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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检查要点

2024-07-14 阅读 5286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河北省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现场检查重点)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可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因素;可造成对正常生产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设备毁损的危险有害因素;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方法)在进行风电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检查时,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掌握等情况;

2.查阅有关安全的文件、资料;

3.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4.抽查测试安全设施功能;

5.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器材、用具的操作情况。

第四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它需要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文件资料)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1.参建单位验收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10.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检查单元划分)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可按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线路、建筑、交通、安全管理六大单元进行划分,逐单元验收。

第七条(风力发电机组检查要点)风力发电机组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风力发电机基础、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力发电机监控系统、塔架、电缆、风力发电机组变压器、防雷接地网的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风力发电机组运动部件有安全可靠地防护装置;

3.有足够的、便于检测和维护的操作空间;

4.高空作业时,有挂安全带可靠地点;

5.攀爬塔架爬梯防坠装置可靠且经过检验;

6.维护叶轮、偏航机构或其他运动机构时,有可靠地制动保护;

7.安全防护隔离装置全齐;风机所有平台窗口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8.通道、平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扶手、固定点可靠;

10.照明灯具完好,照度良好;

11.风电机内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12.防风挂钩、门、锁、灯、安全开关等符合相关要求;

13.电气系统防触电措施有效;

14.有逃离机舱的备用应急措施,并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15.风机舱内应设置配备急救箱;

16.风机舱内工作时,应携带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17.电缆外露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8.机舱、塔内控制柜、电缆等接地应牢固可靠;

19.箱式变压器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渗油,照明良好,标志齐全;

20.风力发电机变压器的表计显示完好准确,熔丝保护、防爆装置和信号装置等部件应完好、可靠;

21.箱式变电站必须有门锁;

22.风力发电机组使用普通变压器,机组距离场内架空线路和变压器要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23.箱式变压器组距离风力发电机组不小于10m;

24.普通变压器组周围应设安全围栏和警示牌,防止人员误入带电区域;

25.接地网连接处焊接牢靠、接地网引出处应符合要求,且标志明显;

26.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

27.风电机组在运行中有无异常响声、叶片运行状态、调向系统动作是否正常,电缆有无纹缠情况;

28.风电机组各部分无渗油现象。

29.螺母拧紧后,螺栓头应露出2个至3个螺距,其支承面应与被紧固零件贴合,并以黄色油漆标示。

30.风机基础混凝土无有害结构裂缝;

31.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2.风机基础相对沉降量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累计沉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风机基础环安装水平度偏差符合设计厂家要求;

34.塔筒内爬梯应安装牢靠、速查安全滑轨顺直无错口;

35.塔筒各段跨接接地连线应接触良好;

36.变桨系统动作应正确,备用电源工作可靠;

37.风电机组场界噪声符合当地环保指标要求;

38.风机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9.风力发电机组与场内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要满足风机维护时,工作人员从机舱放下的吊装绳索,在风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荡起后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升压站检查要点)升压站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主变压器、高低压电器、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母线装置、电缆、低压配电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主变压器、开关、刀闸、互感器、控制箱、端子箱、母线、建筑物标志牌齐全;

3.禁止攀登的构架爬梯设防护门,加锁并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

4.室外GIS周围装设全封闭固定围栏,并在围栏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禁止标示牌,“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示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注意防尘、防潮”文字标志牌;

5.主变压器事故排油设施完好,消防设施完善;

6.手车开关柜机械闭锁等防止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可靠;

7.设备柜架和基础接地或接零可靠;

8.盘、柜及电缆管道封堵完好,有防积水、防结冰、防潮、防雷措施;

9.电缆沟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设施、防火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10.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应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应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11.避雷针(罩)的安装位置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2.高压电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常,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13.高压电器的围栏、罩壳、基础、支架、爬梯、检修平台等应可靠接地;

14.电气装置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接地的电气装置;

15.高压设备及架构应有两根与不同地点的主接地网连接,接地引线均应符合热稳定、机械强度和电气连接的要求,接地连接处应便于检查测试;

16.设备及系统保护定值整定结果应符合要求;

17.充油高压电器绝缘油必须耐压试验合格。

第九条(场内电力线路检查要点)场内电力线路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场内电力线路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电力线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部无损坏,标志应齐全、正确、清晰;

3.电杆组立、拉线制作与安装、导线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对建筑物接近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架空线沿线障碍应已清除;

5.电缆沟应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接地良好,接地线规格正确,连接可靠,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7.在冰冻、雷电严重的地区,有防冰冻、防雷击的安全保护设施;

8.杆塔基础和拉线基础完好,无雨水冲刷和外力人为损坏造成的基础破坏或掏空等倒杆倒塔缺陷;

10.在交通道路边的杆塔上涂醒目的反光漆,加装防撞的防护措施;

11.高压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引下线电气连接可靠,方便测量;

12.直埋电缆的敷设在直线段每隔50-100m、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识或标桩。

第十条(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检查要点)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建设、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使用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建筑、主变压器基础牢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屋面隔热、防水层符合要求,层顶无渗漏现象;

4.墙面砌体无雨水渗漏现象;

5.开关柜室防火门符合安全要求;

6.电缆沟、楼地面与场地无积水现象;

7.室内外给排水系统良好;

8.接地网外露连接体及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

9.升压站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10.升压站通道入口装设限制高度标志牌;

