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劳动考勤管理办法范文

劳动考勤管理办法范文

2024-07-12 阅读 7407

企业管理中,考勤管理有什么方法呢现提供劳动考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考勤管理,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全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对公司所有员工的基本要求。

4.2各部门必须统一执行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目前公司执行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

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5时,星期六及星期日休息。

4.3在工作时间内须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坚持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4.4各部门考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要公开,考勤记录与请假单要相符。

4.5各部门的考勤员必须每天认真负责做好考勤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考勤员和有关领导予以经济处罚。考勤记录要如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考勤登记表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更改人必须在更改处盖章,并简要说明其情况。

4.6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考勤制度,重视考勤管理,支持考勤员工作。对遵守纪律好,出勤率高,完成任务好的员工要给予表扬;违纪的员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4.7部门每月的考勤表应由考勤员及部门领导签字后,在次月1日前交送综合管理部。

4.8各部门除上交考勤表外,还需将每月考勤表电子文件通过微机传送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汇总、统计,审核全公司职工考勤,分析和填报员工出勤率情况。(如以后的办公系统可实行在网上审批签字后,则可以不上交考勤表,直接在网上传送。)

4.9员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公假、年休假等)应说明理由,填写好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各部门副职请假,须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要经总经理批准;正职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请假,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4.10请假期满,回公司上班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逾期不能返回者,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办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4.11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4.12员工加班的有关规定

4.12.1各部门应尽量安排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不允许安排加班。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外,部门人员单加班的需要提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办理,中层干部的加班由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提出申请的,需事后补申请。(加班申请单格式见附件)

4.12.2加班时间以小时计,累计加班满8小时计算为1个工作日。工作日的加班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工作日加班不计加班工资,可计为补休。原则上补休不准累计,必须在月内安排调休,如工作需要可适当累计,由部门进行调整。

4.12.3员工因公外出期间,自行调节工作和休息时间,公出期间不计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4.12.4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如因公外出正常计加班,但每天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4.12.5员工根据领导安排参加各类学习或其它非生产活动期间,不计算加班时间。

4.12.6员工加班发给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发放办法如下:

•在休息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200%发给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300%发给加班工资。

•日基本工资:按月岗薪工资÷20.92计算。

4.12.7法定节假日加班,节日后15天内发给加班工资,其余时间加班的加班工资每月结算一次。

4.12.8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调剂或及时安排补休。

4.12.9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真实反映员工的加班情况,对不认真考勤,考勤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

考勤员及当事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4.13各类假期考勤的处理

4.13.1迟到、早退除按相关的人事考核规定处理外,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4.13.2病假

•员工在探亲、婚、丧、产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员工在外地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期间发生疾病不另给病假。

•月病假8天以内的按每天20元扣发月度奖金;8天以上的扣发月奖的1/2;达到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4.13.3事假

•月事假6天以内的按每天30元扣发月度奖金;6天以上的扣发月奖的1/2;达到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员工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假期已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又不能如期回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因酗酒、打架斗殴、家庭邻里纠纷等不能上班者,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员工因违反治安条例或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传唤的均作旷工处理。

•仿造假期证明或虽已请假但在从事不正当活动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

4.14检查与考核

4.14.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4.14.2综合管理部每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4.14.3本办法与公司现行的部门经济责任任制考核、人事考核结合进行考核。

篇2: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灯的领用发放,加强管理,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领用发放第一条每班以交班时间的半点前为界为发放时间,并执行五不发:(一)矿灯不明亮不发(二)矿灯零件不齐不发(三)矿灯不对号不发(四)没有矿灯牌不发第三章收灯制度第一条每班以交班时间为界,半点响后为收灯时间,并执行三不收:(一)矿灯零件不齐不收(二)矿灯不对号不收(三)矿灯损坏不收第四章考勤制度第一条各灯口每班对矿灯进行严格考核,并填定记录。第二条负责灯房工作的队长,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考勤情况。第三条每班收灯时间超过两小时后,仍有未升井者,应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篇3: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该规范化管理,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严格、事实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严以律己,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根据岗位不同,工作时间分:

1、常日班(部门办公人员)7:30---11:301:00----5:00部门经理8:00---11:301:00---5:00每周工作六天,星期天休息。但是必须安排好值班工作。

2、常日班(销售人员)---可以按实际情况另作相关规定。

3、各副总的考勤按人力资源部特殊规定处理。

4、根据业务和工作需要,销售热线人员和总机接线员,必须提早10分钟上班,延迟10分钟下班。

考勤实行每日四次打卡,每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同时各部门需有书面考勤,于每月1―3日提交人力资源,具体考勤标准以考勤机显示为准。

