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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风停电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2024-07-13 阅读 8503

根据生产的安排,决定于2008年5月18日时分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电源。停电后至再次送电启动局部通风机前,各掘进工作面均会积聚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为确保安全生产,在恢复生产前,必须排放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排放地点:

排放时间:2008年5月18日

预计瓦斯含量:m3

排放瓦斯负责人:王永亮、王亮生、张治文及掘进队长

安全措施:

1、排放各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之前,首先将全风压风流处的风筒拆开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其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此项工作由瓦斯队长王永亮、掘进队长负责。

在距风筒出风口5m处、以及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各安装瓦斯传感器并由瓦斯员检查回风流中瓦斯,必须检测三点,每点测三次,选最大的瓦斯浓度值。浓度小于1%时,方可延伸下一接风筒。此项工作由瓦斯队长王永亮、监控队长杨建亮负责。

2、排放前,必须将排放出的瓦斯所流经线路(20m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全部断电,此项工作由机电科长刘艳军、机电队长张廷文负责。

3、在排放前必须设好警戒,严禁人员及车辆进入危险区。此项工作由瓦斯队长王永亮、掘进队长负责。安监站监督执行。

4、在排放过程中,先送一节风筒,必须派专职瓦斯员检查距此节风筒出风口5米处回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不超1.0%、二氧化碳不超1.5%时,方可接下一节风筒进行排放,每节重复操作。严禁“一风吹”。

5、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时,必须每次测三点,每点测三次,选取最大的瓦斯浓度值。

6、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1%时,将最前面风筒与后一节风筒连接处拆开半节或少半节,调节风量。一部分风量稀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部分风量送至排放点进行瓦斯排放。

7、在排放过程中,当回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超1%时,按第7条所述操作,减少排放量。

8、按第8条操作后,排放回风流瓦斯浓度仍超1%,或汇合处瓦斯浓度超1%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9、瓦斯排放工作由瓦斯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至少配备两名瓦检员参加,并实行分级现场指挥。需排放地点的瓦斯浓度最高处达1%-2%时,由瓦斯队长现场指挥;2%-3%时由矿通风科长与瓦斯队长同时参加并现场指挥;3%以上由矿总工程师、矿通风科长与瓦斯队长三人同时参加并现场指挥。

10、瓦斯排放完毕,经检查证实,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11、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各掘进工作面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12、瓦斯排放完毕,由掘进队清理自己掘进工作面内的所有杂物、积水,搞好现场标准化工作。

通风科

2008年5月18日

篇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篇3: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