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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2500

为了安全完成本工程所有吊装作业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有关规定,编制了对项目所有吊装作业的[起重吊装作业专项安全控制方案]内容如下:

根据施工现场的被吊物重量,项目部实行分级管理当被吊物重量2吨项目部召开起重吊装专项交底会,现场作业时除由起重工指挥还要由设备部、安监人员旁站监督。

一吊装作业前的准备

1吊装方案技术、安全交底吊装作业前由工程部和安监部主持,设备部吊车操司人员、起重指挥人员、协作工等参加,交底会要求做到方案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救援安排,交底会的技术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分工责任书等资料备案。

2了解被吊物的重量尺寸结构重心等参数确定吊装方案。

3吊装设备的检查此项工作由设备司操人员负责,由起重指挥人员监督执行,按照设备编制的起重设备检查表内进行检查。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4吊装作业使用的吊具检查,吊装作业使用的钢丝绳,锁扣、卡环协作工登高作业所需的安全带等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至少准备一套工具备用。

5吊装作业区的清理。吊装作业区的地基要平整坚实,如有松土洼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吊装作业区必须用警戒绳隔离;如果夜间吊装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照明条件。

二吊装作业的实施

1严禁司操人员、起重指挥人员酒后进行吊装作业,如发现此类事件必须立即更换饮酒人员,并且严肃查处出事人员。

2吊装作业中禁止在六级风和有雾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3正式吊装物前必须经过试吊检查。

4吊装作业中,司操人员必须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指挥人员必须按照[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5吊装作业中司操人员和协作工必须听从起重指挥人员的指挥,作业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不允许出现司操人员擅自离开起重机操作室的情况。

6起重指挥人员在指挥过程中必须保证有响哨、和手势两种信号。司操人员在注意指挥人员信号和离地重物的同时还要注意起重设备支撑腿有无离地或地基下陷情况。

7吊装作业中安全监督人员全程监督,禁止闲杂人员及吊装作业以外的车辆进入吊装作业区。

8吊装作业中严格按照既定的吊装技术方案进行。

9如遇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10救援医务人员的全程待命,如遇紧急事故按既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三吊装作业的总结

1司操人员认真填写运转日志。

2起重指挥人员认真填写吊装作业日志。

3工程部填写施工日志

4安监部认真填写安全施工日志。

篇2: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1.范围

1.1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

2.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50吨以上;

中型:25吨至50吨;

小型:25吨以下。

4.起重作业的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4.1.5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行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安全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中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4.1.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起重机械

4.2.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2施工单位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4.2.4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4.2.5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施工单位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对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管理部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4.2.8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起重机具

4.3.1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3.3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足以下要求:

a.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

b.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d.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e.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f.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

4.3.6吊装带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4.3.6.1吊装带使用的基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按照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行隔离保护,不能损坏吊带;

g.如果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的确认建议;

h.不要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温附近;

i.经常检查合格吊带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减少其起重量的影响。

4.3.6.2使用前,经常对吊带进行外观检查:

a.检查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b.检查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c.检查布料的硬度;

e.检查吊带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软化或炭化;

f.检查吊带缝合处是否破裂或脱线;

g.检查标有制造商名称、制作材料和额定起重量的识别标签。

4.3.7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要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b.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毫米;

c.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d.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e.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f.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g.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4.3.8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4.3.9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3.10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3.11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a.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b.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c.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d.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识一致;

e.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f.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中转指挥点;

g.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一经发现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h.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4.3.12临时吊耳须经吊耳焊工、检验员检查合格,并在签字认可(在吊耳附近用记号笔签字),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4.4吊装作业

4.4.1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帽上有显著的识别标识,标识样式如附件一。

4.4.2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4.4.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4.5如需吊运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4.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4.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吊装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4.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要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4.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4.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4.4.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

c.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d.检查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安全警戒区域并派人看护;

e.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4.4.10.2施工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班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4.4.10.3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组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b.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的资料;

c.设备基础地脚螺拴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吊装承载地基的处理是否满足技术方案中的地耐力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d.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e.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f.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情况;

g.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h.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i.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