除特殊情况外,考勤公布日为:每月8日。考勤申述日为:每月10日。漏打一次以迟到早退一次记,,漏打两次以旷工记(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连打(两次打卡在半小时以内的)无效。并与年度绩效挂钩。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于规定上班时间两分钟后一小时内到职为迟到;

2、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一小时内离去为早退;

3、月迟到/早退三次者扣一日工资,以此类推。

4、员工因不可抗力(遇到车祸、意外伤害等)导致无法准时到职,可呈请部门领导核准后,相关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如有虚假,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规定处罚,并记入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七条、事假

1、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但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单》并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两天以内,由部门经理签字;两天以上,须经部门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

2、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事假年累计达15天(不包括15天)在年终奖金中按1/50的比例扣除,达50天在年终奖金中按1/30的比例扣除。

第八条病假

1、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2、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申请一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4、因患病或工伤不能工作并在医疗期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旷工(旷工一天扣两日工资)。

1、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超过两小时者视为旷工半日;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日者,视为自动离司,公司按自动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司人员必须在离司通知单开具后一个月内来工资领取其工作期间应得的劳动工资,超过一个月者,工资冻结。

第十条值班与加班

1、节假日各部门应安排好值班人员。

2、加班适用于国定假日的加班,同时不考虑相关的调休。

3、加班人员必须填写加班表,经部门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行政办公人员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但是在其年终根据其出勤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考核。

4、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其日工资的70%乘以2计算。加班最短时间以日记,不满一日者原则上不以加班记,但是在其年终根据其在考勤机上的出勤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出差

1、在工作时间内短时间(一天以内)外出或者长时间(一天以上)外出的为出差。

2、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工作时间内短时间出差者,经部门经理签字;第一时刻提交人力资源部。

长时间出差者,须部门经理签字,在诚心出差单上写明出差各事项,每月汇总提交人力资源核查。

3、没有办理相关出差手续(特别是短时间出差),如紧急情况无法按时办理手续的,在处理紧急事件后一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伤

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必须到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开具证明),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

第十三条、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二年、双休日不能与亲人团聚的可享受5天/年的探亲假。

探亲假只限探望父母或者配偶,并每年报销单程往返路费。

第三章假期规定

第十一条国定假日

1、元旦:一天

2、妇女节:三月八日,妇女放假半天。(必须有书面的批准手续,填写请假单,在请假理由处写明妇女节。)

3、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一天。

4、国庆节:十月一日,放假一天。

5、春节:农历正月,放假十天。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休假期临时调整。

第十二条、休假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具体情况按目前公司规定处理。

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A、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

B、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C、有其他安排者,另行协定。

3、休假最小额度为半天。

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公司根据其表现在年终考核时予以绩效奖励。

5、职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晚婚休婚假四个工作日,非晚婚休婚假三个工作日。

2、申请婚假须附结婚证明。

3、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4、婚假需在结婚一年内使用,由于工作原因经公司特殊调整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3、申请产假需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及结婚证明。

第十五条丧假

1、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三天;

2、(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一天;

3、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除众所周知外,否则以事假记。

第四章请假、出差、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出差单每月3号前提交人力资源部。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单》。二天以下(包括二天)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二天以上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需提前两天申请。

第十七条职工将经过相关审批后的《员工请假单》第一时刻交到人力资源部,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后一小时内电话报备上级领导或者人力资源部,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须提供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人力资源部提交证明,方可销假,无法提供证明者,按事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职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4、其他应按旷工处理的。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考勤:

各部门每月3日前提交部门书面考勤记录,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合理汇总。并于每月8日公布迟到、早退人员名单及次数,,申述者于每月10日来人力资源部考勤处核对考勤情况,逾期概不处理。(具体考勤标准以考勤机显示为准。)

第二十一条

1、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考勤负责,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

2、负责考勤工作的员工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如有发现徇私舞弊者,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3、每月各部门出勤记录必须有书面的存档记录,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人员应有每月各部门的书面汇总的考勤记录,公司将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各部门考勤工作,发现落实不到位者,从严处罚。

第六章工资的扣发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迟到、早退者,累计达到三次者扣一天工资,以此类推。

旷工者,扣发旷工时间二倍的薪资,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薪资,病假者(必须有市级医院证明),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者扣发薪资的70%;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80%;三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90%。

第二十三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考勤延误或薪资核算延误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