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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塔拆除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7077

一、编制目的为科学、安全、有效地完成塔式起重机的拆除工作,特编制本方案用于指导施工。二、编制依据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2、塔式起重机安装位置及周围环境3、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4、塔式起重机安拆方法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6、公司《项目管理手册》、《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文件?三、工程概况东山水库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白合村三社碧玉溪河段,枢纽距离长宁县城1.5km,坝址至S308省道现无公路相通。长宁县城距离宜宾市45km,宜宾市与成都通过成-乐-宜高速相接,也可通过成渝高速于内江、成-自-泸高速于自贡接内宜高速到达宜宾,对外交通条件便利。本项目主要为放空洞工程和引水工程。放空洞工程由进水明渠、闸室、消力池、无压洞、渐变段及出口明渠等建筑物组成。全长557.44m,其中沿轴线进水明渠长23.5m、闸室长20.0m、消力池长20.0m、无压洞长280m、渐变段长10.0m、出口明渠长203.94m。明渠采用梯形断面,底宽5m,无压洞采用城门洞型断面,开挖尺寸(宽×高)为3.8m×5.3m,消力池采用城门洞型断面,开挖尺寸(宽×高)为4.2m×6.7m。引水工程由进水闸室、消力池、隧洞、出口闸室组成。全长226m,其中沿轴线进水闸室长15.0m、消力池长25.0m、无压洞长180m、出口闸室长6.0m。无压洞采用城门洞型断面,开挖尺寸(宽×高)为2.1m×2.6m,消力池采用城门洞型断面,开挖尺寸(宽×高)为2.7m×4.95m。四、拆除施工准备及施工部署本工程塔吊的拆除由有专业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小组人员全部由熟练工人组成。地面配备25T汽车起重机一台。拆除施工一周内全部完成。(下雨天除外)塔吊拆除作业应遵守规则,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塔吊的顺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特别是在拆除起重臂、平衡臂时,应避免塔机的剩余部分失去平衡,造成塔机倾覆事故。标准节的拆除由上而下,总原则是与装机的程序相反,切不可颠倒。五、拆除工艺流程拆除施工准备→套架拆除→标准节拆除→电缆系统拆除→平衡重块拆除→钢丝绳拆除→起重臂及起重臂拉板拆除→平衡臂及拉板拆除→塔帽拆除→过渡节拆除→上下接盘及司机室拆除→套架拆除→第一、二个标准节及基础节拆除→现场零部件清理及运输→完成六、拆除技术措施1、拆除准备工作清理塔吊拆除区域地面及空中的障碍物,腾出汽车运行通道及装车位置,地面汽车吊停放位置能满足装车及吊臂运行要求。待拆除塔吊的起重臂转至与建筑物平行的一侧。2、套架安装将套架垂直放置,有法兰盘的一端向上。安装好套架的平台及栏杆,将顶升油缸顶部与套架顶升横梁用特制的插销穿好并穿好开口销。将液压泵站吊放到套架下层操作平台有油缸的一方并固定好。将套架提升到拟拆除的标准节位置,对准标准节缓慢下降将套架套在标准节上,在套入的同时将穿好导向轮轴的导向轮逐一置入导向轮架。在套架顶部与标准节顶部差不多高时,将两根撑杆下部置入标准节踏步缺口内,将套架支承住。接好液压泵站与顶升油缸之间的两根高压软管。3、标准节拆除标准节拆除,首先从过渡节往下倒数第二节开始。顶升开始前,液压系统应空车试运转,再操纵手动换向阀。使液压缸无载伸缩数次,排除系统内的空气,并检查各运动件是否有干涉现象,重复调整滚轮间隙,运转正常后,方可顶升作业。将塔吊变幅小车移至约15M处,使塔机上部顶升部分通过液压缸的绞点,能基本保持平衡,以减少顶升时的滚轮磨擦力。在上段标准节下部安装顶升横梁,在下段标准节上部安装引进横梁。准备妥当后,拆除标准节外的电缆线固定点,拆除标准节上下连接螺栓,开始顶升,顶升套架约1.4M,使套架油缸横梁两端悬挂的撑杆下端对准标准节塔块的缺口时,再缩回液压活塞杆,将顶升部分重量全部支撑在撑杆上。人工推出标准节到引进梁的轨道上,用引进小车吊钩套牢标准节。套架略顶升,将顶升横梁撑杆从踏步中取出,重新支撑在下一对踏步缺口上。缩回液压缸活塞杆,使上部标准节下降,将下接盘与底部标准节对位,并用高强螺栓连接,拧紧双螺母。移动变幅小车至拆卸平台位置,吊走标准节。液压顶升和拆卸塔身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应特别注意。再次顶升前,顶升横梁两端的耳轴必须可靠地落入标准节踏步的缺口内,方能进行顶升,防止塔机倾覆。液压装置拆除时,必须保持各个元件和整个系统不受污染,高、底压管不得接错。