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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运行: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4 阅读 8578

交底内容:

1、电瓶车司机应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电瓶车。

2、电瓶车司机使用前检查电源装置的插销连接器是否牢靠,极性是否正确;检查制动机构是否灵活;检查司机控制器的手柄的转动灵活情况;检查警铃的声音是否响亮,照明灯是否明亮。

3、开启时和在弯道行驶,要敲响警铃、启动警报灯并鸣笛发出警示,行驶过程中,警灯严禁关闭;下坡及弯道运行中,应将车速控制在5km/h。

4、工作完毕,应断开电源、关灯和手柄归于“零位”,并转动制动手柄,使机车处于制动状态。

5、需要制动停车时,必须将司机控制器的手柄置于"制动"位减速再采用空气制动。需要反向运行时,必须待机车制停后,方可进行;坡道停车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需于车轮下插入“铁鞋”。

6、电瓶车在运行中发现行人,要及时减速鸣笛示警,车距行人30米,必须停车,待行人离开后,方可正常行驶。

7、电瓶车进隧道运行至台车尾时应减速慢行,到台车前时应缓慢行驶直至停止。

8、任何人严禁搭乘电瓶车进出隧道,倒车由专人指挥,严禁空挡滑行。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瓶车充电工

电瓶车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交接班制度,严格操作规程,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对当班本岗位安全负责。

二、每次充电完毕后,必须测量中心区电池液温度和比重,检测漏电电流,确保一切正常。

三、投入运行前,必须检查箱盖与箱体的连锁是否可靠,装在机车上是否与机车牢固锁紧。清理箱体、箱盖,确保通风槽通风良好。

四、每周对电池连线、护套、工作栓、电池封口、电池间固定件、箱体耐酸绝缘覆盖层以及插销连接器、防爆面和熔断器等部件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月检测一次电池极柱温度,并调整电解液比重达到要求。蓄电池使用满半年时,必须进行一次检修,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熟知电瓶车的构造、内部结构,了解充电机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要求及操作要领。

八、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提高自身保安能力。遵章作业,无“三违”行为。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瓶车司机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