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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放炮工操作规程

2024-07-12 阅读 5178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子未扶起。

16.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篇2: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牌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放炮员

1、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指示和决定。

2、严格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3、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认真执行批准的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和贯通措施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6、听从队长、安全员(指导员)指挥,完成当班领导交给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