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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八矿井下非防爆设备使用安全措施

2024-07-13 阅读 9524

八矿井下在用非防爆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主要分布在2206变电所、中央泵房、-5泵房、-195泵房、风井底泵房。主轨道绞车房和南翼绞车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主要是上述各变电所内的油式变压器,泵房内的水泵电机和启动柜,绞车房内的绞车。上述峒室内的机电设备现按公司和矿计划逐步更换。在上述设备未更换完之前,为保证矿井现阶段的安全生产,对上述地点机电设备的使用特制定专项防范措施。

一、矿成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

成员:机运科长通防科长安全科长调度主任机电一队机电二队通风区风井工区主管队长

小组下设指挥中心:调度室

二、安全措施:

1、设备使用管理和维修单位,每天对设备的外观及其性能检查一遍,保证上述各台设备台台完好。并有检查记录。

2、各非防爆设备的峒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设备的峒室内的防爆设备,严格防爆设备按管理。

3、机运科防爆组每周对各台设备详细检查一遍,并有检查记录。

4、各机房峒室内的设备和电缆每次跳闸后必须对其性能进行检查,主要电气设备、进出各机房峒室内电缆每月对其绝缘电阻测试一次,外部检查每天一次。并做详细记录。

5、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设在机电设备峒室内,禁止设集油坑,设备渗油或漏油,必须立即处理。

6、当中央变电所、-5泵房和风井底泵房瓦斯浓度接近0.5%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按矿调度指令从地面变电所停该峒室电。

7、各变电所、泵房和绞车房有专人看管者,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实时检测该机房峒室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变化异常或瓦斯浓度接近于0.5%,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按矿调度指令从上一级变电所人工停该机房峒室电。

8、各变电所、泵房和绞车房按“前一级瓦斯监测”的原则如附表所示装设自动瓦斯检测仪,并有付屏显示在调度室,实时检测井下各机房峒室内的瓦斯浓度。

8、各变电所、泵房和绞车房无专人看管者,按就近管理原则,由专人在该峒室外进风巷负责检测瓦斯浓度。当瓦斯变化异常或瓦斯浓度接近于0.5%,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按矿调度指令从上一级变电所人工停该机房峒室电。

9、各变电所、泵房、绞车房内检查瓦斯和停电人员按排如附表:

附表:

名称瓦斯检测人员瓦斯监

测传感器停电人员停电地点泵房中央泵房本所变电工地面变电所变电工

风井变电所变电工地面变电所

风井变电所--5泵房本所变电工-5泵房地面变电所变电工地面变电所2206变电所本所变电工2206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变电工中央变电所-195泵房本所变电工中央变电所变电工中央变电所风井底泵房风井底泵房泵工风井轨道底风井变电所变电工风井变电所绞车房主轨道绞车房机一队绞车司机主轨道绞车房地面变电所变电工地面变电所南翼绞车房机一队绞车司机南翼绞车房中央变电所变电工中央变电所

篇2: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明确规定检查内容和日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应做好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修。

篇3: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电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五)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

第六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一处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加罚500元,检查每月存在两处及以上失爆的单位,加倍处罚,机电队长撤职、责任人调离机电岗位。

第七条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二)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三)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200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四)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20元/处。

(五)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六)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七)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八)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另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九)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处100元罚款。

(十一)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10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100元。

(十二)不经过机运部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十三)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五)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六)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元。

(十七)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

(十八)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九)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十)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二十一)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对队长、支书、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二十二)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