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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岩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1976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

2、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正确操作,熟知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严禁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正确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所使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内,带好自用照明灯具。

4、负责凿岩机润滑、注油及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防止卡钎事故。

5、凿岩前对装岩机、顶帮、降尘、照明、残盲炮的处理进行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凿岩中发现围岩异常,或有可能涌水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向当班负责人汇报。

7、负责本岗位各项安全工作和对安全设施的管理。

8、负责工作面和采场的敲帮问顶和大块矿石的处理。

9、负责生产现场的文明生产的清理和整理工作。

10、负责工作面及采场每天的全面安全巡查、处理及安全监护。

11、做好人行天井的题字、平台、照明、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12、对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篇2:凿岩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

2、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正确操作,熟知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严禁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正确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所使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内,带好自用照明灯具。

4、负责凿岩机润滑、注油及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防止卡钎事故。

5、凿岩前对装岩机、顶帮、降尘、照明、残盲炮的处理进行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凿岩中发现围岩异常,或有可能涌水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向当班负责人汇报。

7、负责本岗位各项安全工作和对安全设施的管理。

8、负责工作面和采场的敲帮问顶和大块矿石的处理。

9、负责生产现场的文明生产的清理和整理工作。

10、负责工作面及采场每天的全面安全巡查、处理及安全监护。

11、做好人行天井的题字、平台、照明、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12、对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篇3:矿山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支护工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工作环境和避灾线路。支护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

第3条凿岩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清除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下打眼,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4条凿岩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第5条熟悉凿岩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第6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第7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有权制止“三违”,并对作业现场其他施工人员有互保联带责任。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凿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凿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凿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凿岩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凿岩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18条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具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熟悉打眼机具的结构和性能,按照《打眼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打眼机具,正确判断和处理机具常见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