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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十三项核心制度内容

2024-07-12 阅读 6072

1、门、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2、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3、手术前讨论制度

4、病历书写制度

5、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6、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会诊制度

8、9、病例讨论制度(包括疑难、死亡病例)

10、查对制度

11、新医疗、新技术立项制度(技术准入制度)

12、手术分级制度

13、分级护理制度

1、门、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1、门诊首诊负责制

(1)患者就诊时,第一位接待患者的科室和医师即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

(2)对非本专业范畴疾病的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生均不得拒诊。

(3)首诊医师在接诊非本专业病员后,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4)对于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严禁相互推诿。

2、急诊首诊负责制

(1)一般急诊患者,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分诊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医师。

(2)对于非本专业的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首先实施生命抢救,同时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医师。在接诊医师到达后,首诊医师应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当接诊医生接手抢救工作后,首诊医生方能离开。

(3)如遇到复杂病例,需要两科或更多科协作抢救,首诊医师也应首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同时向医务部或院总值班报告,请求召集相关科室人员共同完成抢救。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为抢救指挥。

2、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因各种原因或疾病导致病人生命体征出现严重病态,威胁病人生命或在治疗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外和并发症威胁病人生命安全的被视为危重病人。

2、危重病人就诊实行首诊负责。首诊医师和接诊的科室必须负责病人的急救和生命体征的维持,直至落实好相关科室和医师进行诊疗为止。

3、对于患多科疾病或边缘病的危重病人,参与抢救中最高年资的医师即任的急救小组组长,负责指挥现场救治。

4、重危病人抢救必须听从急救小组负责人或主管医师指挥,迅速将病人转入急救室和ICU进行救治。特别紧急无法转运的应就地抢救,召集救护车和医院急救小组赶赴抢救。(院前)

5、在急救室、ICU工作的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急救设备使用及抢救常规及抢救程序。切实做到急病人所急

6、在医院内发生意外和严重并发症导致病人危重状态或危重病人抢救需行政特别支持的,必须立即上报医务部直至院长。

7、重危病人的转送必须由主管医护人员或主要诊疗操作的医护人员陪同,根据病情由主管医师决定护送人员的医疗等级。请护士陪同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医嘱。无医嘱视为主管(治)医师亲自陪同。急救梯随叫随到。

8、保持各种抢救、治疗设备及医疗基本设施的完好,要实行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证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急救药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药剂科要保证任何时候都能提供充分的急救药品。各辅助科室要保证急救检查设备的完好和随时应急并建立制度。

9、危重病人急救中全体医护人员应以抢救病人生命为第一,接到抢救指令10分钟须奔赴抢救场所。为救命,主持抢救负责人有权力签署“特急特救”意见,先抢救后付费。但此权仅限首次,行使后应立即报告医务部或总值班。次后应及时催费。

10、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完成。

11、保证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0%。

12、如违反以上条例视为责任事件,医院将进行严厉处罚。因此引起的后果,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手术前讨论制度

1、中等以上的择期手术、重大手术、疑难危重手术、毁损性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常规执行术前讨论制度。

2、术前讨论重点:术前诊断是否合理,手术适应症是否明确,合理选择手术方式,麻醉方式,输血及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术前准备情况评估,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及对策等。防止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提高医疗安全性。

3、科主任负责组织讨论,必要时上报医务部或医疗副院长组织院内、外有关科室进行会诊讨论决定。

4、讨论时由经治一线医师报告病案,提出诊断与鉴别诊断,选择手术的指征及术前准备情况,然后由分管二线、三线医师补充。

5、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分析,任何意见均应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最后尽可能达到意见统一,并作出明确结论。

6、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及时记入病案。

7、术前讨论应在手术前一周内完成。

四、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1.临床医务工作者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书写病历。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3.病历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病历首页应当按卫生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完整。护理记录应按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书写。

4.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条理清楚,无错别字、自造字。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各项记录结束后,要签署可辨认的全名。

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不能使用方言、土语。病人叙述的诊断名和药名,应加引号。

6.病历中每张记录用纸的楣栏(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及页码均应填写。病程记录中每页的首行应标明标题(居中)。时间记录按年、月、日、时、分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7.病历书写和审阅修改应严格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者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病历一律用红墨水笔,签名用蓝笔,修改日期记录在本人签名的下方。