重复上面步骤的操作,完成标准节的拆除。4、电缆系统拆除在可以利用地面吊机直接进行拆除施工时,开始拆除整个塔吊电缆系统。电缆系统拆除顺序为:关闭所有塔吊内的开关,再关闭配电柜内的塔吊总电源开关,打开总保险盒至断电状态,确保可以安全拆除电缆线后,首先拆除配电柜端的电缆头,然后再拆除其他部位的电缆线及固定、存放装置,用电缆卷筒收好电缆,不干扰后续拆除工序的实施。5、平衡重块拆除逐一吊除尾部平衡重块,但注意:留下两块平衡重不拆下,须等吊臂拆除后再卸,以防吊臂倾覆。6、拆除起重钢丝绳将吊钩滑轮组降至地面,将变幅小车向前开动到臂尖处,逐一的拆除起重钢丝绳(在臂尖防扭装置处)的固定绳头的钢丝绳绳卡,然后开动起重机构,将钢丝绳卷绕在起升卷筒上,留下一段,从塔帽头上的绳轮上绕过,向下拉至起重臂根部,用绳卡作成钢丝绳绳扣备用。7、起重臂及起重臂拉板拆除在起重臂前后两端栓上溜绳,并将其放至地面,便于起重臂下降过程中的稳定及必要时调整水平角度避让障碍物及摆放。根据安装起重臂所用的吊装点及吊索绑扎方法用吊车将起重臂吊起一定角度。利用起升机构的起重钢丝绳拉住起重臂拉板,按先短拉板组后长拉板组的顺序逐一的将起重臂拉板从塔帽处拆开,并松下放在起重臂上弦杆托架上固定好。将起重臂缓缓下降至水平,取掉起重臂与过渡节的一根臂根销后,用钢棒插入连接孔中,然后才可取去另一根臂根销。调整吊车吊钩高度(也可以调整变幅小车在起重臂上的位置)使插入的钢棒能直接用手取出时,停止吊车升降,固定变幅小车并拆除变幅小车所用的电缆,在取去钢棒。适当旋转吊车,使起重臂离开塔机的各部分后,吊车缓缓下降,在地面垫上木枋后,将起重臂平稳地放置在木枋上,松钩取去吊索。从变幅小车处拆开变幅钢丝绳,并将其卷绕在变幅卷筒上。将起重臂解体为运输单元,收拾好拉板等零部件。卷绕起重钢丝绳和拆除起重机构电缆取下起重臂端部钢丝绳的绳卡,将起重钢丝绳缠绕在起重卷筒上,拆绳时应对钢绳全长进行认真检查。拆除起重机构等所用的电缆并小心收好。8、平衡臂及平衡重拆除先将尾部剩余的2块平衡重块吊至地面,然后用卸扣将起重吊索与平衡臂吊装耳板连接起来并将平衡臂吊起一定的角度。按安装的相反过程,将两组平衡臂拉板逐一的从中间拆开后,把上段拉板放回靠住塔帽并固定起来,将平衡臂拉板下段放置在已事先固定在栏杆上的木枋上。下降平衡臂直至地面后取去吊索,拆除排绳滑轮组。拆除平衡臂平台及栏杆,松开平衡臂下段的固定插销和螺栓,吊离平衡臂,将平衡臂放置在平整地面后分拆装车。9、塔帽拆除用较短的吊索栓住塔帽顶部并将吊车升钩至略为受力状态后停止吊车动作。拆去塔帽与过渡节的连接螺栓后,起吊塔帽,吊车作适当旋转使塔帽离开塔身,然后下降至地面。吊住塔帽偏上部分,将塔帽倒下放置。拆除塔帽部分的平台、栏杆、爬梯、起重臂过渡拉板、平衡臂拉板、起重臂塔头拉板、重量限制器等,装车。10、拆除过渡节吊住过渡节,拆除上部与下接盘连接的螺栓后,放至地面装车。11、上下接盘及司机室拆除用吊绳吊住上下接盘,拆除下接盘与套架及标准节的连接螺栓,然后吊至地面。将司机室拆下并吊至地面。12、套架拆除拆除输压管路,将液压泵站调至地面。吊起套架,然后放置于地面。拆除所有栏杆及平台后吊起套架偏上部分,小心的将套架倒放于地面。13、第一、二个标准节及基础节拆除吊住标准节,拆除连接螺栓后将其吊至地面。拆除基础节法兰与混凝土基础相连接的地脚螺栓上的螺母后,将基础节吊离塔机基础。注意:起吊标准节、基础节的钢丝绳不允许栓在腹杆上,以防止腹杆拉弯,必须栓住主弦杆起吊。14、现场零部件清理及运输?清除零部件及吊索、工具。将塔机部件装车外运。七、拆除安全措施1、参与拆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施工塔吊的性能、结构特点,并能熟练操作,熟练地排除故障;拆除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2、拆卸区域及可能受到上方落物的范围用标志杆、红绳围起,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3、安装作业人员应按空中作业的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包括戴齐安全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不要穿过于宽松的衣服,以免被卷入运动部件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4、雷雨天气,大风天等恶劣天气状态下,应停止拆卸施工。5、拆卸过程中若出现技术故障,应通知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拆卸。6、拆除区域不得有架空电线通过,否则,应提前做拆卸处理。7、吊装物件要绑扎稳当,并设专人指挥。指挥号必须清晰、准确,严禁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严禁违章指挥。8、凡参与拆卸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拆卸前参与安全交底、学习,并办理有关手续。9、所有构件的吊装,均不得超载,并严格按照起重操作规程操作。?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18日

