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改扩建项目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改扩建项目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2024-07-12 阅读 4265

1、噪音控制措施

1.1、施工生产噪声控制

1.钢筋工程

1)操作人员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钢筋运输时避免拖地,使之与地面接触,产生摩擦声;

3)切割机进行段料时控制在6:00-22:00的允许时间之内;

4)钢筋连接时采用滚轧直螺纹连接等低噪音的工艺;

2.模板工程

1)设置封闭的木工加工棚,木料加工应在固定制作棚内完成,减少噪音污染;

2)利用电锯、电刨等机具进行操作,在封闭的木工棚内进行;

3)现场支模减少大声的敲击声,并在晚10:00后禁止作业;

4)拆模时,不得用大锤硬砸硬撬,不得高空掀翻模板;

3.砼工程

1)操作人员经技术考核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夜间采用低音振动棒进行振捣;

3)砼泵车工作时发出的噪音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4)砼振捣时操作规范,避免不必要的杂音;

5)现场搭设半封闭的砼泵房,四周悬挂隔音草帘。

4.砌体工程

1)避免大量不正当砍砖带来的噪音;

2)在指定的时间、地方完成段料作业;

3)做有噪音地面应控制在作业时间内操作;

5.其他

1)施工人员不可在现场喧哗、吵闹;

2)塔吊与机械应经常保养,减少噪声。

3)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有计划的安排工作。

4)大批量的装修材料需进行切割时,应搭设封闭的加工棚,集中进行加工。

5)项目部每年请区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一次噪音检测;公司每月派专人对项目部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

1.2、主要施工机械噪声控制

1.电锯

1)电锯操作在木工的封闭操作棚内作业;

2)电锯工具周围用竹胶板围护;

3)操作时间在6:00至22:00内;

4)电锯发生的噪声不超过规范要求。

2.地泵

1)地泵四周用竹胶板和草帘被围护;

2)工作时间在6:00至22:00内;

3)地泵在固定场所作业;

4)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地泵。

3.振捣棒

1)振捣棒的作业时间为6:00至22:00;

2)尽量使用低音振捣棒作业;

3)晚上必须使用低音振捣棒。

4.室外电梯

1)对室外电梯实行岗位责任制;

2)选用环保型室外电梯;

3)使用时间控制在6:00至22:00内;

4)对室外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车辆

1)选用环保型车辆;

2)车辆行使在工地附近不得按喇叭;

3)主要施工机械都要定期保养,维护,减少噪声。晚上工作时严禁高噪音的机具使用,管理人员晚上对发生高噪音的工人进行监督教导。

4)所投入的机械、车辆要保证技术性能完好,不带故障出车。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2.1、扬尘(大气)控制依据及限值

严格执行大气排放GB16297-1996标准,达到空气污染物二级标准。

2.2、施工现场扬尘(大气)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周围全部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采用砖墙或彩钢板进行封闭。

2.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做硬化处理,表面浇筑一层砼,这既给将来雨季施工带来很大的便利,给工人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又防止了尘土、泥浆被带到场外,保护了周边环境,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现场文明施工。

3.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现场设封闭垃圾分拣站,现场垃圾全部从楼层密封装卸至专用垃圾存放地点。现场垃圾按性质、类别分开存放,设专人定期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污染。

5.基坑肥槽土方进行回填时,在现场划分存土区域,并用彩条布作专门覆盖,避免产生扬尘。

6.在出场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冲刷台,车辆经清洗和苫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沙出场造成遗撒。

7.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8.运输材料时使用环保合格的车辆,进货车辆控制好开车时的扬尘;砼罐车行驶到离工地一定的距离时在路面上专人洒水;卸完砼后在固定场所清洗,没有用完的砼倒在砼坑内;

9.焊接、气焊在固定场所内作业,严禁露天作业带来散发性的烟尘;用鼓风机清理砼连接带碎片时按要求进行操作;

10.装修时切割石材在固定的场所内作业,及时用水消除切割带来的粉尘;

11.各个施工班组每天做好活完脚下清的工作,并设专人检查落实情况。

12.施工时控制好有挥发性材料的挥发;

13.公司设置专人进行大气污染的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如发现污染值超出规定的标准,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根据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14.项目部每年请区

环保局的检测部门对现场的大气污染情况进行一次检测。

15.组织办理好市容、环卫、渣土消纳、交通各部门的有效证件、手续,保证车辆机械的正常运行,派专人每天对工地附近的运土道路进行清扫,以保证路面整洁。

3、水污染控制措施

现场交通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及搅拌站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将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加强对现场存放油料的管理,对存放油料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项目部每年请区的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水污染进行一次检测;每月派专人检查水处理设施的完好程度,并做好记录。

3.1、施工区现场水污染控制

1.地泵、搅拌机的废水排放控制

1)凡在施工现场用地泵进行砼浇筑,必须在地泵前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二次沉淀池。

2)砼罐车卸完砼后在材料室前固定的场所进行清洗,废水经二次沉淀,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地泵及地泵管道进行冲洗后,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现场砂浆搅拌设固定的搅拌棚,并在就近设置沉淀池。

4)现场产生的污水必须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洒水降尘用水的控制

用于楼层洒水降尘的水应控制好水的用量,避免由于用水过多造成地面积水,浪费水源。

3.卫生间试水用量的控制

做卫生间试水试验时及时做好水量的控制和吸水作业。

4.乙炔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

施工现场由于气焊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水。

3.2、生活水污染控制

本工程职工住宿均在场外进行安排,仍必须按文明工地要求对污水进行严格控制。

1.食堂污水的排放控制

1)场外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2)加强对职工、分包队伍进行节约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杜绝随意浪费水现象发生。

2.生活区污水的排放

生活区的废水与厕所污水分开排放,盥洗池废水排放经各自管道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厕所污水在固定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市政专用管道。

篇2: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和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所管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企业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生产企业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所管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生产企业保卫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叙述团公司和生产企业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有生产企业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许可证,或在入厂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保护具。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手续,企业主管部门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2米以上)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严格车辆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

2.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若必须安排,应按特种用火处理。

第三章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

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篇3: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十条安全预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三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五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本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由本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相关论证、分析、审查、验收等工作,可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邀请专家或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