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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2024-07-12 阅读 8665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五条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适用本细则,但第二章第十二条除外。

第七条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等阶段。

第八条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第九条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不正当活动。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对相关候选人的评审,并暂停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的推荐资格。

第二章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推荐院士候选人包括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十一条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二)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以下简称“被推荐人附件材料”)。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为被推荐人当前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附件3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附件4为主要论著目录;附件5为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评价);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院士工作局)。

(四)院士应在增选年的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二条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候选人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华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协等为归口初选部门。其所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均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归口初选部门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的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3款)。

推荐单位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

(三)各归口初选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选。

归口初选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程序要做出严格的规定。

归口初选部门应组成初选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必须是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组成。初选委员会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产生初选结果,在规定的名额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归口初选委员会评审情况”栏,并须有初选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

(四)各归口初选部门填写“归口初选部门推荐意见”,并按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分别列出名单,正式行文并连同《院士候选人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于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五)凡双重领导的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由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院士工作局备案,院士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七条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学部评审和选举

第十八条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九条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第二十条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一条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不少于15人),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二)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5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7月15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

各学部常委会根据院士要求,如认为确有必要交流有关情况,可由各评审组组织召开非正式会议。院士自愿参加会议。会议于6月30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21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8月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15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五)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六)院士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二)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三)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1.2倍。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三条选举院士

(一)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成票数相同而超过应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四条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呈报国务院备案。

新当选院士需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增选结果书面告知当选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五)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六)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七)会议评审暨会议选举院士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学部同时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一)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推荐学部的确定

(一)院士候选人推荐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推荐的学部不一致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三)仅有院士推荐或仅有部门推荐,若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或推荐部门商定。

(四)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五)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院士工作局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2:高速监理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全线监理工作,加大现场监理的管理力度,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结合公司对监理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及目标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江口至瓮安段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考核。第三条监理工作检查、考评及奖罚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公司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监理工作考评原则:以实现监理优质服务为目标,以现场考核和实测为依据,通过奖罚办法,奖优罚劣,达到提高监理工程师整体服务水平的目的。第二节监理工作考评强制性标准第五条监理工作考评强制性标准包括监理纪律,背离合同行为以及监理人员更换、设施设备配备的强制要求。第六条监理工作纪律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2、严禁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3、严格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4、严禁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承包人。5、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6、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严格后果。7、严格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8、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9、严禁接受承包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10、严禁向承包人报销各种费用。11、其他情节严重的各种违约行为。第七条严禁发生由于监理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事件。第八条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监理单位所有人员在合同期间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变更后的监理履约名单应附后)第九条监理单位投入现场的设施设备必须满足监理工作的开展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不得出现因设施设备的不到位而影响监理工作。(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设施设备投入名单附后)第三节监理工作考评实施办法第十条成立安江公司监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长:郭伍军常务副组长:孙术学副组长:周若来成员:质量监督部、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安全环保部、技术咨询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部,负责监理日常管理及考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考评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第十二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监理资料,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和宣传工作,公司综合评价九大部分,实行量化打分考评监理单位的综合工作水平。具体情况见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表。第十三条分项考评的扣分一般不超出分项考评的规定分,但当某一分项考评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多次,将追加考评扣分。第十四条工程检查项目公司在对驻地办的日常检查、监督中,将随机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抽验、复查,以考核监理对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状况。项目公司日常检查作为监理考评检查的一部分,按30%计入考评得分。第十五条资料审阅、报表审查项目公司在驻地办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项目公司对驻地办按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查,以降低监理错误报表的返工率。第十六条跟踪检查项目公司对驻地办的关键性工作或出现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借以评价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程度。第四节考评奖惩办法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对各驻地办进行综合考评计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对驻地办进行奖罚。第十八条季度综合考评:综合评分在90以上(含90)的驻地办将被评为“优胜驻地办”,奖励驻地办8万元,奖励高驻、副高驻个人1万元、8千元,并授予“优胜驻地办”流动红旗;综合评分在80-90(含80)分之间,奖励驻地办5万元,高驻、副高驻个人5千元、4千元;综合评分在70-80(含70)分之间,处罚驻地办3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3千元、2千元;综合评分在60-70(含60)分之间,处罚驻地办5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5千元、4千元;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驻地办处罚8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1万元、8千元,约见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连续三次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驻地办,单位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更换高驻及主要监理人员,直至清退监理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第十九条年度考评工作:年度考评分值根据当期季度考评情况结合各季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式为:年度考评分值=当年第一季分值×0.2+当年第二季分值×0.25+当年第三季分值×0.25+当年第四季分值×0.3。项目公司将对阶段目标考评第一名的驻地办进行奖励,对阶段目标考评最后一名进行处罚。年度考评分在90(含90)分以上且为第一名奖励30万元;年度考评分在90-80(含80)分之间且为第一名奖励20万元;年度考评分在90(含90)分以上且为第二名奖励20万元;考评分低于80分且为最后一名处罚10万元;其他情况不奖不罚。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季度及年度考评得分与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名次挂钩,监理单位监管施工标段综合考评得分前三名,每标段增加总分1-3分,监理单位监管施工标段综合考评得分后三名,每标段减少总分1-3分,以促进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过程监督和控制。一本办法由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第十一条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

第十二条进入已使用过的设备、容器、管道内施工,必须要与其他系统进行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对盲板和起重要阻断作用的阀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保持容器内作业人员与监护人通讯畅通,定时应答。作业区须有通风措施,必要时必须坚持强制通风。要派专人监护,配备相关应急器材、车辆、专业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第十三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必须坚持独立的检测、监测和复测、复验。对于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涉及装置和设施及周边环境,必须进行独立的检测和复测,并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件)。施工作业时,须依据现场实际制订监测和复验方案并落实。

第十四条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在有爆燃气体风险空间和环境施工作业时,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不能穿着钉鞋,并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装置和设施试压时,须在合适位置配置两块以上压力表,严禁敲击和强震动,严禁带压施工作业。编制施工工艺时,应尽量避免对装置和设施进行气压试验。对工艺要求需要必须使用气压试验时,要在时间、区段、人员安排和应急管理及相邻社区或单位告知方面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审批。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触动生产装置的阀门、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

第十八条在已具备运转能力传动设备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取出保险或拆除电源接线),经重新启动确认无电后挂好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第十九条容器和设施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场所、狭小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不大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十条严禁用装置内的管道、设备、金属结构和其他金属物体作为电焊机二次侧地线使用。

第二十一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用临时用电线缆和电气设施需明确责任人,执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拆除装置和设施前,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确认装置和设施已经断电、泄压、降温、排尽物料、冲洗、置换、吹扫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严禁利用未经核算和审核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架作滑车组吊点。

第二十四条特殊装置设备、容器内,多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进出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核实。

第二十五条严肃化工界区施工阶段责任管理。对于未进行中间交接的生产装置,必须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执行管控纪律。未经施工方许可,禁止任何名义的进入和擅动。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