篇2: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安全交底

  一、 拆除前应对脚手架作一全面检查,清除所有多余物件。

  二、 设立“拆除区”,设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拆除区。

  三、 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必须在统一指挥下作业,带班人员必须在现场。

  四、 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五、 拆除顺序自上而下逐层拆除,不容许上、下同时拆除。

  六、 拉接件只能在拆除到该层时才能拆除,严禁在拆除前先拆拉接件。

  七、 拆除的物件应及时用吊具吊下,短物件及扣件可用施工电梯运至楼下,长钢管用人工传递方式倒运至塔吊臂下,严禁抛掷。

  八、 拆除的物件应及时分类堆放,以便保管运输。

  九、 在拆除过程中凡已松开的配件应及时拆除运走,避免因误扶或依靠造成坠落危险。

  十、 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配合,协调动作,相互照应;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作业。

  十一、操作人员在架上作业时,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他人安全,避免发生碰撞造成跌落物。

  十二、严禁在架上戏闹和坐在栏杆的不安全处休息。

  十三、脚手架上堆放钢管下吊时,不得堆放过量,钢丝绳要摆放均匀,防止倾斜滑落。

  十四、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佩带安全带。

  十五、拆架前应先加固两台施工电梯和卸料平台。

  十六、如果不按安全交底施工,违章作业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班组自负全部责任。

  交底人: 安全部:施工队长:

  接底人:

  20**年5月24日

篇3: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