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卫生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卫生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24-07-12 阅读 7545

为强化综合目标管理,激发全系统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县卫生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县卫生局综合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综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局综考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长为成员,综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人事股。

二、考核范围及分类

1、中心卫生院(8个):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2、一般卫生院(7个):乡卫生院、乡卫生院、镇卫生院、镇卫生院、镇卫生院、乡卫生院、镇卫生院。

3、县直医院(5个):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花江中心医院、县肿瘤医院、县精神病医院。

4、公卫及其他单位(4个):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县妇保院、县合管办。

三、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口计划生育、安全生产。

2.本职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医院的本职工作包括医政管理与科教、公卫服务(疾控、妇幼、法监、精神卫生、农村卫生)、新农合、卫生经济与财务工作;公卫及其他单位的本职工作是指本单位业务工作。

3.重点工作:2013年县考核县卫生局7项重点工作任务、2013年全县医改与卫生“四个十”重点工作任务、2013年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工作任务。

4.其他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农村清洁工程、办公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依法治理、社会保障、“吃空饷”人员清理、工会、无偿献血、项目建设、对口帮扶以及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满意度测评:包括单位干职工测评、局机关干职工测评、局领导班子成员测评。

四、考核评分

(一)考核方式

1.考核工作由局综考领导小组牵头,局综考办组织进行。局机关各股室和县合管办、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县妇保院、县精神病医院为考核立项部门。

2.重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基础工作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医院的本职工作及其他工作由相关立项部门负责考核,公卫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工作由局综考办组织考核。

3.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由各立项部门负责;年终考核由局综考办组织进行,局综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年终上门考核的项目和单位。

(二)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100分,由工作目标考核得分(85分)和满意度测评分(15分)两部分组成。另实行奖励加分和罚分,分值计入考核总分。

1.满意度测评分。由单位干职工测评分(5分)、局机关干职工测评分(5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5分)三部分组成。

2.工作目标得分。由基础工作得分(20分)、本职工作得分(65分)、重点工作得分、其他工作得分四部分组成,其中重点工作、其他工作不派分,实行倒扣分(具体各项工作所占分值见附件)。

3.奖励加分:奖励加分上限为5分(详见附件)。

4.罚分:罚分不设上限(详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1.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

2.局综考办与各立项部门根据单位自查、现场实地考核、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项工作综合计分并予以公示。

3.局综考办与各立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被考核单位申诉,根据申诉进行复核,初定考核成绩。

4.局综考办组织局机关干职工与局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测评,确定测评成绩。

5.局综考办收集奖励加分、罚分情况。

6.局综考办汇总考核成绩。

7.局综考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1.乡镇卫生院。根据年终考核成绩先后顺序,中心卫生院、一般乡镇卫生院分别确定“优秀单位”各1个,“先进单位”各2个。

2.县直单位。根据年终考核成绩先后顺序,县直医院、公卫及其他单位分别确定“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各1个。

3.局综考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优秀单位”与“先进单位”的名额。

4.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评先范围:单位被行政问责给予黄牌警告以上处理的;新农合中造假套取基金或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班子成员本年度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以立案时间为准);单位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5.有下列情形的进入“不合格单位”票决范围:因党风廉政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孕产妇死亡、安全生产、创卫工作、农村清洁工程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对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及时,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严重恶劣事件被市及市以上媒体曝光或受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得分在70分以下或弄虚作假的。

6.在“不合格单位”中由局班子成员确定1个“后进单位”。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设立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奖。获得综合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6000元;获得“先进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4000元。

2.对评为“后进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由组织甄别后予以诫勉谈话或免职。

篇2:车辆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公司每年度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车辆安全考核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层层签订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求达100%。

2、公司每半年组织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行车辆安全生产奖惩制和车辆安全生产“一标否决”制。

3、公司对车辆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车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方法详见各类《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见附件)。

当公司当年度各类事故超过签订《车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考核值时,对该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按如下标准从超过月度考核:

1、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职业病):

考核值

1.0‰以上

1.2‰

1.5‰

2.0‰以上

处理核

200元

500元

700元

1000元

2、车辆交通事故;

超过考核值

1起

2起

3起

4起以上每起

处理核

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篇3: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减少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安全部、车辆装备部、内部安全保卫部、综合行政事务部、运营线路

三、考核对象

各运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四、考核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5、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装备等经费的投入;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二)事故控制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2、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3、不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运处负责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厅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三)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至85分之间;

良好:考核总分在85分至90分之间;

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奖励条件

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