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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

2024-07-13 阅读 7773

⊥65⊥总则⊥65⊥.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65⊥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组织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成员:由海洋环境预报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2.4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2.4.1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的统一领导、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2.4.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开展关键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并公布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标示图;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及组织重大及以下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2.4.3各分局和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监视、监测资料的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组织发布所辖海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海洋灾害(情)调查与评估。2.4.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海洋灾害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发,组织海洋灾害会商,发布全海域海洋灾害预警报;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各地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2.4.5北海、东海、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负责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各级预警报和相关业务咨询;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本海区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4.6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航空遥感灾情调查。2.4.7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6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1.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3.1.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3.1.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3.1.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3.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2.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紧急警报。3.2.2海浪Ⅱ级(橙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m~5.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m~1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或海浪紧急警报。3.2.3海浪Ⅲ级(黄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m~3.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3.2.4海浪Ⅳ级(蓝色)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预报。3.3海啸预警启动标准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3.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3.3.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3.3.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3.3.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3.4海冰预警启动标准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时;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渤海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莱州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达到以上条件之一时,启动海冰应急预案,发布海冰警报。⊥6();?>5⊥灾害监测及预警4.1灾害监测与信息传输4.1.1岸站各海洋环境监测站按照《滨海观测规范》,及时、准确监测潮位、海浪、海冰、海水温度、盐度以及相关海洋气象要素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密切监视发展动态。监测数据按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志愿船监测数据传输规程》传输,确保在线运行,保证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及时调取监测数据。4.1.2浮标各分局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将浮标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4.1.3岸基测冰雷达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岸基测冰雷达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后,应及时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海洋预报台,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4.1.4卫星遥感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接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要求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时,将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及时传输到需求单位。4.1.5航空遥感在发生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时,海监飞机及时开展航空遥感灾情调查,将调查结果传送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所在海区预报中心。4.2灾害信息接收与分发4.2.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实时接收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讯网(GTS)和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发布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及海啸相关信息;接收、处理海洋环境监测站、浮标、测冰雷达站监测数据,并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及时传输到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4.2.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中国地震局建立专线,及时获取中国地震局监测的沿岸和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级以上的地震信息以及太平洋海域6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的沿海山体滑坡、小行星陨落等与海啸发生相关的监视监测信息;当出现特大海冰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及时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获取海冰信息。4.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报发布4.3.1风暴潮预警报发布(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二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2)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Ⅳ级(蓝色)预报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上述预警报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风暴潮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风暴潮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4.3.2海浪预警报发布(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提供的预警信息,预计将达到海浪Ⅰ(红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讯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和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2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告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还应向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救助打捞局、农业部渔政局、海上石油生产部门、航海部门发布。(2)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讯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和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红色)还应向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救助打捞局、农业部渔政局、海上石油生产部门、航海部门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海浪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海浪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4.3.3海啸预警报发布(1)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当海啸灾害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Ⅰ级、Ⅱ级海啸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当海啸灾害危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在10分钟将警报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工具等报送国务院台办、港澳办。(2)海啸Ⅲ级(黄色)、Ⅳ级(蓝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Ⅲ级(黄色)、Ⅳ级(蓝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Ⅲ级、Ⅳ级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4.3.4海冰预警报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冰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海事局、总参谋部、海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受海冰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预计将发生严重海冰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通过国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冰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制定海冰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工作流程。4.4应急保障服务各级海洋预报单位在台风影响期间,为海上救助行动提供潮汐和海浪预报服务。⊥65⊥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5.1海洋灾害损失分级标准5.1.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5.1.2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5.2灾害调查评估5.2.1当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海洋灾害调查队。调查队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调查队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10天内编制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5.2.2重大以下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沿海省(区、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组织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编制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备案。6保障措施6.1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应急保障6.1.1监测预警保障沿海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关键区域进行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编制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为当地政府迅速确定疏散路线,做出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鉴于沿海各地区防潮能力的不断提升,为保证警戒潮位的代表性,各地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6.1.2信息发布保障预警信息利用传真、互联网、电话、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发布。6.2海啸灾害应急保障6.2.1海啸信息互通机制(1)建立国家海洋局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通过海啸监测监视信息实时传输网络,提供与海啸相关的实时监视监测数据,国家测绘局、总参谋部提供我国沿海大比例尺陆图和海图。国家海洋局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供海啸相关监测预警信息。(2)建立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警报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互通机制。6.2.2海啸预警能力保障(1)海啸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我国周边海域,重点在南海和台湾以东海域布设海啸监测浮标阵列;在我国远离大陆的海岛新建海啸监测站和地震监测站;对现有海洋监测站进行改造,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监测。建立高速海啸监测监视信息实时传输网络。(2)海啸预警系统能力建设建立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单位的信息互通高速通讯专线。加强不同成因海啸发生、传播、爬高机制研究;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统计预报和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3)海啸预警快速发布系统能力建设建立以卫星通讯为主的海啸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增强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信系统中发布海啸预警信息的能力。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接收、显示、广播系统。6.3经费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6.4宣传和培训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全国性、区域性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6.5国际、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与地区间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技术合作研究,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作用。7附则7.1术语7.1.1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7.1.2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1.1海浪灾害是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7.1.3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7.1.4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7.2预案管理7.2.1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7.2.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参照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会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7.2.3对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4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篇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