8.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时,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9.凡药物过敏者应予特别标明,用红色墨水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贴在病历牌封面的背后。

(二)病历书写的人员资格要求

1.门(急)诊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

2.完整入院记录一般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教学医院可以由实习医生书写。入院记录、再(多)次入院记录由经过医院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

3.急症、危重病历由当班医师书写并立即完成。

4.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由术者审阅签名。

(三)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4.日常病程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

7.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8.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记录的抢救时间应当记录到分钟。

9.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11.阶段小结应每月总结一次。

12.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3.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15.因抢救急危患者下达口头医嘱,在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16.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的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五、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科主任行政查房、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2、科主任每周进行大查房,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每周查房时间固定,查房应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上下午各查房一次,对于新入院的一般病员须在2小时内查看病员。

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完成,病危病人24小时内查看,急、危抢救病例随到随看,手术病人,术者必须于术前一天和术后三天内查看过病人。日常查房要求:病危患者每天查、病重患者至少三天内、病情稳定病人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疑难危重病员,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看病员。

4、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简要报告病历,目前的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查房后应将上级医师的分析和指示记录在病历上。

5、各级医师查房内容:

(1)科主任和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检查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工作质量及各种制度执行情况;协助解决病房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临床指导下级医师提高业务水平,介绍国内外医学进展情况等。

(2)主治医师查房

①主治医师对所管病员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②对本组重危疑难病人、新入院病人、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重点检查,决定治疗方案及出院问题,每天下午听取住院医师汇报或亲自查看本组病人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③对重危病人要协同住院医师一道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作出诊疗计划,处理有困难者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并向科主任请示汇报,

④在查房中要注意检查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的工作和病历书写质量,并修改病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督促。

⑤对疑难病例应及时组织讨论、必要时请科主任参加,根据情况可以随时请会诊,死亡病历应在一周内组织讨论。

⑥有计划有重点地向下级医师进行指导和讲解医疗知识。

(3)住院医师查房内容

①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人,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查看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

②住院医师每天至少查房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通过查房全面了解病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向上级医师汇报。

③上级医师查房时,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向上级医师报告病历。

④查房中要注意了解新入院病人的病史、查体、病历完成情况以及诊疗计划完成情况,并抓紧时间完成有关检查。

⑤带好实习生的查房,辅导检查基本操作,重点的内容向实习医师提问,认真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并签字以示负责。

六、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实行24小时在岗的三级医师负责制,住院医师、住院总医师担任第一线的具体工作,主治医师担任二线、副主任以上医师任三线,全面负责指导一、二线医师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2、值班医师应在下班前接受各经治医师交办的各项医疗工作,交接班后必须巡视病房,重点病员要与主管医师床前交接。

3、各经治医师在下班前将重点病员的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入病程记录。值班医师应认真阅读病情记录、认真检查病人,全面了解病情。

4、值班医师负责病房和急诊的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处理后要及时记录病程。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或不能胜任的手术,应及时依次向主治、主任值班医师请示、汇报,并将上级医师的诊治意见及时记入病程记录。

6、遇有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科主任、总值班汇报,以求得帮助。

7、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岗、离院。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召请时必须立即前往诊治,严禁不看病人下口头医嘱。

8、值班医师应书写交班报告,次日晨在科主任主持的病区全体医师参加的交班会上,将24小时值班期间新入院、急诊、危重病员夜间病情变化及处理等情况,向主管医师交接清楚,必要时应床前交班。

9、实习医师不得单独值班,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临床研究生须由科室考核批准,方可参加一线值班。

10、交班记录本应整洁、完好、书写工整,记录时间要连续,签名要清晰。交班记录本使用完毕后,科室应妥善保管。

11、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值班人员补休,但不得影响查房、手术、会诊等正常医疗工作。节假日值班实行补休制。

12、科主任应经常检查掌握值班人员及其工作情况,医务部负责监督全员值班制度的落实。

13、药剂、检验、输血科、B超室、影像中心等科室均须安排值班,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以保证临床工作顺利进行。

七、会诊制度

疑难危重病人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时或涉及其他专业问题时,应及时组织会诊。会诊时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治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会诊时必须做到共同讨论,会诊者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会诊讨论。

