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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物业管理办法模版

2024-07-13 阅读 9358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及企业权益不受损害,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各单位的管理、核算、监督和经济责任,堵塞因管理不严造成的跑、冒、滴、漏现象,保证企业财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效能,现制定《**县邮政局物业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邮政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局、专业、班组和支局所*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调出、挪用、赠送、外借和变卖企业固定资产,。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固定资产负有主要责任,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提前报废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赔偿损失等。

(五)每年组织财务、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发现有账实不符、损毁现象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单位负责人工作调动时,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确保资产的完整。

(六)对固定资产属自然性或不可抗拒原因损坏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局综合办,由相关人员对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并预算维修费,报局办公会审批,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七)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要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及时调整账卡,必须作到账、卡、物三相符;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缴局后勤部门管理;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由财务、后勤人员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报局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处理,财务部门要及时收回款项。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工具性仪表、电话机、自行车、电视机等,均按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局、专业、班组和支局所*管理。

(三)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办理购置手续,并建立相应的明细帐进行管理。

(四)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都应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再办理出库手续,防止财产物品流失;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防止浪费。

(五)各单位请领的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维护、保养,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报局综合办,由局派人进行处理,保证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率。

(六)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低值易耗品负有主要责任,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报废的单位负责人,应查明原因,应由个人负责的,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实行按价赔偿。

(七)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其管理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清册和实物核对后交接清楚,方能办理调动手续。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八)低值易耗品需要在局内部调拨时,必须有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拨。

(九)处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时,必须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能处理,处理人员必须及时将款项缴财务部门。

(十)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2:物业管理区高空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职责3.1任何高空作业都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3.2相关主办负责高空作业现场的具体指挥、监督和落实。3.3现场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及作业过程监护。4.方法和过程控制4.1悬空的高空作业如外墙修补、清洗等,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上岗证,参见《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4.2现场安全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4.3安全人员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4.4管理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重物搬运必须事先报告部门经理,并由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指挥、监护。4.5现场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交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其他要求事项。4.6三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上、下各设一名安全监护员。4.7施工现场必须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并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等字样的警示标识。4.8对车辆、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业,必须在通道两边放置警告标识,在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将通道临时封闭,指挥行人、车辆绕行。4.9在高空作业现场范围附近停有车辆或其他重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实不能移动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10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工作回线缠在身上。4.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拴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特别注意可能对安全绳、安全钩等造成磨损、阻碍等影响安全的构筑物、墙角、窗沿等部位,如有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在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4.12吊装重物时,安全监护员应提前清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活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4.13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需四人以上的重物搬运,必须设专人指挥。4.14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撤回警戒带和标识,并及时将工作结果向部门经理汇报。4.15需要隔夜施工、对顾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对小区(大厦)有较大影响的高空作业必须至少提前1天发布有关通知,以便顾客提前准备。5支持性文件**WY7.4-Z02《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

篇3: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