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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修缮: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3 阅读 4193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项工程名称作业部位交底部门交底人施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交底内容:1、电源线,照明灯具不应直接敷设在古建筑的柱、梁上。照明灯具安装在支架上火吊装,同时加装防护罩。2、古建筑的修缮若是在雨季施工,应考虑安装避雷设备(因修缮时原有避雷设备拆除)对古建筑及架子进行保护。3、加强用火管理,对电、气焊实施一次动焊的审批制度和管理。4、在室内油漆彩画时,应逐项进行,每次安排油漆画量不宜过大,以不达到局部修成爆炸极限为前提,油漆彩画时应禁止一切火源,夏季对剩下的油皮子要及时处理,防止高温造成自燃。施工中的油棉丝、手套、油皮子等不要乱扔,应集中进行处理。5、冬季进行油漆彩画时,不要使用炉火进行取暖。6、古建筑施工中,剩余的可燃材料(刨花、锯末、贴金纸)较多,应随时随地进行清理,做到活完脚下情。7、易燃、可燃材料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存放,不宜靠近树林等。8、施工现场应考虑消防给水设施。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篇2:大学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规定

大学关于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规定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基建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含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内各部门的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定额、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审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以下基建、修缮(含装饰)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预、决算审计(由省、市、区招标办公室组织的招投标和学校组织进行的议标中标工程不再进行预算审计,竣工后仅对工程项目变更部分进行决算审计):

(一)造价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修缮工程和室外工程项目;

(二)造价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安装工程和二次装饰工程项目;

(三)造价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四)学校领导指示审计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报送审计。其中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同意,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凡需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由甲方(不接待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规定送审:

(一)预算审计。应在工程开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未进行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抢修工程除外)。

1.工程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1份存审计处)。需注明立项目的、用途、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并由项目批准人(或项目批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工程立项单位公章。

2.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无图纸的需有建设单位工程量丈量结果)。

3.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预算书(凡依附于建筑六面体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套用建筑装饰定额及取费标准)。

4.施工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需注明施工现场甲方负责人,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双方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

5.送审报告。需注明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预算造价、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计划施工时间和施工队名称等,并需有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6.施工队等级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决算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工程量较大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

1.全套工程图纸、资料。如有变更,需有变更的图纸、资料并有同意变更的甲方人员签字。

2.施工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需有验收人、验收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及验收、使用单位公章。

4.与决算有关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结算单据和计费凭证等资料。

5.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决算书。

6.送审报告。需有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7.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审计。

第七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预算,一般可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备料款,最高不超过50%。财务部门可根据审计处的意见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预算,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九条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预算的工程项目,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可根据校领导批示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无校领导批示,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抢修工程待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决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可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一条凡违反以上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师审字[96]第1号文《陕西师范大学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招标。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项目应当首先获得立项批准。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由学校各有关主管部门(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招标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及监察部门人员。

第六条实行招标工作责任制。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否则,由决定人承担责任。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2.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对申请投标单位的信誉及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3.研究制定评标办法;

4.参加开标会议;

5.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单位;

6.审定招标结果报告并签名;

7.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主管部门本着既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基本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常主要包括:

1.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单位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投标单位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名称、住所、电话和资质等级等),审查投标单位的经验与信誉、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等。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价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科学、完整、规范。其技术要求部分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并须经有关专业人员审核。主管部门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代理招标。

第十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管部门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3.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并报监察处审查备案。

4.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5.申请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申请书及有关证件。

6.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信誉及业绩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7.向审查合格的3个以上(含3个)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

8.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9.成立评标小组。

10.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1.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一条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招标工作小组应对其他潜在投标者进行考察,待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方可开标。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的有效性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登记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或举行答疑会。

第十四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应设且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根据预算工程量、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不得浮动。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凡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监察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开标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1.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2.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4.投标单位代表及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及标底的密封情况,并向与会人员宣布。

5.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和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分别有1至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6.评标。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7.宣布中标单位。

8.起草招标结果报告并报送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鉴;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

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实行量化评标法(百分制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评审指标一般设投标报价、主材数量、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等级、工期、信誉及业绩等,各指标的分值分配应结合工程要求、在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可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评标办法须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提倡合理底价中标,根据工程类别科学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最优得分段(点)和脱标界限。

第二十三条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审定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议标应剔除投标报价中不合理部分,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个。确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是,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报告一般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中,若出现规定程序和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停评标,待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再行评定。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监察处依法依规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我校招标活动中,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