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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公园管理办法

2024-07-12 阅读 55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服务中心环卫绿化中心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办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负责公园建设、养护和负担管理费用。

第二章园容管理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建设;

2、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公园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4、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5、负责游园管理;

6、负责安全管理;

7、公园全天开放,但在规定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担以上职责。

第五条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1、园林设施完好、安全、无损坏,基本做到维护及时到位。

2、园林植物基本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树木树冠修剪及时,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4%,绿地内无死树。

3、公园人工湖要经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换水。

4、分区域、责任到人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无缺损。

第六条公园的各类标牌、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标牌,危险地带放置警示标牌。

第七条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公园管理办的管理下,方可开展。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及时清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不得损坏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应当赔偿。

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办的管理。

第八条公园内不得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各类设备,实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游园管理

第十三条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

第十四条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瘦腿轮椅车和儿童车以及用于公园维护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办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进行营业性照相;

2、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公园管理办划字用于管理的除外);

3、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4、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

5、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6、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7、携带不栓绳的宠物;

8、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区游泳;

10、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12、焚烧垃圾及杂物;

1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14、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15、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16、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施工车辆进入(作业车辆)不听公园统一指挥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携带不系绳索的宠物进入公园者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并承担该宠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杂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办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园管理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授予公园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力、相应的待遇,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支持其履行好公园的职责。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园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2:门业制造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门业制造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国内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内技术合同和涉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第五条公司总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企业利益以及公司相关的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种类及审批签订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分为三类:

一、一般合同:指公司日常业务重复使用的范本合同(经审批后的),以及数额较小(在总经理授权范围之内)、争议不大,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

二、重要合同:指公司开展业务所办理的除一般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

三、机密合同:特别重要、复杂,并具有商业机密的重要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的审批签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般合同由公司合同经办人或负责部门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审查后填写《合同审批表》报公司行政部备案即可签订。若本单位负责人对所要签订的合同把握不准,亦可将合同按重要合同的审批签订程序进行。

二、重要合同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或企业专职人员洽谈、起草,经部门或企业负责人认可后,送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定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生效。

三、机密合同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及法律顾问负责洽谈、起草,直接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后,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四、合同正本交行政部存档,副本交财务部门作财务凭证。副本复印三份,一份送行政部监督执行,一份交部门负责人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由经办人作书面说明报告并作归档处理。

五、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明确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七、下列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

第三节签订合同的权限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总经理没有授权,公司任何员工均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可以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代表本单位对外洽谈、拟草、签订一般合同。

第十条公司的《法人授权证明书》、《代订合同委托书》由公司行政部管理。使用时,由总经理签发。

第四节行政部、承办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行政部为本公司合同管理机构,担负本公司合同的修订、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部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以及有损企业权益的合同出现。

四、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依法参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审定其经办的合同。

三、认真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密切注视动向,及时向主管和行政部汇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受上级委托,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移交其他人员履行时,应办清移交手续,对有关文件不齐全的,接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

第五节签订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应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对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法人授权证明书》并交我方保存,否则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代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应出示委托单位的《代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代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应交我方保存。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前,合同承办人员必须填报《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签订程序,连同合同送交行政部审核,并经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在外地签订合同,合同承办人员应将拟就的合同稿传真回公司确认,回到单位后应补报《合同审批表》。

第十九条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方是否具有法定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状况。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内容是否可行,有否经济效益。

五、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表达文字是否准确。

七、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起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收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六节履行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查询或实地调查对方履约能力。如确定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应拒绝其对我方的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拒绝其对我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应先履行而未履行的,应拒绝其对我方履行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拒绝其对我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若合同约定我方先履行债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我方中止履行意向应当以书面形式(挂号信要有回执存查)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提供我方可接受的有效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应及时解除合同。

五、因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作为债权人的我方造成损害的,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方名义代位行使对方的该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对方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我方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要求对方支付。

六、当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作为债权人的我方造成损害的,应及时(不得超过一年)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对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并依据有关法律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书面协议(亦按合同审批签订程序),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建议行政部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诉状或答辩状等文件,必须经行政部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审定后执行。

第七节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者有责任的主管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

二、不按合同签立程序,未填报《合同审批表》而擅自签订合同;

三、凡不使用或不检验"委托授权证明书"而签订合同的;或者发放、使用"委托授权证明书"不当的;

四、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失职或违法导致合同纠纷的;

五、丢失、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的;

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违约者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或者不追究违约者责任的;

七、行政部或有关责任人由于疏于职守的;

八、在洽谈合同时,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因私利故意放弃企业权益者;

九、在合同履行期中,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有违约行为,知情不报的,应该知道而没有发觉的。

第二十九条合同管理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发给奖金或给予记功、晋级、通令嘉奖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八节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篇3:公司广告业务考核办法

公司广告业务的考核办法

一、各事业部总经理对本商务网(部门)广告的规范运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因未履行广告审查程序而造成公司损失,将由客户服务专员与广告审查员各承担40%,业务主管至总经理共承担20%;如因客户服务专员离职无法履行考核,则其相应承担部分由其主管及管理人员承担。如危害到公司利益,公司将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禁任何人在日常业务中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包括:广告版位、广告执行价格、广告回款等,如发现此类情况,必须由个人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公司内通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要求,定期走访客户,无故不去企业的按每家30元核减当月工资,每月超过10家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客户服务专员认真规范填写及上交当天走访表、数据新增单、刊登表等各项表格,违反此项规定每次扣款30元。

六、客户跟踪表必须由客户签字,不允许出现自己填写或代签字及其它虚假表现,一经发现扣款50-200,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