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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024-07-12 阅读 722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陆汝舟、洪燕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水泥厂及现有水泥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水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卫生防护距离healthprotection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篇2:施工用电安全距离外电防护措施

施工用电安全距离与外电防护

外电线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⒈不得往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⒉安全距离:

⑴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的外侧与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kv不小于4m,1~10kv不小于6m,35~110kv不小于8m。架空导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4.0m与机动车道≥6.0m。

⑵起重臂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的架空线路水平距离≥2m。

⑶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的最小距离1kv以下为6m,10kv以下为7m。

⒊外电防护:

⑴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⑵带电体至遮栏的安全距离10kv应大于95cm,35kv应大于115cm.

⑶带电体至栅栏(封闭)的安全距离10kv应大于30cm,35kv应大于50cm。

⑷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监护。

⑸无法防护时必须采取停电,迁移线路或更改工程位置,否则不准施工。

篇3:施工现场对外电线路安全距离及防护要求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对达不到本节第2条至第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7.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或采取停电后进行。

8.所架设的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要求。不能满足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9.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10.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