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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打钻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4-07-12 阅读 9647

一、主要危险源

1.作业地点有害气体超限。

2.操作人员未系好衣扣、扎紧袖口,戴手套作业。

3.钻机带病运转,甩开安全保护装置。

4.作业地点支护不完好。

5.钻机固定不牢靠。

二、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注氮、灌浆打钻等操作。

第2条通防打钻工应完成以下工作:

负责注氮、灌浆、注胶、注瑞米材料打钻操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必须掌握钻机的操作要领、工作原理、维护保养,能够排除一般故障。

四、安全规定

第5条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手指口述”。

第6条掌握施工技术要求、管理标准、安全措施。

第7条钻机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并正常使用。

第8条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员检查钻机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拆卸钻机。

第9条进入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清理。

第10条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不得戴手套作业,防护用品齐全。

第11条当钻机漏电或者有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闭锁,进行处理。

第12条采用湿式打眼,开机时先开水后开机;停机时,先停机再停水。

五、操作准备

第13条安装钻机前,必须先检查作业地点气体浓度,当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然后进行“敲帮问顶”,最后检查钻机各部位是否完好,若有隐患,必须先进行处理。

第14条钻孔前必须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其中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供水管及电源必须接送至工作地点附近。

第15条钻架必须用摩擦支柱安设牢固,经试运转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钻作业。

第16条支设摩擦支柱时,要求2人操作。其中1人先将支柱放在柱窝内抽出活柱并扶好,另1人挂好液压升柱器,关闭液压升柱器放油阀,将支柱升紧,使柱爪卡住柱帽或棚梁,升紧并达到规定初撑力,打紧支柱水平楔后卸下液压升柱器。

六、正常操作

第17条钻眼过程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是否畅通,处理好后再钻眼。

第18条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钻眼过程中,要时刻观察钻机是否发热或出现异常声音。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防损坏钻机或将钻杆扭断。

第20条钻机运转过程中,人员要避开传动部位。

1.加(退)钻杆时,必须将按钮开关打至“停”位,待钻机完全停稳,钻杆不转动时,方可进行。

2.扶钻杆时应使用管钳,两人必须密切配合,以防钻杆带动管钳伤人。钻机推动钻杆退回行程时,严禁转动钻杆。

3.卸钻杆时,严禁回转钻机,必须使用两把管钳同时用力卸开。移动钻机或钻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将开关手把打至“零”位。

4.加(退)钻杆时,人员不准正对钻杆钻进方向。

第21条钻孔打至位后,将钻机离合手把打至空档位置,继续转动反浆,直到钻孔内的煤粉反净为止。停机卸完钻杆之后,必须封孔。

第22条封孔器封孔时注意事项:

1.封孔器应完好。

2.装封孔器时,操作人员不得正对封孔器。安装时,1人用管钳固定封孔器外套,另1人用管钳拧紧丝扣。连接气门与支管时,必须把支管总气门关闭。

3.使用液压或机械加压封孔器时,给压要均匀,应先小后大,速度不要太快,待封孔器外壁与钻孔壁接触后再加压。

七、收尾工作

第23条使用完钻机后,应取掉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机移至无淋水和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盘放好。

第24条施工结束后做好台帐。

第25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篇2: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二、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问题负责整改和验收。

三、定期检查通风设备、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备、防尘设施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综合防尘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有害气体检测,以确保达到“职业卫生安全”的有关标准。

五、定期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调校和校验工作。

六、根据矿井的通风情况,合理调配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要求,杜绝出现通风系统混乱现象,严禁朝通风能力生产作业。

篇3: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通防科(工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工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时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编制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志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