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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2024-07-12 阅读 2009

为深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调动全镇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加快发展合力,确保在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争先进位,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权分明、奖惩明确的工作机制,对在全县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奖励的项目责任人员进行重点奖励,对非责任人员进行一般性奖励。

二、资金来源

主要来自县政府各项目标奖励资金。根据县综合考核(经与县考核办对接,2014年度继续执行2013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对各乡镇考核中涉及“一票否决”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等四项考核指标,在全县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对其它考核项目,在全县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0.8万元,第三名奖励0.6万元。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奖励表彰

1、重点奖励

年初镇党委、政府印发了《2014年度乡镇目标管理综合考核项目责任分解表》和《镇2014年度单项考核奖励项目责任分解表》,明确了各项目责任人,若今年年终各项目获奖,将重点奖励责任人及经办工作人员(名单附后)。经镇党委会研究,对“一票否决”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等四项考核指标,在全县考核中名列前三位的,分管领导、责任人按名次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其它考核项目在全县考核中名列前三位的,分管领导、责任人按名次分别奖励700元、500元、300元。多人共为责任人均分别奖励。

2、一般性奖励

根据奖金金额情况,确定一般性奖励金额。全体镇干标准统一。

四、工作措施

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加强与县直对口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任务落到实处。对在全县目标考核中位列倒数两位的分管领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全县目标考核中位列后五位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年底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对一票否决的项目,主要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任,取消一般性奖励。未列入县级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的项目,奖励办法参照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优于本办法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冲突,由镇级财政补发。

篇2: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责任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目标奖励基金,奖励范围为各矿(厂)、公司。

二、安全控制目标

(一)考核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控制目标:

1、生产矿井、建业公司杜绝死亡事故;

2、机械制造分公司、选煤厂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考核及奖励标准

结合各单位矿井规模、从业人数、2010年生产任务及安全管理难度,分别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一)对各生产矿井,按季度安全目标完成及原煤产量(电子称数量)、掘进进尺计划完成情况两项加权平均后比例乘奖励基数(季度产量进尺计划=全年产量进尺÷12×3),按照以下基础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季度

矿井名称

季度内矿井无死亡事故(奖励)

季度内矿井发生死亡事故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

26

不予奖励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煤矿、老鹰山煤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

22

不予奖励

建业(矿建)

8

不予奖励

顶拉矿

3

不予奖励

注:①本奖励不含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②中岭公司、建业公司、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顶拉公司奖励经集团公司考核后,资金自筹。

(二)为实现集团公司零死亡安全控制目标,对各生产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和罚款考核,具体奖励和罚款见下表,奖励按照以下基础标准同时与年度产量进尺完成比例挂钩,发生死亡事故但全年安全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在0.7及以下,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按80%兑现:

1、生产矿井:

单位:万元/人

单位

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

井下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地面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党政正职

10

6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矿、老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党政正职

8

5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建业(矿建)党政正职

4

4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顶拉公司党政正职

3

3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注:;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④老矿副职中不含分管选煤的副职、副总师;建业公司只包括分管矿建的副职及副总师。

2、地面单位:

单位:万元/人

单位

杜绝

重伤及以上事故

奖励金额

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二选厂、汪选厂党政正职

2

2

1

从年薪中扣除

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机械制造分公司正职

1

2

1

从年薪中扣除

其他地面单位

0

2

1

从年薪中扣除

注:①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②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指老矿的党政正职,实行矿、厂累加计算;分管副职仅指分管洗煤的副职,分管洗煤的副总师按分管副职的80%兑现;机械制造分公司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四、各生产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矿井的区科级及以下井下从业人员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

各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暂行规定》(水矿发[2007]249号)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另补充如下规定,被上级执法部门予以经济处罚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被予以经济处罚时,事故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按行政主要负责人同等处罚比例予以处罚,其他分管副职和副总工程师按年薪兑现比例予以处罚;被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如处罚金额不足集团公司罚款规定,按集团公司罚款规定补足差额。党委书记比照其罚款金额由本人现金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其他副职、副总师的罚款由事故单位党委书记负责追缴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上交到集团公司财务。

六、安全目标奖罚兑现

(一)各生产矿井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季度首月兑现,具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奖励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年兑现。具体由安全管理部提供年度百万吨死亡率、社保中心提供各地面单位重伤事故情况,人力资源部提供奖励人员任职时间及任职变动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考核奖罚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执行。

(三)各单位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按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任职期间的安全状况,按任职期间分段考核,累加计算。。

七、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篇3:某县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单独考核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重点项目奖励按照“贡献与回报对等,责任与效益统一”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1.奖励对象: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各项目的协作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报责任领导审定。项目实施乡镇原则上应作为第一协作单位。

2.奖励范围: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考核和奖励

1.考核: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督查办牵头组织实施,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奖励: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按照项目类别予以分类计奖。

续建项目奖励5万元;新建项目奖励1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奖励15万元;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奖励。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按征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给予单独奖励。

奖金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第七条奖励分配

全县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县督查办拟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执行;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牵头单位拟定后报责任领导批准执行。

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作单位1:3:6的比例分配。

各单位内部奖励分配可以单个项目奖励的平均数为基数(项目奖励金额÷负责该项目的人数),按照项目第一责任人2倍、第二责任人1.5倍、其余责任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