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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7961

1、编制目的、范围、依据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切实落实,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的高空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2、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高空作业危险源的分析

2.1、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坠落

导致高空作业人员坠落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导致伤者高空坠落原因不是由于物质不稳定而引起,而是伤者本人身体失稳造成坠落称为直接高空坠落,另一种是由于物质变形、移位、打击使身体失稳而导致坠落。

2.1.1、直接高空坠落形式

(1)行走中被障碍物所绊而失足。

(2)在脚手架、爬梯上下攀爬失手而坠落。

(3)在管道、小梁行走时脚步不稳(如打滑、踩空)身体失控坠落。

2.1.2、直接高空坠落原因

(1)高空作业思想不集中或开玩笑、追逐、嬉闹。

(2)酒后进行登高作业。

(3)因睡眠、休息不足而精神不振。

(4)现场孔洞及高处边缘缺乏栏杆或盖板。

(5)高空作业不戴工具袋手抓物件而失足坠落。

(6)高空作业不扎安全带。

2.1.3、间接高空坠落表现方式

(1)踩中易滚动或不稳定物件而坠落。

(2)操作中用力过猛或猛拉猛甩不受力物件。

(3)脚手架上的脚手板、架子管因变形、断裂而失稳导致人员坠落。

(4)工作中梯子折断或在倾倒下导致人员坠落。

(5)触电、物件打击或其他方式导致人员坠落。

2.1.4、间接高空坠落原因

(1)高空作业地点无栏杆。

(2)通道上摆放过多物品。

(3)操作人员操作不当。

(4)脚手架不按规定搭设,梯子摆放不稳。

2.2、高空落物伤人事故

(1)起重机械超重或误操作造成机械损坏、倾倒、吊件坠落。

(2)各种起重机具(钢丝绳、卸卡等)因承载力不够而被拉断或折断导致落物。

(3)用于承重的平台承载力不够而使物件坠落。

(4)起吊过程吊物上零星物件没有绑扎或清理而坠落。

(5)高空作业时拉电源线或皮管时将零星物件拖带坠落或行走时将物件碰落。

(6)在高空持物行走或传递物品时失手将物件跌落。

(7)在高处切割物件材料时无防坠落措施。

(8)向下抛掷物件。

3、高空作业施工的安全要求

(1)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3)在立柱、盖梁、箱梁、高边坡、隧道施工台车上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1)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必要时要在不坚固的结构物处挂上警告牌。

4、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控措施

4.1、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安全防控措施

(1)高空作业场所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2)脚手架搭设符合规程要求并经常检查维修,作业前先检查稳定性。

(3)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轻便,穿软底鞋。

(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酒后、精神不振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地点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不得堆放过多物件,垃圾和废料及时清理运走。

(6)距地面1.5米及1.5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度不低于腰部。

(7)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8)严禁人随吊物一起上落,吊物未放稳时不得攀爬。

(9)高空行走、攀爬时严禁手持物件。

(10)垂直作业时,必须使用差速保护器和垂直自锁保险绳。

(11)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工件和零散物品。

4.2、防止高空落物伤人安全措施

(1)对于重要、大件吊装必须制定详细吊装施工技术措施与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配置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2)非专业起重工不得从事起吊作业。

(3)各个承重临时平台要进行专门设计并核算其承载力,焊接时由专业焊工施焊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4)起吊前对吊物上杂物及小件物品清理或绑扎。

(5)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工具袋,大件工具要绑上保险绳。

(6)加强高空作业场所及脚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坠措施。

(7)上下传递物件时要用绳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传递小型工件、工具时使用工具袋。

(8)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拆架或起重作业时,作业区域设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9)切割物件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10)起吊零散物品时要用专用吊具进行起吊。

5、高空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5.1、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要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2)高处作业必须按规程搭设安全网;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精力集中,不得嬉闹,酒后严禁高处作业。

(4)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要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要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高处作业所有料具应放置稳妥,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严禁人员跟随起重物上下。

(6)高处作业采用统一规程的信号等与地面联系。

(7)高处作业时应与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遇有恶劣天气停止作业。

(8)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9)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穿光滑的硬底鞋,要佩戴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

(10)夜间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11)遇有六及风力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5.2.1、攀登作业安全防护

(1)攀登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式梯子,均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有固定措施。

(3)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并不得有缺档。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绞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界宜,超出2m,加设护笼,超过8m,设置梯间休息平台。

(5)作业人员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5.2.2、悬空作业安全防护

(1)悬空作业处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科验证后方可使用。

(3)吊装中的大模板、预制构件以等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4)支模板应按规定的工艺进行,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设立操作平台。

(5)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搭设脚手架和马登。绑扎立柱和盖梁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m以上的墩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6)浇注离地2m以上结构时,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7)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8)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m~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1m。