1、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会诊,由住院医师提出,经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同意,召集本病区或本科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2、科间会诊:

住院病人会诊由住院医师提出,经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同意后填送会诊单,会诊单上应写明病情及会诊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盖章后送应邀科室。应邀科要在三天内派医师前往会诊,申请会诊科应有医师接待会诊医师,以便共同讨论。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会诊单上。

住院病人需作急诊会诊者,经第二值班医师同意后,可直接用电话联系。应邀科室应由值班医师(有二值班医师科室由二值班医师)随即前去会诊。急诊室病人急会诊时,凡无单独急诊值班医师的科室,可用电话联系邀请病房值班医师。应邀医师应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

门诊病人需他科会诊者,门诊医师可直接将会诊要求、目的写在门诊病历上,由病人直接前往所请科室门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将详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以便申请医师参考。

3、全院会诊:

由科室主任提出和组织,同时要向医务部汇报。申请科室填写会诊单,写明病情、会诊目的和要求,并在会诊单右角上写明“全院会诊”字样,应邀科室应由主任或高年主治医师参加,必要时可请院领导或医务处派人参加。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时主持人应进行总结。

八、病例讨论制度(包括疑难、死亡病例)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应及时进行病例讨论。讨论可在本病区或本科室内进行,也可与有关科室联合举行。

1、讨论会应由科主任主持,先由住院医师报告病史,介绍病情和各种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讨论目的和要求。主持人应动员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结束时主持人应作总结性发言。

2、病例讨论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将发言人讲话内容及主持人总结意见详细记录,整理清楚,经记录者及主持人签名后附在病史中归病案室保存。疑难病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专用记录簿上,由病区妥善保管备查。

3、病人家属或病人单位领导不得参加病例讨论会,若家属或委托人要求了解讨论结果,应由病区或科内指定专人给予解答,解答内容应记录在病史内(包括家属或委托人姓名),其他参加人员不得私自回答。

4、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一般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并做好记录备查。重大疑难病例可通过院内外大会诊形式进行,讨论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床位负责医师应将有关资料(如病史、各种化验单、检查单、*光片、病理报告等)加以整理,提出讨论目的、要求和初步诊断、治疗意见,事前应先公布或印发病情摘要,提供参加讨论人员准备。

5、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病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一般不迟于两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讨论,总结经验,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史,对有纠纷的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部报告。

6、临床病理讨论会:对疑难或临床诊断与病例诊断不符的病例可进行临床病理讨论会,讨论前预先做好准备,整理好临床资料,事先印发给有关人员。讨论会由科主任

篇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县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非医保医师和取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对年度扣分较高的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训。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投诉电话,畅通举报通道,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二级医疗机构卫生院门诊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发热门诊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独立进行收费、血常规化验及*线摄片等,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

(3)配备隔离室,有保证病人专用救护车到达前短暂停留需要的隔离用房。发生特定传染病突发疫情时,对发热病人,要给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寄送{发热病人通知书》,特殊情况报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

(4)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相关病区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卫生院预检分诊点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要求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预检分诊点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

(3)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4)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5)严格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卫生院腹泻门诊工作制度

(1)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根据市卫生局要求确定,要求24小时有人值班。

(2)发现副霍乱病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电话通知医院预防保健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疑似病例在确诊或否定诊断后,应做更正报告。要严防迟报或漏报。

(3)腹泻病门诊发现其它肠道传染病,要按照《传染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写传染病卡片,送预防保健科。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处理完病人,先用消毒液浸泡手,再用肥皂洗,用流水冲。要根据条件适当划分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有消毒液的擦脚垫。

(5)医务人员进、出腹泻病临床观察医院门诊时,必须穿、脱隔离衣、鞋、帽,并须固定地点放置。隔离衣或工作服每周至少更换1次,有严重污染时及时更换。

(6)病人的病历、化验单及收回的药瓶等,必须经过消毒后再行保存和应用。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必须消毒后再行倾倒。便器每次用后必须消毒。

(7)发现可疑或已确定菌株,应立即通知门诊医师,对病人留验观察,并派专人携带菌种送往所驻地区疾控中心进行鉴定。

(8)加强无菌观念,严格无菌操作。化验后的样品要消毒处理。无菌室、操作台要定期消毒。定期采样检查空气,进行培养,并有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