4.4.10.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施工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4.10.5项目组或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4.4.11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吊装技术负责人协商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c.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f.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4.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指挥人员(或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c.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进行起重操作;

d.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

e.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f.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g.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4.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

c.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d.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

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可采用拉绳或撑竿等辅助就位。

4.4.14吊装作业完毕,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其他

若在码头使用浮吊进行大件吊装作业,则应先编制好方案,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报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6.记录

6.1作业许可申请单

6.2起重吊装作业检查表

篇3: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通则

5.1.1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5.5.3葫芦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时应先反手拉手链,将起重链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离。

5.5.4起吊时,应先缓慢升起,待链条张紧后,检查葫芦各部有无变化;当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作业。

5.5.5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5.5.7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5.8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5.5.9使用完毕后,应将葫芦上的污物擦干净,防止生锈,严重腐蚀,断痕,裂纹及磨损的链条,应按链条的报废标准,予以更新。

5.6电动葫芦

5.6.1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吊具及绑扎方法和电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5.6.2不得超负载使用,上升时不准装限装置,起升时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

5.6.3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时,要求拖挂绝缘必须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发现运转不正常时,立即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检修。

5.6.5手动开关、电气元件应经常检查,非电气人员禁止擅自修理电器。

5.6.6单机电动葫芦在轨道变处或接近转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5.6.7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应有防雨、雪设施。

5.6.8工作完毕后,必须把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5.6.9起吊重物,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绑应牢固可靠。

5.7卷扬机

5.7.1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牢固,并设置可靠地地锚,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楚指挥人员起吊中的物件。

5.7.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皮带和开式齿轮转动的部分,均需装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车。

5.7.4动力正反转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头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5.7.6在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7.7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

5.7.8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5.7.9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其电动机上应设置防雷雨罩。

5.7.11作业结束后,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并根据要求清理现场保养卷扬机及各部件。

5.8流动式起重机

5.8.1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

5.8.2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8.3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8.4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5.8.5司机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5.8.6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

5.8.7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台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5.8.9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5.8.10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8.11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5.8.12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5.8.1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调整机件。

5.8.14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5.8.15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在的足够的照明。

5.8.17工作完毕,吊钩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稳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9桥式起重机

5.9.1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5.9.2开车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9.3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必须挂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准牌。

5.9.4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5.9.5必须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起重机司机除服从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外,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5.9.7起重机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5.9.8?当接近卷扬器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9.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专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5.9.10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5.9.11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5.9.12禁止吊具与人同在一个箱或船仓内装卸物料。

5.9.13起重机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轨道上。

5.9.14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内运行,在没有障碍的路线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离开地面2m以上。

5.9.15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5.9.16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须先起升200~300mm,验证制动器灵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禁止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掷物品。

5.9.18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和装卸桥,在风力为六级或六级以上禁止作业。

5.9.19在起重机上进行检修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不准送电”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应该机的保护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置临时护栏、标志牌或信号灯,必要时请专人监护的指挥,以防邻机碰撞。

5.9.20每年至少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机

5.10.1起重机必须安装运行、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司机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要可靠。

5.10.2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10.3检查轨道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缠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6)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7)与指挥人约定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相关事宜。

(8)开始操作时,先鸣号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钩得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车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离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运行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独立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的变幅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5.10.7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稳后,在跨越障碍物时,重物底部应高出其跨越障碍物0.5m以上。

5.10.9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于5m。

5.10.10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5.10.11起吊时不准用吊钩直接吊绕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5.10.12细长易燃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过程中吊运的物品应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能使长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绑中滑落,发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5.10.14吊运零散物品,要用钢、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5.10.15外形大或长的物体要有拽绳,以防止摆动,拽绳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

5.10.16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严禁超载起吊,不能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以及各种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各种塔式起重机,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塔式起重机规定六级以上,风速为11~13m/s,风压约105N/㎡的情况为非工作风力。

5.10.19禁止无操作合格证人员操作。

5.10.20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控制器。小车及平?柄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5.10.21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8级大风时,应另拉缆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5.10.22有电梯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应将电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进出。

5.10.23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修时,??须戴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