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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8159

1承包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

1.1.2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作业类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1.2承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1.2.1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1.3承包商安全管控方式

1.3.1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海石化)相同的安全价值取向,接受上海石化的教育培训,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及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HSE管理体系)评审。

1.3.2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1.3.3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起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2安全管理职责

2.1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格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布。

2.2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及表现作出评价,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3.1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这是安全资格证书审核的前提。承包商在未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金山石化监督组审核批准的《安全施工登记》或《安全临时许可证》之前,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将不予受理HSE资格的审核。

3.2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并提供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3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承包商,在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将优先给予审核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4具备接受HSE资格确认证书审核条件的承包商,必须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外委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安全施工登记证或施工安全临时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5对于售后服务单位、特殊的检验检测单位(如锅炉、计量仪器等法定检测)、做技术试验的研究单位等,如果派员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生产装置从事施工作业或工作,都要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场手续(具体见条款5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4.1承包商首先应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进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名单后,才可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时应提交本规定3.4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4.2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承包商可以直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但必须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4.3承包商在办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同时,应办理施工人员的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4.4如果承包商需要临时用工,必须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需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供“承包商施工人员临时注册申请报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住宿旅店证明、劳动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场施工。

4.5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4.5.1承包商HSE承诺。

4.5.2HSE管理组织机构。

4.5.3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5.4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4.5.5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4.5.6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4.5.7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5.8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4.5.9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4.5.10其他相应内容。

4.6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审核和复审由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组织进行,每年12月份复审1次。

4.7承包商必须取得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核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后,才能与上海石化发包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和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和审批《建设工程、检维修、生产运保项目开工安全受监报告》(以下简称“安全受监报告”)。若违反上述原则,上海石化将追究工程和检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5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5.1二级单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所选用的承包商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5.2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必须与二级单位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HSE责任。

5.3承包商施工人员名单注册后,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HSE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承包商可提出合格人员的入厂申请,并承诺严格遵守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后,由二级单位保卫部门组织办理有时效性的临时出入证。

5.4承包商必须选派具有一定HSE管理意识和符合本工程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向作业人员发放必需的劳防用品。

5.5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提前72小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报告”的审批手续。

5.5.1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包括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受监报告”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报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审批盖章。

5.5.2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自主审批备案,然后才能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5.6承包商承担生产装置抢修任务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先进场抢修,然后补办“安全受监报告”审批手续,但必须在进场后72小时内按要求完成。

5.7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5.7.1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7.2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5.7.3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5.8承包商必须按照HSE管理体系标准,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针对本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所有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5.9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参与二级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以及现场监护人员,并有醒目的标志,自觉落实安全责任和监护责任。

5.10对承包商实行安全施工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5.10.1凡与上海石化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均要向有关单位的财务部门上交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现场HSE管理有序,待施工项目结束后将如数退还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否则将视情况扣除其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5.10.2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查实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扣除其相应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其他处罚。

5.10.3发包单位一旦扣除承包商HSE风险抵押金后,应由财务部门开具有关收据作为凭证。

5.10.4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抵押和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8.1。

5.11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及HSE监督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HSE管理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和处罚。

5.11.1根据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年度累计考核结果,把承包商HSE确认证书的HSE业绩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停发承包商HSE确认证书3~12个月。

5.11.2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章违纪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二人重伤事故以及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公司形象受到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上海石化《承包商“黑名单”管理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作业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6.2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按《承包商ABC违章考核标准》,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进行考核。

7其他规定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12月审核一次,符合HSE要求的,给予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8附件

8.1上海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

篇2: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3

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篇3:承包商QHSE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的QHSE管理,确保事业部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的公司相关要求并结合事业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海

油服股内控〔2014〕395号)

3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部岸基地、船舶、承包商。

4定义

承包商:主要系指承揽船舶事业部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改造、安装、厂修、航修、检验、测试,以及配件、物料供应、为船舶提供清舱、污油水回收、配餐服务等的施工单位。

5职责

5.1船舶事业部

5.1.1?作业安全环保部

1.?参与对承包商的资质预审;

2.?参与事业部级项目评标及承包商的选定;

3.?对事业部级承包合同中的QHSE条款进行审核;

4.?参与事业部船舶建造承包商开工前的审核;

5.?组织对事业部级承包商过程控制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6.?参与对事业部的承包商年度审核及实施的监控;

7.?组织对分包船的检验。

5.1.2?物资装备部

1.?组织对建造和修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组织或参与承包商年度HSE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提交作业安全环保部。

2.?项目HSE条款的拟定、过程监控及检查。

3.?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风险分析实施的监控。

4.?负责组织对承包商隐患(不符合)的检查、汇总分析和预防纠正措施的跟踪与落实。每季度将汇总分析情况报作业安全环保部。

5.1.3?市场营销部

1.?组织、部署对分包船的检验;

