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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办法

2024-07-12 阅读 754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确保乡镇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稳定、统计基础夯实、统计业务规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统计局双重管理,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统计基础等各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以区统计局管理为主。

第四条各乡镇要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选配、调整的,应事先充分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并实行先进后出,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乡镇负责年终统计人员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统计人员业务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评选统计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乡镇统计人员的年度考评定级由区统计局和乡镇共同确定,乡镇上报考核结果时,同时附上区统计局出具的书面考核意见。对统计业务不精、缺乏统计工作能力的乡镇统计人员,区统计局可建议其所在乡镇予以调整。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须参加区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在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开展统计业务,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乡镇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乡镇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加强对“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指导、审核、验收,确保联网直报率达100%。

第十一条各乡镇必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禁止乡镇统计人员代填、代报现象的发生,严禁随意修改、篡改统计数据,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加强对统计资产的管理,凡是区统计局配发给乡镇统计办的资产,乡镇不得挪用,由区统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配发统计物资的检查。乡镇统计人员调动的,由区统计局监交统计物资。

第十三条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年内全区所有乡镇统计办必须通过市统计规范化验收,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区统计局要制定乡镇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评、奖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医院护理信息统计制度

医院护理信息统计制度

一、进行护理资料分类登记。质量指标按月统计制度。

二、各科护理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统计指标报告及时,各类资料保管妥善。

三、临床各科必须作好业务学习、护理查房。临床教学、急救器材、特护、一级护理、工作座谈会、褥疮、护理差错事故、护士考核、出院病历、基础护理、消毒灭菌等登记。

四、质量指标应包括:护理管理月报表,各种统计指标及考核表等。

五、护理部应根据统计指标及时分析护理质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六、各种统计资料每月5日前报护理部。

篇3:附三医院药品统计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统计工作制度

1.药库所使用的各种账卡、报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凭证可靠,数字准确,登记、上报及时。

2.登记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字母,蓝黑墨水(或复写)书写,字迹清晰,修改时填写人要加盖公章,统计数字以小数点后两位数为限,第三位按四舍五人计算。

3.根据"管物不管账"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用账册或计算机管理账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

4.药材登记统计所用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公制,如注射剂一律以"支(瓶)"为单位,片、丸、胶囊以"片(粒)"为单位。

5.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制剂室,督促各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减值或增值报表,经主任签字后报药剂科药品会计室。

6.上报的报表册应加封面,封面上写明报表名称、填报单位、主管人,并加盖公章和印章。

7.库内一切账目、表册和年度药品预算等均按规定保存3年。销毁时应登记,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