(9)进行预应力张拉时,要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天张拉时,还要架设防雨篷。孔道灌浆要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10)进行高空焊接,气割时事先清理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才能施工。

6、文明施工

(1)凡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凡是进入施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3)各类施工人员都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无违章行为。

(4)施工人员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上班和酒后上班。以及上班时嘻笑打闹。

(5)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彩旗围挡,施工现场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7、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目的

高空作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为科学、有效,及时控制和应对可能生的突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以前项目建设高空作业管理的实际经验与总结,制订本预案。

7.2、原则与任务

(1)以人为本实施应急救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同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依法实施应急救援,严格要求应急救援人员依法行使救援任务,严禁以救援为名,行违法之事,一旦发现,及时制止,并送公安机关追查责任。

(3)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上下结合,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7.3、职责

(1)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调遣工区应急救援队。

(2)应急救援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随时接任指组长的工作。

3、物资设备部、综合管理部、安质部负责组织救援队伍训练,配备救援器材设备,上下联系,通报情况,并负责准确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报告突发事故,协助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准确指挥应急救援。

4、被挑选为项目部应急救援预备队的队员,无条件随时听从项目部指挥和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应急救援训练,练就过硬本领,备战应急救援。

5、各架子队的专项救援队,专职负责本队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天侯在岗,随时听从指挥,并具体实施本队的应急救援。

7.4、资源配备

(1)劳动力配置

应急救援小组作为事故应急的指挥人员,负责组织工地工人进行事故抢修。工地医疗队和工地车组负责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2)设备物资配置

工地针对高空施工中的风险情况,应储备担架、爬梯、灭火器、急救箱等相关急救物资设备。根据施工场地的平面布置和工程施工特点,工地制定了生产工地的救助材料存放位置,并悬挂标识牌。

7.5、资金配置

项目部针对施工可能潜在的危险,准备一定资金用来处理可能突发的事故。

(1)医疗救助配置

根据实地调查,距工地最近的医疗救助机构,并将公司法部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公布于众,广泛张贴于工地内。

(2)培训

①工程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集团公司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②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自觉自愿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③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加强班前教育、班中检查,班后评比,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④对电工、焊工、架子工、钢筋工等高空作业及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或教育后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⑥作业工班每周一进行定期的安全学习,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总结上周施工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6、应急救援响应

7.6.1、突发事故救援响应

(1)施工场地内一旦突发安全事故时,发现人员立即用工地值班室电话向救助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地点、范围等相关情况。

(2)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抢险队应及时赶到现场迅速处理,若有人员伤亡,首选救护伤员,并报告医疗机构及时请求医疗救护。在医疗救护未赶到场时组织实施自救,尽可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处理方案。

(3)在事故处理后,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4)保护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以便组织追究事故责任,吸取经验教训,以利施工生产。

7.6.2、纠正与完善

一旦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将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受损情况、应急机构的效率、应急措施的时效性以及设备运转和物资储备情况等。根据分析的综合情况,项目部再结合实际对本工程的重大事故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改。

篇2: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2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梢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四、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卸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附录三。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s,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图4.1。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

4.2。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1/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

4.4。1为绳的长度。

第4.1.12条钢屋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屋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屋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条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1.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操作平台可采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5.1.4条操作平台的力学计算与构造型式见附录五之(一)、(二)。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5.2.6条交叉作业通道防护的构造型式见附录六。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3:施工分公司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1、高空作业是指在作业面落差2m及以上的作业。

2、人员要求:

(1)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并经过相应培训;

(2)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3)禁止酒后、疲劳和生病期间从事高空作业。

3、对基层单位要求

(1)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

(2)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定期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体检,体检项目至少包括血压、视力、听力、握力、人体站立平衡性能等。血压、视力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听觉、握力人体站立平衡性每3年至少检查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3)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确保高空作业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包括护栏、护罩、梯子、高空逃生器、安全网、安全带等,必须符合国家或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高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4、防护装置及用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且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5、作业要求:

(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明确作业监护人员的工作内容、程序和联系方法。

(2)多个单位共同作业时,作业现场由总承包单位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参与作业的每个岗位人员应对本单位高空作业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4)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解,发现过度疲劳、情绪异常或饮酒、生病人员,不得安排登高作业。

(5)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大雪等恶略气候时,禁止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不带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

(2)两个以上人员在同一梯子上同时攀爬或作业;

(3)沿梯子扶手下滑,在作业面奔跑、跳跃、打斗嬉戏或在易滚动、圆滑物件上行走;

(4)站、坐、靠扶手或护栏;

(5)将无关物品带上高空作业面;

(6)擅自拆除扶手、围板、护网、盖板等防坠落设施。

7、夜间作业时,应对现场照明装置及照明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应立即整改。

8、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负责人应对各个层面作业进行统一指挥,加强作业过程的监控并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危险。

9、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隐患问题,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