2.?组织对分包船合同HSE条款的审核。

3.?跟踪、监控及汇总承包商对HSE条款的实施情况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提交作业安全环保部。

5.2作业(管理)公司

5.2.1作业安全环保部

5.1.1.?每年组织对主要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审核。

5.1.2.?审核与承包商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各项服务合同中有关QHSE条款的符合性。

5.1.3.?不定期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抽查。

5.1.4.?对各作业公司、管理公司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抽查。

5.1.5.?各项作业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事业部物资装备部负责职能管理,其中垃圾回收、潜水作业、消防救生设备更新维护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事业部作业安全环保部负责职能管理。

5.2.?各作业公司及管理公司

5.2.1.?每年参与对主要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审核。

5.2.2.?审核与承包商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中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5.2.3.?审核和批准船舶提出的承包商委托作业需求。

5.2.4.?选定合格承包商,向承包商下达作业委托。

5.2.5.?厂修时,负责到船舶现场召开安全会议。

5.2.6.?负责将承包商作业信息传递给船舶。

5.2.7.?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抽查。

5.2.8.?对各船及承包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5.3.?船舶

5.3.1.?提出委托承包商的作业需求(除厂修外)。

5.3.2.?接受明确的作业指令,确认作业条件,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5.3.3.?承包商人员登船时,审核人员资质。

5.3.4.?负责对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培训。

5.3.5.?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

5.3.6.?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5.3.7.?安排船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控。

5.3.8.?作业结束后,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

6.管理要求

5.1.1.?协议或合同管理

5.1.2.?按《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与承包商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或合同,如没有年度服务协议或合同,应与承包商签订单独的QHSE管理协议。

5.1.3.?服务协议或合同、QHSE管理协议由作业公司负责起草,按流程经作业公司审核后报事业部复审。

5.1.4.?作业公司负责保管生效后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报事业部备案,并传递船舶执行。

5.2.提出委托承包商作业需求

5.2.1.?船舶部门长提出作业需求,经船长批准后报作业公司职能部门,保留需求记录。

5.2.2.?如甲方或主管机关有申报要求的作业,作业公司职能部门或船舶应及时申报。

5.2.3.?作业公司职能部门对船舶提交的作业需求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根据需求向承包商签发服务通知单,下达作业委托。

5.3?项目的实施与过程控制

5.3.1承包商应建立并运行通过第三方认证的管理体系。

5.3.2承包商应针对承包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保计划,经项目单位认定后实施,承包商应对所有与项目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该计划内容应包括:

a)?管理层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承诺;

b)?各级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分包商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健康安全环保培训程序、资源配备、文件控制、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南等;

c)?危险辨识及控制程序、危险品及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培训规定等;

d)?各种操作和管理程序。如:工作许可程序、应急响应程序、设备维护保养程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程序等;

e)?健康安全环保运行控制的方法、承包商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康安全环保绩效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事故的报告处理及统计等;

f)?承包商对项目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健康安全环保行为、分包商管理、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培训等内容进行审核及检查的计划。

5.3.3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求承包商及时进行整改;

5.3.4项目单位组织对承包商过程控制中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般隐患,应责令承包商进行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时,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开工。

5.3.5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承包商对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承诺的履行;

b)?各项健康安全环保制度、规定及合同中健康安全环保条款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c)?承包商定期召开的健康安全环保会议,总结及部署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情况;

d)?承包商开展的培训工作;

e)?承包商对其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f)?承包商按计划开展的应急演习情况;

g)?承包商的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

h)?事故及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及整改。

5.3.6监督检查工作应该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在收尾阶段要与其它阶段一样保持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直至承包商全部完成项目。检查内容见附件1《船舶承包商QHSE检查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a)每次检查应形成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承包商;

b)对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同时提出改进要求;

c)问题整改情况由项目单位负责复查,并将封闭情况做好记录。

5.3.7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内容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计划不适用时,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调整的方案应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后实施。

5.3.8逐级建立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承包商的公司信息、主要参建人员信息及机具、设备的配置和管理状况。

b)承包商安全承诺书;

c)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

d)承包商安全教育合格证明;

e)安全管理协议书;

f)承包商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的处理;

g)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

5.3.9项目过程控制中的甲方审核及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绩效按《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3.10潜水承包商管理按照海油服股船舶〔2014〕69号附件《潜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潜水承包商人员在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承包商人员登船管理、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承包商作业完工管理按照SMS/W0618《承包商人员在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记录

SMS/WR0101.01《工作风险分析(JSA)单》

SMS/WR0616.02《临时登船、搭乘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SMS/WR0618.01《承包商登船作业人员名单》

SMS/WR0618.02《承包商登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