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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装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7351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宽城县职教中心实验楼,四层,砖混结构,檐高为15.35米,建筑面积2582.44平方米。要求2007年09月05日开工,2008年06月28日竣工交付使用。该工程塔吊安装方案编制依据QTZ31.5型塔式起重机说明书P7-P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BJ80012-8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等关于塔吊的安装技术规范标准。

二、施工总平面图(后附图)

三、塔吊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1、塔吊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①.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塔吊使用说明书,熟悉掌握塔吊技术性能。

②.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塔吊位置和塔吊安装高度。(塔吊设在该楼的西侧),塔吊一次独立安装高度17.6米。

③.塔吊基础施工:塔吊基础设置在老土上。塔基施工工艺按塔吊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④.塔吊安装机具准备:

?20T汽车吊一辆,10T载重汽车一辆,钳工常用工具一套,电工常用工具一套,经纬仪一台,活动搬手一套,死搬手一套,管钳两把,8磅大锤2个,撬棍4把,钢丝绳及滑鞍两组,钢卷尺1个,安全带3条,安全帽16顶。

⑤.将电源引入塔吊专用配电箱

⑥.人员组织:该工程使用的塔吊由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吊安装队伍负责安装,工地配合1名电工,3名架子工,2名起重工。

?2、塔吊安装前安全检查验收

①.塔吊基础检查:检查塔基砼试压报告,待砼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组织塔吊安装。砼塔基的上表面水平误差不大于0.5mm。砼塔基应高于自然地面150mm,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严禁塔基积水。

②.对塔吊自身的各个部件,结构焊缝、螺栓、销轴、导向轮、钢丝绳、吊钩、吊具及起重顶升液压爬升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③.检查塔吊开关箱及供电线路,保证作业时安全供电。检查安装使用机具的技术性能是否良好,检查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保证安装过程中安装使用的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

④.塔吊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保持现场清洁有序,以免防碍作业影响安全。设置作业区警戒线,并设专人负责警戒,防止以塔吊安装无关的人进入塔吊安装现场。

⑤.塔吊安装必须在白天进行,并应避开阴雨、大风、大雾天气,如在作业时突然发生天气变化要停止作业。

⑥.参加塔吊安装拆除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参加塔吊安拆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和工作服,作业时要统一指挥,动作协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⑦.塔吊作业防碰撞措施。塔与塔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吊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吊的塔身之间最少距离不低于2米,处于高位的塔吊(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的塔吊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方向的间距不小于2米。

四、塔吊安装工艺要求

1、塔吊安在施工前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塔吊安拆方案和安拆安全技术交底,使参加塔吊安拆的人员都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

2、塔吊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验收报审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3)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4)企业自检验收表。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待安全监督站检查、验收合格签发验收合格准用证后方可进行使用。

3、塔吊安装程序

?(1)塔吊安装程序:固定塔吊基础─>安装塔吊标准节至25M─>吊装塔帽转台和驾驶室─>吊装平衡臂及卷扬机、配电箱、─>先吊装一块配重块─>吊装起重臂及撑架系统(包括小车牵引机构和小车)─>吊装剩余两块配重块穿绕有关绳索系统─>检查整机的机械部件,结构连接部件、电气部件等─>调整好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车。

?(2)塔吊安装工艺标准要求

①.塔吊必须做好接地保护,防止雷击(采用不小于10mm2多股铜线用焊接的方法连接),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②.塔吊安装完成后,在无荷载的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③.塔吊各部件的连接螺栓、销轴预紧力应符合要求。液压系统、安全阀的数值,电器系统保护装置的调整值及其它机构部件的调整值,均应符合要求。

④.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大于其额定值的8%,超过额定值时,力矩限制器,应切断吊钩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担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⑤.超高限制器:当吊钩架上升高度距定滑轮不小于1米时,超高限制器应能切断吊钩上升方向的电源。

⑥.变幅限制器:当小车行驶至吊臂端部0.5米处时,应能切断小车运行方向的电源。

⑦.塔吊安装完成检查无误后,必须进行空载、静载、动载试验,其静载试验吊重为额定荷载的125%,动载吊重试验吊重为额定荷载的110%,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⑧.其它未尽事宜,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塔吊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五、塔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措施

?1、塔吊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经市以上劳动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塔吊指挥必须使用旗语指挥。

?2、塔吊正常工作气温为+40摄氏度,-20摄氏度,风速低于20M/sec,如遇雷雨、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作好起重机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工作完成后,保证起重机臂随风自由转动。

?4、起重吊装中坚决执行十不吊

(1)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有人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挂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准吊。

?5、起重机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转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振动部件,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及时拧紧。

?6、各机械制动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在磨擦面上不应污垢。减速箱、变速箱、齿轮等各部的润滑及液压油均按润滑要求进行。

?7、要注意检查各部钢丝绳有无断丝和松股现象,如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更换。

?8、使用液压油严格按润滑表中的规定进行加油和更油,并清洗油箱内部。经常检查滤油器有无堵塞,安全阀在使用后调整值是否变动。油泵、油缸和控制阀是否漏油,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9、经常检查电线、电缆有无损伤,如发现损伤应及时包扎或更换。

?10、各控制箱、配电箱应保持清洁,各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及开关触点必须灵活可靠

,保证安全。

?11、塔机维修保养时间规定:

(1)日常保养(每班进行);

(2)塔机工作1000小时后,对机械、电气系统进行小修一次;

(3)塔机工作4000小时后,对机械、电气系统进行中修一次;

(4)塔机工作8000小时后,对机械、电气系统进行大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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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进场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进场的起重机械,满足施工的要求。

二、进场安装前须认真检查超重机械的性能是否完好,不准将带病、残缺的起重机械投放到施工现场。

三、进场后,按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定位,并由持证上岗的安装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完善检测、验收的签证登记手续。

四、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五、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六、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