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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爆破:安全交底

2024-07-13 阅读 2394

工程项目名称:中国路桥渝万铁路土建3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接受单位编制部门安质部交底内容土石方爆破作业安全交底接受人交底内容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2、所有钻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脚穿防滑绝缘鞋,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爆破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不到场严禁起爆。3、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孔,必须做到精确定位,谨慎操作。4、所有爆破孔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现场爆破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装药。5、所有堵塞必须选用磨擦系数大、密度大的材料作炮泥,堵塞要求必须密实、连续,严格避免堵塞物夹杂碎石。6、要求防护的部位,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和重量、富有弹性和韧性以及透气性和便于搬运联接的篱笆竹排、车胎帘、砂袋等加强防护。7、在装药堵塞和防护过程中,严禁振拉、踩压传爆线。要求必须谨慎小心,防止损坏起爆线路。8、所有电雷管的检测均在指定的地点。所有火工品的搬运存放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轻拿轻放,分放分拿。9、对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现场存放,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场区内和库房内必须备有消防器材。爆炸物品管理,要做到随用随取,对每次爆破所用器材数量进行登记,剩余爆炸物品归还炸药库,不得私藏,并且作好记录。10、使用电雷管系统起爆时,起爆器在起爆前应由专人看管。禁止所有携带手机、手电等射频器材人员进场。所有施工人员均须佩戴安全帽。11、火工品进入施工场地后,严禁携带烟火进入作业区。12、在装药前,设立警戒区并插红旗标示,严格实行“三员一长”制度,做到万无一失。13、指定专人核对装炮、点炮、响炮记数,检查网路,敷设起爆主线。编制复核日期土石方爆破作业安全交底工程项目名称:中国路桥渝万铁路土建3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接受单位编制部门安质部交底内容土石方爆破作业安全交底接受人交底内容14、在爆破前15分钟必须进行安全警戒,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炮,深眼炮,洞室炮不得小于400m;浅眼炮、药壶炮不得小于200m;爆破前按警戒距离划定警戒区和警戒距离,设置防护人员,疏散施工人员,撤离施工机具到安全地点,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护工作一切就绪后,方可发出点炮信号。15、在每次放炮前应告知附近作业的各单位、居民知晓。起爆时,用警报器三长声鸣叫;起爆后,警报器长声解除信号。16、使用击发笔起爆时,导爆管长度不小于5m,主起爆线长度应大于200m。使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在爆方抛掷的反向搭建避炮所,主导电线长度不小于200m。17、起爆后确认炮数响完,并由爆破作业人员检查结束后,方可发出解除信号,撤除防护人员。如不能确认炮数响完,须待最后一炮响过15分钟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解除警戒。如发生瞎炮要设立防护标志,禁止在其附近作业,做到未经处理不得拆除防护标志。18、如果遇到雷雨天气,所有人员必须撤出警戒线外,并在警戒线处专人防护,防止行人误入爆破作业区。19、在确定的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警戒信号,在危险区入口或附近道路设置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防止人、畜等受到危害和损失。在施工中加强对边坡坡度的检测,随着开挖进度及时修整边坡,以免因边坡坡度控制不严而造成路基断面的偏差。20、在浓雾、闪电雷雨和黑夜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21、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22、装药只准许使用木、竹制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器械。23、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禁止冲击和猛力挤压,禁止从起爆药包中拔出或拉动导火索、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24、在一个地区同时有几个场地进行爆破行业时,应统一指挥,统一行动。25、爆破后,不论眼底有无残药品,不得打残眼。编制复核日期土石方爆破作业安全交底工程项目名称:中国路桥渝万铁路土建3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接受单位编制部门安质部交底内容土石方爆破作业安全交底接受人交底内容26、爆破区范围内人员、建筑物、电力通讯线路多,乡村道路车辆有一定的流量。在安全管理上对爆破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7、在乡村道路附近爆破时,应提前拉设警戒线,并协同地方部门进行暂时的交通管制。28、对于有电力通讯线路的山头,爆破前应与电力通讯主管部门联系,经同意后,在采取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的情况下方能实施爆破。29、用潜孔钻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潜孔钻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30、使用潜孔钻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械不得使用。潜孔钻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械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31、人工打孔时打孔人和扶钎人形成90度,不得对面打孔,扶钎人戴好安全帽佩戴防护手套。机械打孔要由熟练的技工担任。32、每日施工班组负责人均应对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33、爆破器材运输(1)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3)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另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4)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编制复核日期

篇2:土石方爆破作业规定

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

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

1.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四、炮孔装药操作的规定

1.装药应由专业的爆破工负责。装药前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使用。已经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对于长期存放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应逐只进行电阻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测定电流不得超过50mA;雷管应放遮蔽处或埋入土中5~10cm;在地面测定时安全距离不小于30m。

2.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猛力冲压或挤压。炮眼或药壶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竹制或塑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捣送炸药。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

篇3:土石方爆破作业规定

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

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

1.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四、炮孔装药操作的规定

1.装药应由专业的爆破工负责。装药前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使用。已经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对于长期存放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应逐只进行电阻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测定电流不得超过50mA;雷管应放遮蔽处或埋入土中5~10cm;在地面测定时安全距离不小于30m。

2.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猛力冲压或挤压。炮眼或药壶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竹制或塑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捣送炸药。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

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