6.22载波与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6.23生产用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6.24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充电未构成事故。

6.25自动重合闸,强励装置,厂用电自投开关,未按规定投入.

6.26直流系统接地超过24小时。

6.27七十五千瓦及以上电机烧毁,或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7、热工部分:

7.1热工主保护拒动、误动,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7.2主要热工保护停用4小时,主要辅机(见前面规定)热工保护停用超过8小时。

7.3运行中主要热工自动或联动装置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

7.4运行中主要多套热工监视仪表中的一套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主要仪表是:主、再热蒸汽温度表、流量表;炉膛负压表;排烟温度表;给水压力表、流量表;厂用汽压力、温度、流量表;汽机转速表;真空表;润滑油压力表、温度表;调速油压表;调节级压力表、除氧器水位表、压力表;循环水压力表;密封油压表;发电机氢压、氢温表;变压器油温表等。

7.5运行中CRT画面死机使运行失去监视超过30分钟。

7.6运行中热工操作电源中断,无法进行远方操作,1小时内不能恢复。

7.7各种热工执行机构电动机损坏,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7.8机组大、小修正常起动并网后,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在8小时内不能投入。(主要自动是:减温水、除氧器压力、轴封压力、炉膛负压、各加热器水位、机前压力、凝汽器补水等)。

7.9在事故处理中,热工主要记录表和计算机,没有按要求在存档范围内把事故参数记录和事故追忆打印出来。

7.10工作不慎,误碰自动及保护装置,造成自动失灵或保护动作,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8、化学部分:

8.1汽、水质量不合格超过下列规定:

⑴、化学补水质量不合格。

⑵、给水PH值或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⑶、蒸汽质量不合格。

⑷、循环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⑸、发电机冷却水质量不合格4小时。

8.2运行中绝缘油或汽机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48小时。

8.3主要化学监督仪表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

(主要化学仪表是:溶解氧表,PH表,导电度表,氢纯度表、露点仪等)。

8.4发电机内氢纯度、湿度、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达30小时。

8.5由于系统或操作原因,酸碱进入备用床或运行床。

8.6化学处理系统及设备故障全停,停止制水8小时。

8.7制氢设备故障全停,8小时内未能恢复。

8.8氢系统安全门误动、拒动,各种保护报警装置失灵。

8.9凝结水水质不合格超过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