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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矿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2 阅读 8490

一、按探矿设计要求凿岩、穿孔、采掘,不准乱掘乱采和冒险作业。

二、每个探矿段必须形成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并将各出口之间贯通后方可正常探矿,严禁独头人道探矿作业。

三、进入采场时,要从未放炮的一个安全人道出口上人,严禁从放炮的安全出口上人,防止发生危险。

四、进入探矿现场先检查顶板和通风情况,在排净炮烟和撬净浮石后方可作业。

五、凿岩作业前要先检查好漏斗有无卡堵和悬空情况,发现有卡堵和悬空的漏斗,必须进行放炮崩落处理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塌落发生伤人危险。

六、严禁钻探矿漏斗上下人。

七、凿岩时必须照明良好,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不准单人作业。

八、作业时发现顶板松动或有塌落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离开危险区进行支护处理,或报告当班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作业。

九、要平整好悬顶的高度,人与悬顶高度不准超过两米,严禁人员站在下坡进行凿岩。

十、处理放炮的人道时,必须从上向下进行,在未扒出人道口时,人员不准站在井口的堆落的矿堆上面,防止坍塌发生危险。

十一、从人道口下人清扫浮石时,必须将人道口旁的浮石扫净,离井口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矿岩,扫人道浮石时,在井底一定安全位置经

篇2:凿岩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熟知凿岩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2、集中精力操作,注意观察岩层的变化。

3、精心维护保养,实行包机到人,保持机器完好与清洁。

4、及时排除一般性故障,协助检修凿岩机,排除疑难故障,参加事故分析。

5、认真填写运转日志。

6、保管好零部件,及时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回收上井,以便修复使用。

篇3:矿山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支护工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工作环境和避灾线路。支护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

第3条凿岩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清除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下打眼,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4条凿岩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第5条熟悉凿岩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第6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第7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有权制止“三违”,并对作业现场其他施工人员有互保联带责任。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凿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凿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凿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凿岩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凿岩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18条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具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熟悉打眼机具的结构和性能,按照《打眼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打眼机具,正确判断和处理机具常见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