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2024-07-13 阅读 661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

3.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

3.3.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人员安全教育

5.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施工前安全要求

7.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严格车辆管理。

8.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安全监督管理

9.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篇2: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1.目的: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开工前准备检查、作业过程监督等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与公司有签约关系的单位适用。

3.职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日常监督检查。

4.安全规定及处罚

4.1承包商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若违反罚款100元。

4.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应持有安全管理部开具的作业证明,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不办理手续进入作业区,罚款50元。

4.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违反者罚款20元。

4.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违反者罚款100元。

4.1.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违反者罚款20元。

4.1.5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4.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否则罚款50元。

4.1.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否则罚款50元。

4.1.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否则罚款50元。

4.1.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罚款50元。

4.2严格车辆管理

4.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否则罚款50元。

4.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否则罚款50元。

4.3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4.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否则罚款50元。

4.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否则罚款50元。

4.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否则罚款50元。

4.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否则罚款50元。

4.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罚款50元。

4.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5安全监督管理

5.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行政部要负责组织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5.2行政部和施工所在部门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5.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5.2.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承包商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5.2.3监督承包商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5.3行政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5.3.1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5.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承包商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5.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5.4.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5.4.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5.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行政部、安全部门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承包商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篇3: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3

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