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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2024-07-13 阅读 5105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4.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4.3必须进行清洗和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18%-21%。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必须确保受限空间内的通风

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必须定时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后进入。

4.5.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质检部或分析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

公司生产区内办理《作业证》分析合格的标准为:

C2H2<0.2%,VC<30mg/m3,CL2<1mg/m3,HCL<15mg/m3,CO<30mg/m3,H2S<10mg/m3,NH3<30mg/m3。含氧18~21%;

4.5.4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

4.6.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篇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65⊥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定义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4.2安全隔绝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4.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4.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监测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照明及用电安全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4.8监护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9其它安全要求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职责要求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5.2监护人员的职责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5.3作业人员的职责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6《作业票》的管理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6.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考核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编号:装置/单元名称设备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单位监护人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采样分析数据采样时间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分析工签名%%序号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2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3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4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5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6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7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8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9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10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11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12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设备(?)、安全三角架()。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意见:签名:车间(工段)意见:签名: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名:厂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完工验收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作业单位签名:生产单位签名:

篇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