⊥65⊥总则⊥65⊥.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65⊥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组织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成员:由海洋环境预报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2.4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2.4.1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的统一领导、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2.4.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开展关键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并公布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标示图;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及组织重大及以下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2.4.3各分局和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监视、监测资料的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组织发布所辖海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海洋灾害(情)调查与评估。2.4.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海洋灾害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发,组织海洋灾害会商,发布全海域海洋灾害预警报;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各地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2.4.5北海、东海、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负责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各级预警报和相关业务咨询;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本海区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4.6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航空遥感灾情调查。2.4.7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6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1.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3.1.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3.1.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3.1.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3.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2.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紧急警报。3.2.2海浪Ⅱ级(橙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m~5.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m~1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或海浪紧急警报。3.2.3海浪Ⅲ级(黄色)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m~3.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3.2.4海浪Ⅳ级(蓝色)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预报。3.3海啸预警启动标准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3.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3.3.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3.3.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3.3.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3.4海冰预警启动标准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时;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渤海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莱州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达到以上条件之一时,启动海冰应急预案,发布海冰警报。⊥6();?>5⊥灾害监测及预警4.1灾害监测与信息传输4.1.1岸站各海洋环境监测站按照《滨海观测规范》,及时、准确监测潮位、海浪、海冰、海水温度、盐度以及相关海洋气象要素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密切监视发展动态。监测数据按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志愿船监测数据传输规程》传输,确保在线运行,保证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及时调取监测数据。4.1.2浮标各分局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将浮标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4.1.3岸基测冰雷达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岸基测冰雷达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后,应及时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海洋预报台,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4.1.4卫星遥感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接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要求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时,将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及时传输到需求单位。4.1.5航空遥感在发生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时,海监飞机及时开展航空遥感灾情调查,将调查结果传送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所在海区预报中心。4.2灾害信息接收与分发4.2.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实时接收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讯网(GTS)和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发布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及海啸相关信息;接收、处理海洋环境监测站、浮标、测冰雷达站监测数据,并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及时传输到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4.2.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中国地震局建立专线,及时获取中国地震局监测的沿岸和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级以上的地震信息以及太平洋海域6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的沿海山体滑坡、小行星陨落等与海啸发生相关的监视监测信息;当出现特大海冰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及时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获取海冰信息。4.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报发布4.3.1风暴潮预警报发布(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二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2)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Ⅳ级(蓝色)预报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上述预警报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风暴潮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风暴潮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4.3.2海浪预警报发布(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提供的预警信息,预计将达到海浪Ⅰ(红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讯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和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2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告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还应向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救助打捞局、农业部渔政局、海上石油生产部门、航海部门发布。(2)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讯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和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海浪Ⅱ级(橙色)、海浪Ⅲ级(黄色)警报(红色)还应向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上救助打捞局、农业部渔政局、海上石油生产部门、航海部门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海浪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海浪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4.3.3海啸预警报发布(1)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当海啸灾害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Ⅰ级、Ⅱ级海啸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当海啸灾害危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在10分钟将警报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工具等报送国务院台办、港澳办。(2)海啸Ⅲ级(黄色)、Ⅳ级(蓝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Ⅲ级(黄色)、Ⅳ级(蓝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Ⅲ级、Ⅳ级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4.3.4海冰预警报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冰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海事局、总参谋部、海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受海冰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预计将发生严重海冰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通过国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冰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制定海冰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工作流程。4.4应急保障服务各级海洋预报单位在台风影响期间,为海上救助行动提供潮汐和海浪预报服务。⊥65⊥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5.1海洋灾害损失分级标准5.1.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5.1.2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5.2灾害调查评估5.2.1当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海洋灾害调查队。调查队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调查队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10天内编制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5.2.2重大以下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沿海省(区、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组织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编制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备案。6保障措施6.1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应急保障6.1.1监测预警保障沿海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关键区域进行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编制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为当地政府迅速确定疏散路线,做出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鉴于沿海各地区防潮能力的不断提升,为保证警戒潮位的代表性,各地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6.1.2信息发布保障预警信息利用传真、互联网、电话、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发布。6.2海啸灾害应急保障6.2.1海啸信息互通机制(1)建立国家海洋局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通过海啸监测监视信息实时传输网络,提供与海啸相关的实时监视监测数据,国家测绘局、总参谋部提供我国沿海大比例尺陆图和海图。国家海洋局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供海啸相关监测预警信息。(2)建立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警报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互通机制。6.2.2海啸预警能力保障(1)海啸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我国周边海域,重点在南海和台湾以东海域布设海啸监测浮标阵列;在我国远离大陆的海岛新建海啸监测站和地震监测站;对现有海洋监测站进行改造,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监测。建立高速海啸监测监视信息实时传输网络。(2)海啸预警系统能力建设建立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单位的信息互通高速通讯专线。加强不同成因海啸发生、传播、爬高机制研究;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统计预报和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3)海啸预警快速发布系统能力建设建立以卫星通讯为主的海啸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增强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信系统中发布海啸预警信息的能力。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接收、显示、广播系统。6.3经费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6.4宣传和培训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全国性、区域性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6.5国际、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与地区间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技术合作研究,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作用。7附则7.1术语7.1.1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7.1.2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1.1海浪灾害是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7.1.3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7.1.4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7.2预案管理7.2.1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7.2.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参照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会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7.2.3对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4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篇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写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三)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以及上级和相邻地区可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四)简明易行。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使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及响应、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等。

  (五)恢复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通信、交通、技术保障等。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及责任、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第十条 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注重从突发事件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

  第三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与预案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等;按目的与作用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主办单位应当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报。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完善。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