11.升压站围栏或围墙四周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相邻标志牌间隔不超过30m;

12.装有SF6开关的室内配电室和GIS室,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并在入口装设“注意通风”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13.GIS室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室内配电室长度大于7m设2个及以上出口;

15.室内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

16.配电室出入口加装防小动物板;

17.配电室可开启的窗户安装网栅;

18.配电室备用间隔用盖板盖住;

19.配电室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安装网栅;

20.室内变电站应按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21.电缆出入口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2.变电站室内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通风机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4.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2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26.主控通信楼(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出口可设在通向有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27.建筑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

28.对有人值班变电所、主控制室、继电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消防设备室、主要屋内通道、楼梯出口,应装设事故应急照明。事故应急照明宜兼做正常照明用。当交流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29.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

30.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机与电动机应为防腐防爆型。通风机的吸风口应靠近顶棚以排除氢气。防酸隔爆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

第十一条(场内交通工程检查要点)交通工程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场内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模拟试通车检查涵洞、桥梁、路基、路面、转弯半径符合风力发电设备运输要求;

2.场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

3.跨越场内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管线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货物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跨越场内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4.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路基护栏、桥梁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5.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场内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7.场内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8.现场工作车辆应配备急救箱。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检查要点)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件;

3.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设备缺陷管理;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5.安全卫生附属设施使用情况;

6.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票管理、工作票管理、特种作业容易安全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工器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应急管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管理、安全例会工作、安全检查管理、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临时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事故调查管理、消防管理、维护检修管理等。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7.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应该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的紧急事件包括:结冰;闪电和暴雨;台风;地震;沙尘暴;火灾,洪水;过速;刹车失灵;叶轮不平衡;紧固件松动;润滑失效;拉索松动或断裂;寒冷天气机组启动;其他零件故障。

8.安全设施竣工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9.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投资执行情况。

篇2:AF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五)有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及个别设备没有到货安装,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作量按设计内容一次审定工程尾工,留足投资,包干使用,限期完成。

(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一年内不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基建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以及部建设协调司共同组织验收。

(二)部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部建设协调司或有关司局组织验收。

(三)地方企业小型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各省、区、市的规定办理。

(四)受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委托,由主管部门或地方综合部门组织验收的化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验收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验收工作应邀请参加单位主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环保、劳动、统

计、消防、卫生、档案及建设单位等。化工部参加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协调司、计划司、财务司及其他有关司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六、竣工验收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一)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原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

号))执行,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

(1)按照原国家建委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直属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部财务司和审计局进行审查;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的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质量进行质量评定或核定。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由部化工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或核定,一般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评定或核定;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9)代国家验收委员会起草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银行参加。适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阶段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分送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组织和参加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鉴定书要报送部建设协调司审阅,并就验收组织及验收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议。

3.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采取验收会议形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化工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一般项目可按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对口进行预验收。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经济效益等工作作出全面评价;对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讨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七、其它

1.化工建设项目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国家验收鉴定证后,方可交付生产管理。

2.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3]化基字第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学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情况

7.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已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三)

4.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资产表(附表四)

5.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五)

6.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六)

7.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七)

8.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八)

9.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附件二: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6.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7.验收委员会名单及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色烫金字。

附件三: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绘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8〕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与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与选矿试生产成果。

附件四: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学矿山三级(二)矿量管理办法》(试行)([80]化矿字第1067号)执行。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等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活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运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

增生产能力。

篇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范

1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设计必备条件

3.1.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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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井位布置

3.2.1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

(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倍杆高,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

(二)距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

(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

(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煤层气井

3.3.1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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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小于10米。

3.3.4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

3.4管线集输

3.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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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

3.5阀组

3.5.1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

3.6.1选址及布局

3.6.1.1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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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3.6.1.2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设备

3.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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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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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

3.7.1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7.2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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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3.7.6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

3.8.1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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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4.1.1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

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3煤层气井

4.3.1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

4.3.4井场放空火炬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5输气管线应当安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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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排采设备控制柜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管线

4.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3管线沿线应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要求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5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

4.4.6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有防火警示标志。

4.5阀组

4.5.1阀组的选址及布局、阀组的布置以及阀组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5.2阀组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4.5.3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阀组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中心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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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选址及布局

4.6.1.1中心处理站的选址、布局以及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1.2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中心处理站的安全距离、防雷装置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2设备

4.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按照安全设计安装防静电、防雷装置,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6.2.2中心处理站内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设备运转正常,温度计、压力表等主要仪表设备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

4.6.2.3中心处理站应设置防静电球、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逃生路线图、防火灭火器材以及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设立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4.6.2.4中心处理站相对封闭区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应设置风向标、防雷装置、通讯装置。

4.6.2.5中心处理站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措施、变电站所设置的围栏、站内供电、电设备设置及走向、导体选择、配电室设置等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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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压缩站

4.7.1压缩站厂房、压缩机和储气设备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2压缩站厂房、储罐区、机房和调配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

4.7.3压缩站内必须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封闭式厂房必须设置煤层气泄露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4.7.4应当在压缩站内设置风向标。

4.7.5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

4.7.6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必须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4.7.7煤层气储罐、气柜必须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4.7.8进站管线上必须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4.7.9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4.7.10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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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7.11压缩站内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12进人压缩机房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穿防静电服方可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